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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约》的每年进度报告
在学校推广平等机会价值观(《公约》第26条)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1/04/2003
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即将拟备的第二次报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即将拟备的第二次报告
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一日会议
平等机会委员会意见书
公众谘询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于2003年10月31日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呈交报告。为拟备有关报告,民政事务局于2003年3月發出就该《公约》第二次报告的大纲谘询公众。该大纲罗列了一系列有关报告将会涵盖的题目,但未有提供政府自提交第一次报告以来实施《公约》的进展情况。
2. 政府在拟备各国际公约报告时,已把仅發出大纲作公众谘询定为标准做法。这做法令公众 (a) 难以评估政府有否对相关的联合国委员会所提出的关注事项作出回应;及(b)对政府在推行各公约所保障的权利的整体进度缺乏概括的瞭解。
3. 我们相信拟备呈交予联合国的报告是相当艰巨的工作,但却认为不能以此为理由限制公众谘询。必须紧记,联合国各项适用于香港的主要法律文件[1],事实上都讲求在人权方面有良好管治原则如政府的问责性;帮助妇女、儿童及少数族裔参与决策;结社及参与政治的自由;资讯的流通和确当;公平合法的体制以使公民有可预计和安全的生活环境;和为妇女充权以作为灭贫的主要策略。政府向市民问责,是良好管治的基本原则,而公民参与就是提高透明度与问责性的关键元素。因此,平等机会委员会(委员会)建议民政事务局在《公约》的报告定稿前,再公布草稿作谘询。
有关《公约》的每年进度报告
4. 委员会建议政府有系统地监察落实《公约》所保障的权利之各项措施,并每年向立法会、非政府组织及公众报告进展情况。
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5. 非政府组织是政府在社会事务上的合作伙伴,代表从社会而来的重要声音。政府应鼓励和协助他们参与监察和推行《公约》。
为歧视个案提供法律援助(《公约》第2条)
6. 并非所有应得到法律支援的个案都能得到委员会的法律协助。委员会促请政府,为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和《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三条反歧视法例追讨合法赔偿的人,提供更多使用法律代表的权利,帮助他们向法庭提出申索。
禁止种族、年龄及性倾向的反歧视法例(《公约》第26条)
7. 香港至今尚未有法例处理基于种族、年龄或性倾向的歧视。1999年11月人权事务委员会对香港没有这些法例表示关注c,并要求制定有关法例,以确保香港能充分履行《公约》的规定。最近,立法会投票通过支持就种族歧视立法的动议。委员会强烈促请政府积极回应此项投票结果,并定出清晰的立法时间表。委员会亦促请政府考虑制定禁止年龄及性倾向歧视的法例。
同值同酬(《公约》第3及26条)
8. 委员会于2000年得到政府的专项拨款,成立专责工作小组负责研究香港的同值同酬问题,并就如何逐步落实同值同酬提出建议。专责工作小组其后建议进行有关同值同酬的研究。第一阶段的研究已经完成,委员会正就建议作最后定稿。
丁屋政策(《公约》第3及26条)
9. 政府在30多年前引进丁屋政策,让新界原居村民的男丁可向政府申请兴建一栋三层高的乡村式房屋作住所。该政策并不惠及妇女及非原居村民,目前在《性别歧视条例》中也是列为例外情况的[3],委员会曾建议废除该例外情况。
10. 政府自1997年起已多次重复检讨这项政策,但至今仍未表明其决定。今年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表示,2003年的施政纲领将包括全面检讨丁屋政策,以找出合适的方法,解决与此政策有关的长远问题。这引起人猜测政府可能考虑废除此项政策。
11. 委员会欢迎政府即将进行的检讨,亦重申我们认为应废除《性别歧视条例》中对丁屋政策的豁免规定的建议。委员会又促请政府不应拖延此事的决定,并确保任何解决此问题的做法不会带有性别歧视。
敌意的学习环境(《公约》第3及26条)
12.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向委员会提出的投诉中,有关性骚扰的投诉一直佔至少四分一,这些投诉涉及教育范畴,但不包括有关在性方面具敌意的学习环境的指称,因这方面并不属《性别歧视条例》所规管的范围。目前《性别歧视条例》是保障个人在教育范畴内免受性骚扰。
13. 最近在大专院校出现涉及在性方面具敌意环境的指称,是突显出在这方面需要加强保障。
14. 委员会已建议政府加入有关在性方面具敌意的学习环境的保障并得到政府的积极回应。我们希望法例很快会在这方面作出修订。
精神健康护理服务(《公约》第26条)
15. 精神病对五分一人口造成影响[4],这显示出精神健康护理服务的重要性。不过,这些服务能否成功,有赖于公众的接纳、有效的健康服务、有效药物的供应、支援及法律服务的提供、以及职业和復康服务的提供等因素。最近一项调查了757名精神病患者对歧视的看法及体会的研究[5]显示,香港的精神健康服务是零散的。
