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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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01/02/2005

非政府組織報告

平等機會委員會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提交的
第二次報告

於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34屆會議前提交之報告
(2005年4月日內瓦)


 

背景

1.      平等機會委員會 (下稱「委員會」) 於1996年5月根據法例而成立,負責執行香港三條反歧視法例:《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委員會的經費全數由政府資助。

2.      委員會有責任致力消除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家庭崗位及殘疾的歧視;消除性騷擾、殘疾騷擾及中傷;推廣男女之間、傷健之間、有家庭崗位人士與沒有家庭崗位人士之間的平等機會。


一般意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諮詢過程

3.      為擬備向聯合國提交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二次報告(提交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了一份報告大綱諮詢公眾。對於該大綱草稿,委員會認為會令公眾 (a) 難以評估政府有否對相關的聯合國委員會所提出的關注事項作出回應;及(b)對政府在推行各公約所保障的權利的整體進度缺乏深入的瞭解。

4.      委員會建議政府日後公布充足資料詳情,讓公眾能對所提出的關注事項、對政府在推行有關公約權利所採取的行動有更深入瞭解,以便各關注團體可在政府正式提交報告前提交其意見。

非政府組織的參與

5.      非政府組織是政府在社會事務上的合作夥伴,代表從社會而來的重要聲音。政府應鼓勵和協助他們參與監察和在香港推行《公約》及其他的國際人權條約。目前,各非政府組織的代表獲政府民政事務局邀請參加每季的「人權論壇」,以表達他們對政府推行各國際人權公約的意見。委員會認為這做法很好,建議應邀請更多對人權問題有興趣的非政府組織參加。此外,舉辦論壇的次數可較為頻密,這有助及時收集意見,以改善香港的人權情況。


第2條:締約成員採取種種步驟,逐步使本公約所確認之各種權利充分實現

立法禁止種族歧視

6.      對於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下稱「經社文委員會」)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最近提交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關注到的事項,委員會也有同感。經社文委員會表示:

“經社文委員會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未能禁止私營界別的種族歧視這一點構成對《公約》第2條之下的義務的違反。委員會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將禁止種族歧視的規定擴展到私營部門。” [1]

7.      委員會備悉,政府民政事務局於2002年設立了一個非政府組織/政府聯席論壇:「促進種族和諧委員會」,就推廣種族間的尊重與包容,和有關《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事務向政府提出意見。尤令人鼓舞的是,政府現時正就立法禁止種族歧視進行諮詢,預料立法程序會於2006年中完成。委員會已促請政府加快立法程序,以便能盡快切實地把有關反歧視法例延擴展至私營界別。

未有禁止年齡和性傾向歧視的法例

8.      雖然過去幾年委員會收到涉及具體職權範圍以外歧視行為的投訴和查詢(如:種族、年齡和性傾向)的數字未有增加,但相信有關數字未能真確地反映問題的狀況,因為公眾知道這些都不屬委員會的執法權限,一般都不能獲得處理。

9.      雖然政府正就立法禁止種族歧視進行諮詢,委員會亦備悉,政府滿意於只透過公眾教育去改變公眾對年齡和性傾向歧視的態度。委員會注意到,政府與一些關注團體曾討論對有不同性傾向人士加以保障。委員會重申建議,為盡其國際責任,政府應考慮立法禁止年齡和性傾向歧視,亦應盡快就此問題切實地展開公眾諮詢。

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人權委員會

10.      經社文委員會於2001年的結論性意見中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未能建立一個擁有廣泛職權的本地人權機構,也未能為促進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制定充分的替代性安排」表示關注。雖然香港目前已有專職機構如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和平等機會委員會處理不同的人權問題,委員會建議政府應考慮透過周詳規劃和進行廣泛公眾諮詢後,在香港設立一個獨立的人權委員會,以便能更具成本效益地妥善處理各方面的人權問題。委員會從政府提交有關《公約》的第二次報告中欣悉,政府對此構思反應不錯,已表示願意監察情況的改變,以便重新考慮其立場。

檢討《性別歧視條例》

11.      在政府提交有關《公約》的第二次報告第3.7段,政府表明委員會已於1999年完成有關《性別歧視條例》的檢討,且已向政府提交報告。委員會提出的14項修訂建議,大部分已為政府接受,委員會促請政府盡快就建議的修訂進行立法。


第3條:男女享有平等權利

委員會與婦女事務委員會

12.      委員會並非推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專職機構。不過,委員會透過推廣《性別歧視條例》,在履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一些責任上扮演重要角色。

13.      委員會正與政府於2001年1月成立的諮詢組織「婦女事務委員會」合作,從不同方面推動在制定政策和提供服務方面的性別主流化,以切合婦女的需要。例如:婦女事務委員會與委員會為了回應一些大學的迎新營出現多宗廣為傳媒報道的性騷擾事件,便於2004年8月合辦預防性騷擾的大學論壇。本地八所大學的高層職員和學生會代表出席了論壇,就如何促進大學教職員與學生、婦女事務委員會、委員會及有關非政府組織等相關人士間的合作提出建議。

