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机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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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01/03/2006
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提交的第二次报告
 
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二零零六年三月十日会议
 
平等机会委员会意见书
 
引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二次报告,将于2006年3月由联合国相关的委员会进行审议。在审议进行前,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希望向民政事务委员会提交以下意见,供议员参阅。
 

有关《公约》的每年进度报告
 
 

2.           联合国以往规定,根据《公约》每五年一次提交报告,但这规定已于1999年改为须视乎情况需要而提交报告。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初根据《公约》提交了第一次报告,并于当年11月由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5年1月根据《公约》向联合国提交第二次报告,有关审议要到2006年3月才进行,即在审议第一次报告后的六年。

3.           鑑于报告周期冗长,平机会建议政府有系统地监察落实《公约》所保障的权利之各项措施,并每年向立法会、非政府组织及公众报告进展情况,以供考虑和讨论。

检讨《性别歧视条约》(《公约》第3条)

4.           平机会于1999年完成了《性别歧视条例》的检讨工作,并向政府提交了报告。该报告提出了14项修订建议:
(a)        澄清若干条文的适用之处;
(b)        把性骚扰的条文延伸至其他方面。例如,租户/分租户对其他租户/分租户的性骚扰;在提供货品、服务及设施方面,顾客对提供服务者的骚扰等;
(c)        撤销若干例外情况;
(d)        赋予平机会额外权力和方法,以处理歧视;及
(e)        修订法例中文本的若干题目和部分。
5.           政府根据《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于2005年初向联合国提交的第二次报告中,表示它已接纳平机会多项有关修订《性别歧视条例》的建议,且正积极研究如何实行。不过,这些建议修订至今未有丝毫进展。平机会强烈促请政府尽快推行建议的修订。
为残疾人士提供易达的投票站(《公约》第25条)

6.           于2004年9月立法会选举期间,發现全港501个为选举而设的投票站,只有287个(57%)方便行动不便人士到达。选举法例规定,若残疾人士被编到不适合他/她使用的投票站,他/她可在投票日最少五天前,要求选举事务处把他/她编到同一选区的特别投票站投票。

7.           平机会认为,政府有责任确保所有投票站都方便行动不便的选民使用。现行于投票日最少五天前,向选举事务处提出要求到另一特别投票站的安排,是对行动不便选民施加额外的要求。若有行动不便的选民因某些原因,不能及时知悉「五天前」通知的规定(有关规定只在附于投票证的地图上註明),或若选民未能及时知道获编配的投票站地点或地理环境不易到达,便可能令他们无法行使他们的投票权。那些在投票日前不足五天变成行动不便的选民(如因意外),更可能因上述的附加条件而令他们失去投票权。

8.           平机会促请政府物色更多适合行动不便人士使用的场地,作为日后的投票站。选择投票站的准则之一,应是尽可能方便残疾人士前往。那些「不方便残疾人士」的投票站,选举事务处应提供临时斜道或轮椅升降机等特别设施,而「不方便残疾人士」的性质,亦应在投票证上说明,以便残疾选民作出个人安排,在选举中行使公民权。

家庭友善僱佣政策及措施(《公约》第3条)

9.           香港是个高度紧张的城市。在充满紧张的环境下工作,衍生种种不良社会影响,反过来要耗用更多社会资源,以处理这些影响。过去数年,香港愈来愈多人关注到工作-生活不平衡的问题,要求增加较多家庭友善的工作环境。平机会于2003年4月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提交的意见书,就促请政府以身作则,为公务员制定家庭友善僱佣政策和措施,并积极鼓励私营企业僱主跟随。

10.         平机会备悉,政府现正积极考虑公务员每星期五天工作制,实在令人鼓舞。平机会支持此项倡议。平机会与妇女事务委员会(妇委会)于2006年1月合作,委託研究机构进行有关香港家庭友善政策及措施的调查,旨在调查香港的家庭友善政策及措施的普遍程度;研究僱主目前提供的政策与措施,及僱员所期望的政策与措施之间的差距;以及如何减少差距。是项研究预定于2006年中完成,将会公开研究结果及建议,供公众参考及讨论。

建议的禁止种族歧视立法(《公约》第26条)

11.          根据政府最近向立法会提交的资料文件(LC文件CB(2)1003/05-06(01),除了根据现行三条反歧视法例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和豁免外,尚有多项新增的例外情况和豁免,会加进建议中的禁止种族歧视法例中。平机会虽然备悉实施建议中的禁止种族歧视法,会对受影响的人士和机构若干现行政策及措施带来影响(某些情况下有重大影响),但平机会认为,应尽可能限制以例外情况和豁免来应付这类政策及措施。平机会认为,有必要在建议中的法例内保存反歧视原则的完整性,也是制定有关法例时的指导宗旨。

12.         平机会认为大量使用例外情况,与不歧视的精神不相称,亦不合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的原意。

禁止年龄及性倾向歧视的反歧视法例(《公约》第26条)

13.         目前香港没有法例处理年龄和性倾向歧视。平机会向政府重申其建议,要求立法对付年龄和性倾向歧视,以履行国际责任。

设立精神健康局的需要(《公约》第26条)

14.         世界卫生组织对全球疾病负担所作的最新估计显示,精神病和行为失调分佔最高十项疾病负担的头五项。这些负担对社会造成沉重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健康和社会服务费用,以及因精神病患者及其家人的高失业率而导致的生产力损失,都是其中一些较为明显和可以量度的代价。不过,更为常见的是,政府未有考虑到精神病所造成的负担,和现时已有既合化算又有效的治疗方法,从而适当地优先照顾精神病患者的需要。为改善香港人的精神健康,政府必须制定和执行前后一致和全面的策略。

15.         平机会之前曾提出设立精神健康局的建议,统筹精神健康范畴内政策制定、活动、研究和公众教育等工作,亦已得到政府考虑。政府的立场是,卫生署、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和医管局已密切合作,为精神病患者提供所需的服务及治疗与康復支援。它认为目前的制度已行之有效,无设立精神健康局的迫切需要。

16.         翻阅目前唯一勾勒出政府对精神健康服务政策与策略的文件《康復计划方案(1998-99至2002-03)》有关「为精神病患者提供的服务」一章,發现只包括五个主要题目,即定义、普及率、计估精神病患者人数、现有服务类别介绍和关注问题。其他行动如:融资方法、跨界别合作、倡议、资讯系统、研究及政策与服务评估、质素提升、人力资源与培训、人权等,文件都未有提到。鑑于政府认为无设立精神健康局的迫切需要的立场,平机会强烈促请政府,现正进行的香港康復计划方案检讨,谘询服务使用者和相关人士,制定更为全面的精神健康策略。
 
 
平等机会委员会
二零零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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