16. 为了令精神病患者尽量享用各种服务,委员会认为有需要成立中央机构,集合各专业人才和组织,向精神病患者提供全面的、以人为本的服务。委员会支持成立「精神健康委员会」,作为一跨学科跨界别的组织,统筹精神健康范畴内政策制定、活动、研究和公众教育等工作,并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利。
新药物(《公约》第26条)
17. 药物是保障健康权的主要部分,也是治疗精神病的关键。虽然每种精神科药物都会有副作用,传统精神科药物对个人日常生活的影响较大。药物只佔治疗严重疾病成本的小部分。购买新一代精神科药物所付出的成本开支,可被日后较低的医护费用(如缩短住院时间)及其他间接成本(如失业福利和长期復康服务)支出所抵销。更重要的是,这些药物的副作用较少,令精神病患者不会因副作用带来的负面标籤而隐瞒病情和不愿就诊。
18. 政府在2001-2002年度额外拨出经费,为2,500名病人提供新药物。委员会建议应评核此计划的成效,并公开有关结果。
在学校推广平等机会价值观(《公约》第26条)
19. 教育是个人成长阶段中首个置身的范畴。教育是推动改革的力量,应被视为以多元化和平等精神为本的长远教化过程。从委员会至今所进行的各项调查及研究可见,是有需更加努力把平等机会价值融入香港学校的各个范畴如课本、课程、特殊需要教育和融合教育政策等方面。
20. 课本和教材对塑造和增加儿童的态度和认知起重要的作用。目前,委员会正与课程發展处合作编写补充教材,帮助中小学教师把平等机会的原则和观念纳入授课计划中。
21. 委员会促请政府除去课程资料内有关角色定型的描写,并把平等机会教育併入学校的基本课程内。
22. 委员会又与教育统筹局(教统局)合作,为教师编写教育范畴内与残疾有关的平等机会网上学习教材套。委员会一直与教统局及香港考试及评核局保持定期接触,以便为有残疾的学生提供应有的支援。
23. 委员会建议政府应制定适合有各类残疾的学童的学习策略。这策略应向健康护理专业人士和教育工作者公佈一套跨学科的方法,而教统局和卫生署应有足够的资源支援有残疾学童的需要。
在工作场所推行「家庭友善」政策(《公约》第26条)
24. 工作是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工作不单影响到供职者,更影响到其家人和社区。因此,工作场所和机构政策若能为家长及照料者提供一个平衡工作与家庭的环境,是至为重要。
25. 「家庭友善」政策可包括弹性上班时间、工作分享方式、紧急事假计划、有薪家事假、父亲产假、办公时间在家工作、全职转为兼职、在工作场所或其他地点提供託儿服务、为放完产假恢復上班的女员工提供协助及育儿服务。
26. 这些政策能改善公司形象、挽留熟练工人、提昇员工士气和工作质素、减少缺勤、降低因员工更迭成本、舒缓员工压力、减少员工流失,从而提高生产力,有益公司的业务。此外,改善工作环境有助减少或消除《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所禁止的家庭岗位歧视。
27. 推行「家庭友善」政策,需要考虑到今日社会的改变所带来不同的家庭组合,例如由于离婚增加而出现的单亲,和移民政策影响下造成愈来愈普遍的家庭分隔。
28. 委员会相信,推行「家庭友善」政策对单亲家长(其中77%为女性)尤其具有积极作用。2001年单亲母亲的数目有45,072人,较1991年的人数大幅增加95.4%。相比之下,单亲父亲的人数在同一时期只上升16.6%[6]
29. 由于需要照顾子女,单亲母亲唯一的就业选择常常是散工和临时工。她们的工作不稳定,没有退休福利,工作上的保障也很有限。这现象令人关注的是,最近的数据显示出香港贫穷女性化的趋势,而这对单亲母亲尤其有负面影响。举例说,妇女的收入一般较男性为低(29%);收入低于月入中位数一半的受僱人士中,80% 为妇女;领取综援人士的增幅最大的是妇女(自1996年至2001年增加了87.6%);而领取综援的单亲家庭中,61% 属女户主家庭[7]。
30. 委员会促请政府儘快行动,找寻方法为妇女充权,發展她们的个人能力。譬如政府可树立模范,为公务员制定「家庭友善」政策,并鼓励私营机构僱主彷效。
政府及公共团体须有多元化代表(《公约》第3, 25及26条)
31. 要提升弱势社群的地位,平等的政治参与及决策权是不能或缺的,因为这能让弱势社群享受重要的公民权利和承担公民责任,并使他们的关注和看法足以影响政府的重要决定。
32. 1990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决议案,要在1995年把妇女担任领导职位的比例至少增至30%,至2000年要达到50%。这项决议得到1995年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呼应,《北京行动纲要》的战略目标之一就是要各政府承诺在政府机构和委员会,以及在公共行政单位和司法部门,制定性别均衡的目标。委员会最近为民政事务委员会编辑了一份联合国目标的资料文件,已随附于后以供参阅 (附件 I)。
33. 委员会相信,政府及公共团体的理事会及委员会组织,应反映出社会的多元化组合。委员会建议政府以联合国的决议案作为指引,为公共团体制定目标以达到某程度的代表性,以迈向实现不同社群在这些团体的决策及政策制定过程中都有充分的代表性。
海外工人的权利(《公约》第26条)
34. 政府于2003年2月宣布:(i)由2003年4月1日起外籍家务佣工的最低许可工资将降低400元;及(ii)由2003年10月1日起僱主要为每名外籍家务佣工每月支付400元的僱员再培训徵款。
35. 由于上述改变有待法律诉讼,因此委员会不会在本文就这些改变是否涉及歧视表达意见。不过,委员会希望提起普遍对海外佣工的僱佣权利、僱用条款及地位等问题的关注。
把平等机会观点纳入主流政策内
36. 委员会认为,推广平等,应与长远推动改变制度上既有之价值与惯例的目标有关。因此,委员会促请政府应积极主动地把平等机会的原则纳入政策及活动中,使之成为主流政策。
平等机会委员会
二零零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