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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1/04/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即將擬備的第二次報告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一日會議
 
平等機會委員會意見書
 
公眾諮詢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於2003年10月31日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呈交報告。為擬備有關報告,民政事務局於2003年3月發出就該《公約》第二次報告的大綱諮詢公眾。該大綱羅列了一系列有關報告將會涵蓋的題目,但未有提供政府自提交第一次報告以來實施《公約》的進展情況。
 
2.          政府在擬備各國際公約報告時,已把僅發出大綱作公眾諮詢定為標準做法。這做法令公眾 (a) 難以評估政府有否對相關的聯合國委員會所提出的關注事項作出回應;及(b)對政府在推行各公約所保障的權利的整體進度缺乏概括的瞭解。
 
3.          我們相信擬備呈交予聯合國的報告是相當艱巨的工作,但卻認為不能以此為理由限制公眾諮詢。必須緊記,聯合國各項適用於香港的主要法律文件[1],事實上都講求在人權方面有良好管治原則如政府的問責性;幫助婦女、兒童及少數族裔參與決策;結社及參與政治的自由;資訊的流通和確當;公平合法的體制以使公民有可預計和安全的生活環境;和為婦女充權以作為滅貧的主要策略。政府向市民問責,是良好管治的基本原則,而公民參與就是提高透明度與問責性的關鍵元素。因此,平等機會委員會(委員會)建議民政事務局在《公約》的報告定稿前,再公布草稿作諮詢。 

有關《公約》的每年進度報告
 
4.          委員會建議政府有系統地監察落實《公約》所保障的權利之各項措施,並每年向立法會、非政府組織及公眾報告進展情況。
 
非政府組織的參與
 
5.          非政府組織是政府在社會事務上的合作夥伴,代表從社會而來的重要聲音。政府應鼓勵和協助他們參與監察和推行《公約》。
 
為歧視個案提供法律援助(《公約》第2條)
 
6.          並非所有應得到法律支援的個案都能得到委員會的法律協助。委員會促請政府,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三條反歧視法例追討合法賠償的人,提供更多使用法律代表的權利,幫助他們向法庭提出申索。
 
禁止種族、年齡及性傾向的反歧視法例(《公約》第26條)
 
7.          香港至今尚未有法例處理基於種族、年齡或性傾向的歧視。1999年11月人權事務委員會對香港沒有這些法例表示關注c,並要求制定有關法例,以確保香港能充分履行《公約》的規定。最近,立法會投票通過支持就種族歧視立法的動議。委員會強烈促請政府積極回應此項投票結果,並定出清晰的立法時間表。委員會亦促請政府考慮制定禁止年齡及性傾向歧視的法例。
 
同值同酬(《公約》第3及26條)
 
8.       委員會於2000年得到政府的專項撥款,成立專責工作小組負責研究香港的同值同酬問題,並就如何逐步落實同值同酬提出建議。專責工作小組其後建議進行有關同值同酬的研究。第一階段的研究已經完成,委員會正就建議作最後定稿。
 
丁屋政策(《公約》第3及26條)
 
9.          政府在30多年前引進丁屋政策,讓新界原居村民的男丁可向政府申請興建一棟三層高的鄉村式房屋作住所。該政策並不惠及婦女及非原居村民,目前在《性別歧視條例》中也是列為例外情況的[3],委員會曾建議廢除該例外情況。
 
10.       政府自1997年起已多次重覆檢討這項政策,但至今仍未表明其決定。今年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表示,2003年的施政綱領將包括全面檢討丁屋政策,以找出合適的方法,解決與此政策有關的長遠問題。這引起人猜測政府可能考慮廢除此項政策。
 
11.       委員會歡迎政府即將進行的檢討,亦重申我們認為應廢除《性別歧視條例》中對丁屋政策的豁免規定的建議。委員會又促請政府不應拖延此事的決定,並確保任何解決此問題的做法不會帶有性別歧視。
 
敵意的學習環境(《公約》第3及26條)
 
