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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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01/0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提交的第二次報告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二零零六年三月十日會議
 
平等機會委員會意見書
 
引言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二次報告,將於2006年3月由聯合國相關的委員會進行審議。在審議進行前,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希望向民政事務委員會提交以下意見,供議員參閱。
 

有關《公約》的每年進度報告
 
 

2.           聯合國以往規定,根據《公約》每五年一次提交報告,但這規定已於1999年改為須視乎情況需要而提交報告。香港特別行政區於1999年初根據《公約》提交了第一次報告,並於當年11月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於2005年1月根據《公約》向聯合國提交第二次報告,有關審議要到2006年3月才進行,即在審議第一次報告後的六年。

3.           鑑於報告周期冗長,平機會建議政府有系統地監察落實《公約》所保障的權利之各項措施,並每年向立法會、非政府組織及公眾報告進展情況,以供考慮和討論。

檢討《性別歧視條約》(《公約》第3條)

4.           平機會於1999年完成了《性別歧視條例》的檢討工作,並向政府提交了報告。該報告提出了14項修訂建議:
(a)        澄清若干條文的適用之處;
(b)        把性騷擾的條文延伸至其他方面。例如,租戶/分租戶對其他租戶/分租戶的性騷擾;在提供貨品、服務及設施方面,顧客對提供服務者的騷擾等;
(c)        撤銷若干例外情況;
(d)        賦予平機會額外權力和方法,以處理歧視;及
(e)        修訂法例中文本的若干題目和部分。
5.           政府根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於2005年初向聯合國提交的第二次報告中,表示它已接納平機會多項有關修訂《性別歧視條例》的建議,且正積極研究如何實行。不過,這些建議修訂至今未有絲毫進展。平機會強烈促請政府盡快推行建議的修訂。
為殘疾人士提供易達的投票站(《公約》第25條)

6.           於2004年9月立法會選舉期間,發現全港501個為選舉而設的投票站,只有287個(57%)方便行動不便人士到達。選舉法例規定,若殘疾人士被編到不適合他/她使用的投票站,他/她可在投票日最少五天前,要求選舉事務處把他/她編到同一選區的特別投票站投票。

7.           平機會認為,政府有責任確保所有投票站都方便行動不便的選民使用。現行於投票日最少五天前,向選舉事務處提出要求到另一特別投票站的安排,是對行動不便選民施加額外的要求。若有行動不便的選民因某些原因,不能及時知悉「五天前」通知的規定(有關規定只在附於投票證的地圖上註明),或若選民未能及時知道獲編配的投票站地點或地理環境不易到達,便可能令他們無法行使他們的投票權。那些在投票日前不足五天變成行動不便的選民(如因意外),更可能因上述的附加條件而令他們失去投票權。

8.           平機會促請政府物色更多適合行動不便人士使用的場地,作為日後的投票站。選擇投票站的準則之一,應是盡可能方便殘疾人士前往。那些「不方便殘疾人士」的投票站,選舉事務處應提供臨時斜道或輪椅升降機等特別設施,而「不方便殘疾人士」的性質,亦應在投票證上說明,以便殘疾選民作出個人安排,在選舉中行使公民權。

家庭友善僱傭政策及措施(《公約》第3條)

9.           香港是個高度緊張的城市。在充滿緊張的環境下工作,衍生種種不良社會影響,反過來要耗用更多社會資源,以處理這些影響。過去數年,香港愈來愈多人關注到工作-生活不平衡的問題,要求增加較多家庭友善的工作環境。平機會於2003年4月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提交的意見書,就促請政府以身作則,為公務員制定家庭友善僱傭政策和措施,並積極鼓勵私營企業僱主跟隨。

10.         平機會備悉,政府現正積極考慮公務員每星期五天工作制,實在令人鼓舞。平機會支持此項倡議。平機會與婦女事務委員會(婦委會)於2006年1月合作,委託研究機構進行有關香港家庭友善政策及措施的調查,旨在調查香港的家庭友善政策及措施的普遍程度;研究僱主目前提供的政策與措施,及僱員所期望的政策與措施之間的差距;以及如何減少差距。是項研究預定於2006年中完成,將會公開研究結果及建議,供公眾參考及討論。

建議的禁止種族歧視立法(《公約》第26條)

11.          根據政府最近向立法會提交的資料文件(LC文件CB(2)1003/05-06(01),除了根據現行三條反歧視法例所規定的例外情況和豁免外,尚有多項新增的例外情況和豁免,會加進建議中的禁止種族歧視法例中。平機會雖然備悉實施建議中的禁止種族歧視法,會對受影響的人士和機構若干現行政策及措施帶來影響(某些情況下有重大影響),但平機會認為,應盡可能限制以例外情況和豁免來應付這類政策及措施。平機會認為,有必要在建議中的法例內保存反歧視原則的完整性,也是制定有關法例時的指導宗旨。

12.         平機會認為大量使用例外情況,與不歧視的精神不相稱,亦不合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的原意。

禁止年齡及性傾向歧視的反歧視法例(《公約》第26條)

13.         目前香港沒有法例處理年齡和性傾向歧視。平機會向政府重申其建議,要求立法對付年齡和性傾向歧視,以履行國際責任。

設立精神健康局的需要(《公約》第26條)

14.         世界衛生組織對全球疾病負擔所作的最新估計顯示,精神病和行為失調分佔最高十項疾病負擔的頭五項。這些負擔對社會造成沉重的經濟和社會影響。健康和社會服務費用,以及因精神病患者及其家人的高失業率而導致的生產力損失,都是其中一些較為明顯和可以量度的代價。不過,更為常見的是,政府未有考慮到精神病所造成的負擔,和現時已有既合化算又有效的治療方法,從而適當地優先照顧精神病患者的需要。為改善香港人的精神健康,政府必須制定和執行前後一致和全面的策略。

15.         平機會之前曾提出設立精神健康局的建議,統籌精神健康範疇內政策制定、活動、研究和公眾教育等工作,亦已得到政府考慮。政府的立場是,衛生署、衛生、福利及食物局和醫管局已密切合作,為精神病患者提供所需的服務及治療與康復支援。它認為目前的制度已行之有效,無設立精神健康局的迫切需要。

16.         翻閱目前唯一勾勒出政府對精神健康服務政策與策略的文件《康復計劃方案(1998-99至2002-03)》有關「為精神病患者提供的服務」一章,發現只包括五個主要題目,即定義、普及率、計估精神病患者人數、現有服務類別介紹和關注問題。其他行動如:融資方法、跨界別合作、倡議、資訊系統、研究及政策與服務評估、質素提升、人力資源與培訓、人權等,文件都未有提到。鑑於政府認為無設立精神健康局的迫切需要的立場,平機會強烈促請政府,現正進行的香港康復計劃方案檢討,諮詢服務使用者和相關人士,制定更為全面的精神健康策略。
 
 
平等機會委員會
二零零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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