14.      委員會又與婦女事務委員會攜手,把兩性平等和平等機會等觀念納入香港的中、小學課程。雖然委員會認同政府透過婦女事務委員會推廣兩性平等的努力,委員會仍敦促政府繼續支持婦女事務委員會的工作,並更廣泛地應用由婦女事務委員會制定的性別主流化清單,務求有效地切合婦女的需要。


第6條:選擇職業及工人權利

含歧視的僱用慣例

15.      正如委員會上次於經社文委員會第25次會議提交的非政府組織意見書中提到,區域法院於2000年9月就K & Ors v Secretary for Justice一案作出裁決時,法院認為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消防處和香港海關的招聘政策屬違法歧視,因為它們拒絕聘用有家人患精神病的應徵者。

16.      委員會促請政府檢討其所有招聘和僱傭政策,包括採用類似政策的其他紀律部隊,並遵守一切平等機會及反歧視法例,以確保不會有違法的歧視。


第7條:享受公平與良好的工作條件的權利

婦女和殘疾人士就業率低

17.      委員會關注到殘疾人士的就業率持續偏低。政府統計處於2000年進行的一般住戶調查發現,在260,500名年齡在15歲或以上的殘疾人士中,約200,800人(77.1%)在經濟上不活躍。

18.      截至2004年10月,婦女的勞動人口參與率為52.1%,而男性則為71.6%。對比2000年的數字,當時的女性與男性的勞動人口參與率分別為49%和75%。值得留意的是兩者的差距雖仍甚巨,但已漸收窄。

19.      委員會促請政府以更多支援措施協助殘疾人士和婦女進入就業市場。委員會又相信,政府應不時檢討其支援措施的類別和效用,以便這些措施能適切地配合社會的需要。


第11條:享受適當生活水平的權利

房屋政策

20.      委員會備悉《性別歧視條例》的例外情況令當局的「居者有其屋」或「私人機構參與計劃」公營房屋計劃,可給予不同婚姻狀況的人待遇差別 [2] 。委員會於1999年在提出《性別歧視條例》的其他修訂建議時,亦建議《性別歧視條例》撤銷此例外情況。政府已接納委員會大多數修訂建議,並積極考慮如何跟進,和承諾如有需要,會在第二次報告聽證會上把最新資料告知經社文委員會。

21.      《性別歧視條例》另一例外情況是有關「丁屋政策」[3]。這項政策在20多年前引進,以改善新界的居住情況。根據該政策,新界男原居村民有權向政府申請興建一座三層高的村屋作為居所。但女原居村民及非原居村民卻沒有這項權益。

22.      1999年2月,委員會就《性別歧視條例》作檢討時,已建議政府廢除是項丁屋政策的例外情況。2001年1月政府告知委員會,在1997年9月已開始檢討有關政策。政府於2003年提交給經社文委員會的第二次報告中,告知經社文委員會,第一次報告中提到的檢討仍在進行中。

23.      委員會促請政府加快對「丁屋政策」作出決定,以確保任何解決事件的可行辦法,都不會有性別歧視。


第12條:享有健康的權利

精神病患者的健康護理服務

24.      精神病影響到五分一的人口 [4],顯示精神健康護理服務的重要性。這些服務的成功有賴多項因素,例如:公眾接受程度、有效的衛生服務、有效的藥物、獲得支援和法律服務、以及提供職業和康復服務等。最近一項有關757名精神病患者對歧視的看法與體會的研究 [5] 顯示,香港的精神健康護理服務彼此割裂,缺乏連繫。

25.      為確保精神病患者能最有效地得到綜合專業服務,令最多人能使用有關服務,委員會認為應有一個中央機構統籌所有專業人士和機構,以便向精神病患者提供全面的和針對個人需要的服務。委員會支持成立綜合不同專業和跨界別服務的「精神健康局」,以統籌有關精神健康方面的政策制定、活動、研究及公眾教育,並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權利。


第13條:接受教育的權利

少數族裔兒童的教育

26.      政府已在其報告中表明,香港的政府學校有足夠學位取錄少數族裔學童,讓他們入讀主流學校,而有九所政府學校已取錄相當多非華語學生。於2004/05學年,政府推出少數族裔學童的新學位分配辦法,令少數族裔學童可到其他主流中文學校就讀。不過,由於語言障礙,不少少數族裔學童在學習上面對嚴重問題,特別是學習中文。再者,他們沒有足夠途徑去學習母語。雖然這問題與委員會現時的職能範圍並無直接關係,但委員會關心到少數族裔兒童缺乏教育所帶來的不利影響。

27.      由於政府未來幾年會推行重大的教育改革,而香港少數族裔的受教育機會在禁止種族歧視法進行諮詢期間亦引起不少爭論,因此委員會促請政府考慮這些學童所面對的困難,提供方法讓他們入讀主流學校,令他們終能融入香港社會。


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
二零零五年二月

 

[1]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的結論性意見,E/C.12/1/Add/58, 2001年5月21日(未經刪改版本)

[2]《性別歧視條例》附表5第2部第6項。

[3]《性別歧視條例》附表5第2部第2項。

[4] 資源來源:《香港康復計劃方案(1998-99至2002-03)》,衛生福利局康復組出版,1999年8月。

[5]「本港精神健康服務使用者對歧視的看法及體會」研究,由平等機會委員會、香港中文大學精神學系和浸會大學社會工作系合作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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