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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界獅子會

「平等機會—策動社會進步」—平等機委員會主席鄧爾邦先生致辭

22/09/2009

各位獅子會會友,大家好!很高興今晚可以與各位分享一些關於平等機會的訊息。
 
共同理想
一談到「平等」二字,大家可能會問:人人生而不同,世界上哪裡有平等呢?事實上,「平等機會」的理念並不是指人人相同,也不是要求每個不同的人都要獲得相同的結果,反之,「平等機會」所著眼的,是要尊重每個人的不同之處,讓所有不同的人,都可享有平等參與的機會。例如,一個有殘疾的學生與一個沒有殘疾的學生雖然有所不同,但都應同樣享有接受教育的機會,至於成績或結果如何,則視乎個人的努力。
 
「獅子會」的英文名稱是「LIONS CLUBS」,屬下的分會眾多,又有由青少年組成的「青獅會」,英文名是「LEO CLUB」。原來「LIONS CLUBS」的「LIONS」,以及「LEO CLUB」的「LEO」,除了代表獅子,其實當中的每一個字母都代表了一個信念:L.I.O.N.S.中的「L」,代表了「Liberty」,即是對自由的追求,而L.E.O.中的「O」,代表了Opportunity ,就是要致力發掘機會。這些信念,與平等機會所堅持的理念可謂不謀而合──平等機會的精神正正是要締造一個公平及自由參與的環境,讓不同的人士都有機會各展所長。就正如貴會在內地推行的「一省一學校」計劃,你們將愛心化為行動,目的就是要讓更多人得到平等參與及學習的機會,以促進社會進步。
 
平等機會觀念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工作是倡議一個公平參與的環境。我們所強調的是,任何人都不應因為一些不相關的因素,例如個人的性別、種族、又或是否有殘疾等,而受到歧視;相反,應該按個人的才幹和能力,發揮所長。
 
我們所關注的,是確保每個人在各個生活層面,包括政治、經濟、科技發展等都享有同樣的參與機會。在個人的層面來說,獲得平等機會是基本的人權。在社會的層面來說,則是更有效地運用人力資源,協助個人自力更生。在營商的層面,則是鼓勵公平的人事管理政策,知人善任,能者居之。近來社會上提出「良心品牌」這名詞,今時今日的消費者,不但注重貨品及服務的質素,亦要求所購買的產品及服務是在合乎社會公義的情況下製造和提供的,考慮的因素包括:僱主有否給予合理的工資、工作環境是否安全、男女員工有沒有平等的就業及晉升機會等。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環境下,顧客越來越要求商號履行社會責任,只有遵行平等機會政策的商號,方能得到消費者的長期支持,所以說,實踐平等機會理念,同時也是營商之道。
 
反歧視條例扭轉不平等局面
香港於1995年通過了《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於1996年通過了《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而《種族歧視條例》剛於2008年通過,在今年7月正式生效。反歧視法例涵蓋範圍很廣,其保障範圍包括: 僱傭、教育、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處所的處置或管理、通道設施等等。
 
平機會的工作重點之一,是處理有關反歧視條例的投訴,我們致力確保遭受違法歧視或騷擾的人可以討回公道。每當收到投訴,我們會盡力透過調解來解決糾紛。調解是讓投訴和答辯雙方共同協商,探求不同方式解決爭議。若調解失敗,投訴人可向平機會申請法律協助。
 
平機會自1996年成立以來截至今年6月,已處理接近16萬宗有關平等機會的查詢及近一萬宗投訴。至今我們已為受性別歧視、殘疾歧視及家庭崗位歧視的受屈人士,透過調解取得3,200萬元的金錢賠償,又藉提供法律協助取得2,500萬元賠償。除了金錢方面的賠償,我們亦協助過不少在僱傭範疇遭受歧視的員工復職,並促使一些機構改變政策以避免造成歧視,我們感到透過調解和法律協助幫助受屈人討回公道的努力已見成效。
 
舉一個有關性騷擾的例子,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是違法的行為。曾經有某位女秘書的上司對她作出一些不受歡迎又涉及性的騷擾行為,包括:向其他同事比畫她的身材,又借故觸摸她的身體,甚至說要買一件性感睡衣給她。平機會在收到這位女秘書的投訴後,便進行調查及調解,結果那名上司願意作出書面道歉,還同意捐款給三間婦女組織,亦答應不再性騷擾她[1]。
 
另有一個殘疾歧視的例子,一名使用輪椅的男子常要到銀行打簿,可是他住所附近銀行的打簿機安裝在輪椅不能到達的地方,導致他每次都要在櫃台前排隊久候。他於是授權一間復康機構向平機會提出投訴。銀行接獲投訴後選擇提早調解,並同意把打簿機移到自動櫃員機區域,及改善通往該處的通道,方便輪椅進出。銀行亦向投訴人作出書面道歉[2]。
 