12.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向委員會提出的投訴中,有關性騷擾的投訴一直佔至少四分一,這些投訴涉及教育範疇,但不包括有關在性方面具敵意的學習環境的指稱,因這方面並不屬《性別歧視條例》所規管的範圍。目前《性別歧視條例》是保障個人在教育範疇內免受性騷擾。
 
13.        最近在大專院校出現涉及在性方面具敵意環境的指稱,是突顯出在這方面需要加強保障。
 
14.        委員會已建議政府加入有關在性方面具敵意的學習環境的保障並得到政府的積極回應。我們希望法例很快會在這方面作出修訂。
 精神健康護理服務(《公約》第26條)
 
15.        精神病對五分一人口造成影響[4],這顯示出精神健康護理服務的重要性。不過,這些服務能否成功,有賴於公眾的接納、有效的健康服務、有效藥物的供應、支援及法律服務的提供、以及職業和復康服務的提供等因素。最近一項調查了757名精神病患者對歧視的看法及體會的研究[5]顯示,香港的精神健康服務是零散的。
 
16.       為了令精神病患者盡量享用各種服務,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成立中央機構,集合各專業人才和組織,向精神病患者提供全面的、以人為本的服務。委員會支持成立「精神健康委員會」,作為一跨學科跨界別的組織,統籌精神健康範疇內政策制定、活動、研究和公眾教育等工作,並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權利。
 
新藥物(《公約》第26條)
 
17.       藥物是保障健康權的主要部分,也是治療精神病的關鍵。雖然每種精神科藥物都會有副作用,傳統精神科藥物對個人日常生活的影響較大。藥物只佔治療嚴重疾病成本的小部分。購買新一代精神科藥物所付出的成本開支,可被日後較低的醫護費用(如縮短住院時間)及其他間接成本(如失業福利和長期復康服務)支出所抵銷。更重要的是,這些藥物的副作用較少,令精神病患者不會因副作用帶來的負面標籤而隱瞞病情和不願就診。
 
18.        政府在2001-2002年度額外撥出經費,為2,500名病人提供新藥物。委員會建議應評核此計劃的成效,並公開有關結果。

在學校推廣平等機會價值觀(《公約》第26條)
 
19.       教育是個人成長階段中首個置身的範疇。教育是推動改革的力量,應被視為以多元化和平等精神為本的長遠教化過程。從委員會至今所進行的各項調查及研究可見,是有需更加努力把平等機會價值融入香港學校的各個範疇如課本、課程、特殊需要教育和融合教育政策等方面。
 
20.       課本和教材對塑造和增加兒童的態度和認知起重要的作用。目前,委員會正與課程發展處合作編寫補充教材,幫助中小學教師把平等機會的原則和觀念納入授課計劃中。
 
21.        委員會促請政府除去課程資料內有關角色定型的描寫,並把平等機會教育併入學校的基本課程內。
 
22.        委員會又與教育統籌局(教統局)合作,為教師編寫教育範疇內與殘疾有關的平等機會網上學習教材套。委員會一直與教統局及香港考試及評核局保持定期接觸,以便為有殘疾的學生提供應有的支援。
 
23.     委員會建議政府應制定適合有各類殘疾的學童的學習策略。這策略應向健康護理專業人士和教育工作者公佈一套跨學科的方法,而教統局和衛生署應有足夠的資源支援有殘疾學童的需要。
 
在工作場所推行「家庭友善」政策(《公約》第26條)
 
24.        工作是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工作不單影響到供職者,更影響到其家人和社區。因此,工作場所和機構政策若能為家長及照料者提供一個平衡工作與家庭的環境,是至為重要。
 
25.        「家庭友善」政策可包括彈性上班時間、工作分享方式、緊急事假計劃、有薪家事假、父親產假、辦公時間在家工作、全職轉為兼職、在工作場所或其他地點提供託兒服務、為放完產假恢復上班的女員工提供協助及育兒服務。
 
