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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01/0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即將擬備的第二次報告
 
平等機會委員會補充意見書
 
 
公約的目的
 
                迄今為止,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下稱《公約》)提交第二次報告所涵蓋的項目大綱」的討論,都自然而然地集中於有關公約的實施問題上。這些討論乃落實公約過程的重要一環,以確保能逐步達到公約的目的[1]。此刻,或許值得重溫公約本來的目的,令大家能著眼於它的原意。
 
2.             公約所保障的權利包括個人在物質、社會及文化方面的福利,如:享有就業、房屋、衣服、糧食、教育及社會保障的權利。這等權利是讓個人得以發展自己的基本先決條件之一,亦即是發展權和滅貧措施。為此,公約提供了促進人類潛能和個人公平待遇的框架;確保某部分人的利益不會凌駕於其他人;同時並幫助達致社會公平和社會均衡。
 
公平與公共開支
 
3.             在目前經濟不景的環境下, 政府面對各種競逐相爭的要求,開支習慣也受到非常嚴密的監察。在2002/03 年度的財政預算中,政府定下目標,要在2006/07 年度把公共開支控制於本地生產總值的百分之二十或以下。但在定下這目標時,政府並無勾劃出其公共開支分配的主要目標,和在預算緊絀的情況下,如何能達到這些目標,或會如何評估從現在到2006/07 年度達到目標的期間,公共開支對社會保障所造成的影響。政府亦無說明有否及如何顧及有關的問題,如: 貧窮與社會排擠之間的關係,或關注公平與社會公義的問題等。由於資料不足,令人憂慮社會上較需要公共服務和援助的弱勢社群的處境。削減任何公共及社會服務都會大大影響這些群體,導致收入差距更懸殊,生活水準每況愈下。平等機會委員會(委員會)希望政府在有清晰的社會政策下,更明確地定出運用公共開支的先後次序,作為邁向可持續發展的主要決定因素。委員會亦希望政府為每項社會服務提供分類數據,如按性別及殘疾劃分的數據。
 
4.             根據世界銀行的資料顯示, 廣義而言, 政府大部分的角色是建立內部基建-教育、科技、財經、運輸、建築、環境和社會等。此外,公平與增長的關係可以是正面的,相輔相承的。國際樂施會發現,推行包含增長與公平元素的政策,能做到盡速走上滅貧和開發人力資源之路[2]。樂施會所見東亞( 主要指中國、印尼、越南、馬來西亞、泰國和南韓)在這方面的成就,是區內過去三十年來所經歷最快速的持續增長,期間脫離貧窮的人數較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更多。
 
 
平等機會委員會
二零零三年二月
 
 
[1]公約第2 條第1 段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盡其資源能力所及,各自並藉國際協助與合作,特別在經濟與技術方面之協助與合作,採取種種步驟,務期以所有適當方法,尤其包括通過立法措施, 逐漸使本公約所確認之各種權利完全實現。”
 
[2]國際樂施會報告 (1997),Growth with Equity: An Agenda for Poverty Reduction,可於http://www.oxfam.org.uk/policy/papers/equity/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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