此外,我們也曾透過法律協助幫助受屈人士討回公道。曾經有一名員工在提交懷孕通知後遭受公司一連串的不平等對待,她的上司不但對其懷孕作出帶貶義的評論、還多次強迫她在病假及黑色暴雨警告期間返回公司工作、又把她調往一個較次要的崗位,從而導致她的收入大減並且置身於惡劣的工作環境中等等。法庭裁定,公司對原告人作出了懷孕歧視,透過平機會的法律協助,結果原告人在該次訴訟合共獲得超過港幣54萬元的賠償,當中包括收入損失及感情賠償[3]。
 
在另一法庭個案中,曾有三名原告人分別申請了消防處和海關的職位,他們獲得初步取錄後,卻因為雙親之中有人患精神病而被拒或終止僱用。法庭判兩個政府部門需向三名原告作出77至100餘萬不等的賠償,其中包括感情損害及收入損失[4]。個案的獨特之處是,原告人受到不公平待遇,原因並不是基於他們的作為,或是他們未能符合某些要求,而只是因為他們的家屬患有精神病,及受到精神病的負面標籤所影響,原告人本身並沒有患精神病,他們在任何時候都能執行有關工作的職務。此案例引發僱主反思招聘政策,以確保政策公平和不帶偏見,且符合法例要求。
 
除了金錢賠償外,平機會亦協助促成政策改變。我們曾收到一位母親的投訴,指她的孩子有讀寫障礙,卻得不到就讀學校的幫助。我們協助雙方達成和解,校方同意為該孩子提供額外協助及支付治療師的費用,並同意調整其教學政策以協助有需要的學童[5]。
 
剛才所引述的法庭案例及和解個案標誌著平機會工作的成效。相信這些個案不但可引起社會廣泛討論,達到公眾教育的目的,亦可以帶出一些新思維,使政府、公司和機構在制訂政策時,同時考慮到反歧視法例的規定。
 
於2009年7月,最新的《種族歧視條例》正式生效,目的是要保障所有人不會因為他們的種族而遭受歧視、騷擾和中傷。根據條例規定,基於某人的種族而歧視、騷擾及中傷該人,即屬違法。現時,少數族裔人士佔香港人口的百分之五。由於對某些族群的風俗、文化和語言不太熟悉,這或會使人對這些種族群體產生偏見和定型的看法。這些偏見有時會引致歧視、騷擾及中傷。《種族歧視條例》保障不同種族的人在生活或工作上享有平等機會,這將有助豐富香港的多元文化,及增強香港在國際間的競爭力。
 
良好人事管理
在座很多都是專業人士、管理層或僱主,相信大家也知道要管理一支團隊,當中大有學問。在平機會接獲的投訴中,接近80%與僱傭範疇有關,當中包括招聘、僱用條款、培訓及升遷安排、解僱及裁員等,可說涵蓋了整個僱傭過程。這正顯示企業和機構均需專業人才去妥善處理涉及平等機會的問題。為配合僱主的需求,平機會於2006年特別成立了「平等機會之友會[6]」這個交流平台,定期為會員舉辦專題研討會及工作坊,以協助大家推行良好管理常規,並確保在工作間落實平等機會政策。
 
思維轉變
相信大家都同意「平等機會」在香港而言仍是一個較新的理念,因此平機會另一項主要工作就是公眾教育。要消除歧視、推動平等機會,必須先改變一些大眾固有的文化習慣及既定觀念。為此,平機會一直以來致力利用不同渠道,例如:刊物、電視劇集、教材套、培訓課程、廣告及電台節目等,目的是要讓平等機會的觀念成為主流思想。隨著資訊科技發達,互聯網及電腦通訊的普及,平機會亦善用了這些免費而又快捷的媒介,將我們的一些信念及對社會某些議題的看法,透過電子網絡傳達給普羅大眾,例如:近期智障學童爭取平等教育機會,以及去年網上藝人不雅照片事件等,我們都曾在平機會網站上新設的「深思簡論[7]」專區,分享了一些見解。
 
研究工作有助長遠策略發展
為探討未來的工作方向,我們會就社會人士對某些課題的看法作出調查或研究。現在讓我與大家分享於近期發表的一些調查結果。
 
平機會較早前與政府統計處合作,進行了「有關種族接納的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這項研究包括向超過10,000住戶進行的面訪調查。這類調查首次在香港進行,目的是量度公眾在不同範疇的種族接納程度。調查結果顯示華人對主要族裔群體的接納程度最高的是白種人、日本/韓國裔,其次是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裔和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裔。數字亦顯示,有六類人士會對不同族裔的接納程度較高,包括: (1)年齡介乎15至24歲人士;(2)具專上教育程度人士;(3)經理及行政人員、專業人員;(4)學生;(5)每月個人收入在30,000元及以上;(6)曾與其他族裔接觸時有愉快經驗人士。總括而言,華人人口當中對不同族裔的接納程度存有差異,而調查的結果有助平機會對香港社會現時的種族歧視情況作出評估,並在計劃公眾教育時作為參考之用[8]
 
