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机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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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01/02/2005

非政府组织报告

平等机会委员会

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提交的
第二次报告

于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34届会议前提交之报告
(2005年4月日内瓦)


 

背景

1.      平等机会委员会 (下称「委员会」) 于1996年5月根据法例而成立,负责执行香港三条反歧视法例:《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和《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委员会的经费全数由政府资助。

2.      委员会有责任致力消除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怀孕、家庭岗位及残疾的歧视;消除性骚扰、残疾骚扰及中伤;推广男女之间、伤健之间、有家庭岗位人士与没有家庭岗位人士之间的平等机会。


一般意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谘询过程

3.      为拟备向联合国提交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第二次报告(提交给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發出了一份报告大纲谘询公众。对于该大纲草稿,委员会认为会令公众 (a) 难以评估政府有否对相关的联合国委员会所提出的关注事项作出回应;及(b)对政府在推行各公约所保障的权利的整体进度缺乏深入的瞭解。

4.      委员会建议政府日后公布充足资料详情,让公众能对所提出的关注事项、对政府在推行有关公约权利所採取的行动有更深入瞭解,以便各关注团体可在政府正式提交报告前提交其意见。

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5.      非政府组织是政府在社会事务上的合作伙伴,代表从社会而来的重要声音。政府应鼓励和协助他们参与监察和在香港推行《公约》及其他的国际人权条约。目前,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获政府民政事务局邀请参加每季的「人权论坛」,以表达他们对政府推行各国际人权公约的意见。委员会认为这做法很好,建议应邀请更多对人权问题有兴趣的非政府组织参加。此外,举办论坛的次数可较为频密,这有助及时收集意见,以改善香港的人权情况。


第2条:缔约成员採取种种步骤,逐步使本公约所确认之各种权利充分实现

立法禁止种族歧视

6.      对于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下称「经社文委员会」) 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最近提交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关注到的事项,委员会也有同感。经社文委员会表示:

“经社文委员会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未能禁止私营界别的种族歧视这一点构成对《公约》第2条之下的义务的违反。委员会呼吁香港特别行政区将禁止种族歧视的规定扩展到私营部门。” [1]

7.      委员会备悉,政府民政事务局于2002年设立了一个非政府组织/政府联席论坛:「促进种族和谐委员会」,就推广种族间的尊重与包容,和有关《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事务向政府提出意见。尤令人鼓舞的是,政府现时正就立法禁止种族歧视进行谘询,预料立法程序会于2006年中完成。委员会已促请政府加快立法程序,以便能尽快切实地把有关反歧视法例延扩展至私营界别。

未有禁止年龄和性倾向歧视的法例

8.      虽然过去几年委员会收到涉及具体职权范围以外歧视行为的投诉和查询(如:种族、年龄和性倾向)的数字未有增加,但相信有关数字未能真确地反映问题的状况,因为公众知道这些都不属委员会的执法权限,一般都不能获得处理。

9.      虽然政府正就立法禁止种族歧视进行谘询,委员会亦备悉,政府满意于只透过公众教育去改变公众对年龄和性倾向歧视的态度。委员会注意到,政府与一些关注团体曾讨论对有不同性倾向人士加以保障。委员会重申建议,为尽其国际责任,政府应考虑立法禁止年龄和性倾向歧视,亦应尽快就此问题切实地展开公众谘询。

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人权委员会

10.      经社文委员会于2001年的结论性意见中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未能建立一个拥有广泛职权的本地人权机构,也未能为促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制定充分的替代性安排」表示关注。虽然香港目前已有专职机构如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处理不同的人权问题,委员会建议政府应考虑透过周详规划和进行广泛公众谘询后,在香港设立一个独立的人权委员会,以便能更具成本效益地妥善处理各方面的人权问题。委员会从政府提交有关《公约》的第二次报告中欣悉,政府对此构思反应不错,已表示愿意监察情况的改变,以便重新考虑其立场。

检讨《性别歧视条例》

11.      在政府提交有关《公约》的第二次报告第3.7段,政府表明委员会已于1999年完成有关《性别歧视条例》的检讨,且已向政府提交报告。委员会提出的14项修订建议,大部分已为政府接受,委员会促请政府尽快就建议的修订进行立法。


第3条:男女享有平等权利

委员会与妇女事务委员会

12.      委员会并非推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专职机构。不过,委员会透过推广《性别歧视条例》,在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一些责任上扮演重要角色。

13.      委员会正与政府于2001年1月成立的谘询组织「妇女事务委员会」合作,从不同方面推动在制定政策和提供服务方面的性别主流化,以切合妇女的需要。例如:妇女事务委员会与委员会为了回应一些大学的迎新营出现多宗广为传媒报道的性骚扰事件,便于2004年8月合办预防性骚扰的大学论坛。本地八所大学的高层职员和学生会代表出席了论坛,就如何促进大学教职员与学生、妇女事务委员会、委员会及有关非政府组织等相关人士间的合作提出建议。