26.        這些政策能改善公司形象、挽留熟練工人、提昇員工士氣和工作質素、減少缺勤、降低因員工更迭成本、舒緩員工壓力、減少員工流失,從而提高生產力,有益公司的業務。此外,改善工作環境有助減少或消除《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所禁止的家庭崗位歧視。
 
27.        推行「家庭友善」政策,需要考慮到今日社會的改變所帶來不同的家庭組合,例如由於離婚增加而出現的單親,和移民政策影響下造成愈來愈普遍的家庭分隔。
 
28.        委員會相信,推行「家庭友善」政策對單親家長(其中77%為女性)尤其具有積極作用。2001年單親母親的數目有45,072人,較1991年的人數大幅增加95.4%。相比之下,單親父親的人數在同一時期只上升16.6%[6]
 
29.        由於需要照顧子女,單親母親唯一的就業選擇常常是散工和臨時工。她們的工作不穩定,沒有退休福利,工作上的保障也很有限。這現象令人關注的是,最近的數據顯示出香港貧窮女性化的趨勢,而這對單親母親尤其有負面影響。舉例說,婦女的收入一般較男性為低(29%);收入低於月入中位數一半的受僱人士中,80% 為婦女;領取綜援人士的增幅最大的是婦女(自1996年至2001年增加了87.6%);而領取綜援的單親家庭中,61% 屬女戶主家庭[7]。
 
30.        委員會促請政府儘快行動,找尋方法為婦女充權,發展她們的個人能力。譬如政府可樹立模範,為公務員制定「家庭友善」政策,並鼓勵私營機構僱主仿效。
 
政府及公共團體須有多元化代表(《公約》第3, 25及26條)
 
31.        要提升弱勢社群的地位,平等的政治參與及決策權是不能或缺的,因為這能讓弱勢社群享受重要的公民權利和承擔公民責任,並使他們的關注和看法足以影響政府的重要決定。
 
32.        1990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通過決議案,要在1995年把婦女擔任領導職位的比例至少增至30%,至2000年要達到50%。這項決議得到1995年舉行的第四次婦女問題世界會議的呼應,《北京行動綱要》的戰略目標之一就是要各政府承諾在政府機構和委員會,以及在公共行政單位和司法部門,制定性別均衡的目標。委員會最近為民政事務委員會編輯了一份聯合國目標的資料文件,已隨附於後以供參閱 (附件 I)。
 
33.        委員會相信,政府及公共團體的理事會及委員會組織,應反映出社會的多元化組合。委員會建議政府以聯合國的決議案作為指引,為公共團體制定目標以達到某程度的代表性,以邁向實現不同社群在這些團體的決策及政策制定過程中都有充分的代表性。
 
海外工人的權利(《公約》第26條)
 
34.        政府於2003年2月宣布:(i)由2003年4月1日起外籍家務傭工的最低許可工資將降低400元;及(ii)由2003年10月1日起僱主要為每名外籍家務傭工每月支付400元的僱員再培訓徵款。
 
35.        由於上述改變有待法律訴訟,因此委員會不會在本文就這些改變是否涉及歧視表達意見。不過,委員會希望提起普遍對海外傭工的僱傭權利、僱用條款及地位等問題的關注。
 
把平等機會觀點納入主流政策內
 
36.       委員會認為,推廣平等,應與長遠推動改變制度上既有之價值與慣例的目標有關。因此,委員會促請政府應積極主動地把平等機會的原則納入政策及活動中,使之成為主流政策。
 
 
 
平等機會委員會
二零零三年四月
 
 

[1]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2]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結論的第16段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3]《性別歧視條例》附表5第2部分第2項。
 

[4]資料來源:《香港康復計劃方案(一九九八/九九至二零零二/零三年度)》,衛生福利局康復組,1999年8月。
 
[5]委員會與香港中文大學精神科學系及浸會大學社會工作系合作進行,「本港精神科服務使用者對歧視的看法及體會」的研究。
 
[6]政府統計署,《香港的女性及男性主要統計數字》,2002年。
 
[7]與註6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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