第二項值得大家思考的調查是「有關公眾對香港傳媒描述女性的手法的意見調查」,我們曾隨機抽樣訪問了超過1,000名成人,並向他們展示了一些性別描述的廣告及新聞圖片的樣本,結果大部分受訪者看後表示感到不自在。有參與者不能接受樣本中的纖體美容廣告和雜誌封面所描述的女性形象;但亦有人持相反意見。當中的意見包括「不能接受」、「不喜歡」和「噁心」。正面意見包括「可接受」、「富藝術美感」和「尚可」,只有5%受訪者認為廣告樣本吸引,當中較多男性提出正面意見。
 
是次調查中有一項出乎意料的發現,雖然受訪者對傳媒描述女性的手法反應負面,亦認為有關描述對社會(特別是青少年和女性)構成負面影響;但大部分的受訪者都以為社會能夠接受廣告及新聞圖片中具挑逗性的女性半祼或全祼照片。以上情況清楚地反映出女性在印刷媒體的既定形象與現實情況之間的差異。
 
性別角色定型可引起一連串問題:就如近期的城中熱話──「o靚模[9]」,一些過份著重外表的價值觀,容易導致年輕人傾向過於崇尚物質而輕視自身的內在價值,甚至使女性盲目追求符合傳媒所塑造的特定外形標準,這些扭曲的價值觀往往使女性被進一步「物件化」,形成性別歧視。調查得出的結果有助平機會重新審視現代女性的地位,並在消除性別角色定型、推動兩性平等,及向年輕人灌輸正確的價值觀方面,提供了實用的參考數據[10]。
 
結語—平等機會:策動社會進步
平等機會委員會成立至今已有十三年,一直致力消除歧視和推廣平等機會。反歧視法例是社會邁向公平公正的重要一步,很多人視我們為公平社會的開路先鋒,同時也有人仍未能完全理解我們所追求的理念。我們的職責就是要讓各界知道,我們並非要干預社會運作;相反,我們希望透過宣揚平等機會,支持政策不偏不倚地推行,使社會能更有效地運用人力資源,並推動社會健康發展。我們相信,建立一個和諧共融的環境,是一項重大的社會工程,要結合社會的力量,才可令這項工程更見成效。我相信根基深厚的獅子會將繼續發揮在香港的影響力,與平機會攜手推動和諧共融,消除歧視。最後,謹祝新界獅子會會務蒸蒸日上!
 

謝謝各位!


1 個案詳情請參閱平機會通訊第26期,題目「絕對不受歡迎」: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inforcenter/newsletter/content.aspx?itemid=4055

個案詳情請參閱平機會通訊第36期,題目「暢通無阻入銀行」: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inforcenter/newsletter/content.aspx?itemid=5161

地方法院於2006年3月3日裁定因懷孕而受到違法歧視及報復性對待的原訴人勝訴。法庭裁定,僱主由於員工因懷孕放病假及產假而對其施加壓力,是違法的歧視,即使僱主並非刻意歧視,仍屬違法。此外,僱主對於原訴人健康問題作出不體諒的反應,以及隨意對她作出不實的指稱,均反映出其歧視態度。法庭合共判給原訴人544,156元的賠償,當中包括200,000元感情損害賠償,這是考慮到她受到約兩年的不公平對待,亦顯示了她所受傷害及感到憤慨的程度;賠償金額是類似的懷孕歧視個案中的最高金額。法庭的裁決是向僱主發出強烈的訊息,提醒他們基於懷孕而對女性作出歧視是違法的。(District Court File 94/2006) 詳情請參閱平機會網站: https://www.eoc.org.hk/zh-hk/PressRelease/Detail/6616

消防處和海關辯解它們的政策是基於同事和公眾人士的安全為工作的固有要求,所以如求職者有一名第一級別親屬(first degree relative)有遺傳性精神病病歷,將一律會被拒絕。法庭認同同事及公眾人士的安全是上述全部工作的固有要求,但由於沒有資料顯示各原告人因雙親患有精神病而有較高風險患上精神病,以致會對安全構成真正的風險,故該等部門實際上未能提供充份的證據拒絕僱用。因此,有關部門的歧視未能獲得豁免,屬違法行為。詳情請參閱平機會網站: 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showcontent.aspx?content=Significant Court Cases#dd_c1

個案詳情請參閱平機會通訊第21期,題目「請幫幫我兒子」: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inforcenter/newsletter/content.aspx?itemid=6626

有關「平等機會之友會」詳情,請參閱: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EOForum.aspx

「深思簡論」專區請參閱: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showcontent.aspx?content=Things%20We%20Do%20People%20We%20Meet

「有關種族接納的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詳情請參閱: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ShowContent.aspx?ItemID=8215 AND 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inforcenter/research/content.aspx?itemid=8264

「o靚模」泛指一些資歷淺而年輕,甚至未成年的少女模特兒。

10 「有關公眾對香港傳媒描述女性的手法的意見調查」詳情請參閱:. 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ShowContent.aspx?ItemID=8263 AND 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inforcenter/research/content.aspx?itemid=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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