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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
18/0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
《兒童權利公約》
提交的報告
《兒童權利公約》
提交的報告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2009年5月18日會議
- 平等機會委員會意見書 -
背景
1. |
平等機會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負責執行香港四條反歧視條例:《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在這些法例之下,委員會有責任致力消除基於種族、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及家庭崗位的歧視;消除性騷擾、種族及殘疾騷擾和中傷,並推動男女之間、傷健之間、有家庭崗位人士與沒有家庭崗位人士之間及不同種族背景人士之間的平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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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雖然委員會從未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兒童權利公約》提交的報告,向聯合國提交任何平行報告,但委員會不時會就兒童權利,特別是他們在教育方面的權利,向聯合國、立法會及相關的政府決策局和部門,表達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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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實現公約所確認的權利 | ||
3. |
公約第二條訂明,政府應尊重公約所載列的權利,並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每一兒童均享受此種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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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現時的反歧視條例已涵蓋了基於種族、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及家庭崗位的歧視,並禁止教育機構基於這些原因而歧視學生。委員會預期禁止種族歧視的法例將於短期內生效,並期望兒童,特別是少數族裔兒童,將可在獲得教育方面享受全面的權利及盡展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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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殘疾兒童提供的教育 | ||
5. |
我們都知道,政府有責任確保殘疾兒童能有效地獲得和接受教育,其方式應有助兒童盡量充分地參與社會,實現個人發展。委員會關注申訴專員公署所作出,有關有特殊學習障礙的兒童嚴重缺乏教育支援的報告。委員會促請政府改善對有特殊學習障礙兒童及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兒童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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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族裔兒童的教育 | ||
6. |
很多少數族裔兒童表示有興趣在香港學習中文,委員會希望指出,語言障礙仍然是在港少數族裔兒童的主要教育障礙。考慮到在這些兒童當中,即使不是全部,但很多都會在家中使用母語,而本地學校一般缺乏設施,讓這些並非以中文作為母語的學生學習中文,這方面的困難,將會對他們獲取優質教育的能力和機會造成影響,從而削弱他們在香港獲得專上教育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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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由於《種族歧視條例》即將生效,委員會促請教育局加快工作,為少數族裔兒童提供有效的方法,讓他們融入主流學校,從而最終達致他們全面參與本地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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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 ||
8. |
委員會同意公約所載的原則,並樂意在有需要時,以提供意見和分享經驗的方式,向政府及相關機構提供協助,以實現公約所確認的權利。若政制事務委員會需要進一步的資料,委員會將樂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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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委員會
二零零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