14.      委员会又与妇女事务委员会携手,把两性平等和平等机会等观念纳入香港的中、小学课程。虽然委员会认同政府透过妇女事务委员会推广两性平等的努力,委员会仍敦促政府继续支持妇女事务委员会的工作,并更广泛地应用由妇女事务委员会制定的性别主流化清单,务求有效地切合妇女的需要。


第6条:选择职业及工人权利

含歧视的僱用惯例

15.      正如委员会上次于经社文委员会第25次会议提交的非政府组织意见书中提到,区域法院于2000年9月就K & Ors v Secretary for Justice一案作出裁决时,法院认为根据《残疾歧视条例》,消防处和香港海关的招聘政策属违法歧视,因为它们拒绝聘用有家人患精神病的应徵者。

16.      委员会促请政府检讨其所有招聘和僱佣政策,包括採用类似政策的其他纪律部队,并遵守一切平等机会及反歧视法例,以确保不会有违法的歧视。


第7条:享受公平与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妇女和残疾人士就业率低

17.      委员会关注到残疾人士的就业率持续偏低。政府统计处于2000年进行的一般住户调查發现,在260,500名年龄在15岁或以上的残疾人士中,约200,800人(77.1%)在经济上不活跃。

18.      截至2004年10月,妇女的劳动人口参与率为52.1%,而男性则为71.6%。对比2000年的数字,当时的女性与男性的劳动人口参与率分别为49%和75%。值得留意的是两者的差距虽仍甚巨,但已渐收窄。

19.      委员会促请政府以更多支援措施协助残疾人士和妇女进入就业市场。委员会又相信,政府应不时检讨其支援措施的类别和效用,以便这些措施能适切地配合社会的需要。


第11条:享受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

房屋政策

20.      委员会备悉《性别歧视条例》的例外情况令当局的「居者有其屋」或「私人机构参与计划」公营房屋计划,可给予不同婚姻状况的人待遇差别 [2] 。委员会于1999年在提出《性别歧视条例》的其他修订建议时,亦建议《性别歧视条例》撤销此例外情况。政府已接纳委员会大多数修订建议,并积极考虑如何跟进,和承诺如有需要,会在第二次报告听证会上把最新资料告知经社文委员会。

21.      《性别歧视条例》另一例外情况是有关「丁屋政策」[3]。这项政策在20多年前引进,以改善新界的居住情况。根据该政策,新界男原居村民有权向政府申请兴建一座三层高的村屋作为居所。但女原居村民及非原居村民却没有这项权益。

22.      1999年2月,委员会就《性别歧视条例》作检讨时,已建议政府废除是项丁屋政策的例外情况。2001年1月政府告知委员会,在1997年9月已开始检讨有关政策。政府于2003年提交给经社文委员会的第二次报告中,告知经社文委员会,第一次报告中提到的检讨仍在进行中。

23.      委员会促请政府加快对「丁屋政策」作出决定,以确保任何解决事件的可行办法,都不会有性别歧视。


第12条:享有健康的权利

精神病患者的健康护理服务

24.      精神病影响到五分一的人口 [4],显示精神健康护理服务的重要性。这些服务的成功有赖多项因素,例如:公众接受程度、有效的卫生服务、有效的药物、获得支援和法律服务、以及提供职业和康復服务等。最近一项有关757名精神病患者对歧视的看法与体会的研究 [5] 显示,香港的精神健康护理服务彼此割裂,缺乏连繫。

25.      为确保精神病患者能最有效地得到综合专业服务,令最多人能使用有关服务,委员会认为应有一个中央机构统筹所有专业人士和机构,以便向精神病患者提供全面的和针对个人需要的服务。委员会支持成立综合不同专业和跨界别服务的「精神健康局」,以统筹有关精神健康方面的政策制定、活动、研究及公众教育,并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利。


第13条:接受教育的权利

少数族裔儿童的教育

26.      政府已在其报告中表明,香港的政府学校有足够学位取录少数族裔学童,让他们入读主流学校,而有九所政府学校已取录相当多非华语学生。于2004/05学年,政府推出少数族裔学童的新学位分配办法,令少数族裔学童可到其他主流中文学校就读。不过,由于语言障碍,不少少数族裔学童在学习上面对严重问题,特别是学习中文。再者,他们没有足够途径去学习母语。虽然这问题与委员会现时的职能范围并无直接关係,但委员会关心到少数族裔儿童缺乏教育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27.      由于政府未来几年会推行重大的教育改革,而香港少数族裔的受教育机会在禁止种族歧视法进行谘询期间亦引起不少争论,因此委员会促请政府考虑这些学童所面对的困难,提供方法让他们入读主流学校,令他们终能融入香港社会。


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
二零零五年二月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E/C.12/1/Add/58, 2001年5月21日(未经删改版本)

[2]《性别歧视条例》附表5第2部第6项。

[3]《性别歧视条例》附表5第2部第2项。

[4] 资源来源:《香港康復计划方案(1998-99至2002-03)》,卫生福利局康復组出版,1999年8月。

[5]「本港精神健康服务使用者对歧视的看法及体会」研究,由平等机会委员会、香港中文大学精神学系和浸会大学社会工作系合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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