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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01/0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即將擬備的第二次報告
 
平等機會委員會意見書
 
引言
 
民政事務局於2002 年11 月發出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根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下稱《公約》)提交第二次報告所涵蓋的項目大綱作公眾諮詢。該大綱只羅列了一系列有關報告將會涵蓋的題目,但未有提供政府自提交第一次報告以來實施《公約》的進展情況。由於缺乏有關資料,平等機會委員會(下稱「委員會」)難以判斷政府是否已就委員會在第一次非政府組織報告中所提出的關注事項[1]( 見附件I)作出回應。因此,本文會重申委員會在這報告中提到的一些普遍存在的事項, 同時並提出新的關注事
項, 以及委員會就是次公眾諮詢所作之回應的摘要 (見附件II)。
 
公眾諮詢
 
2.     委員會知悉民政事務局不會就第二次報告的擬稿進行公眾諮詢。委員會相信,如能在該報告最後定稿前公開擬稿,諮詢的討論焦點是會比較集中的。委員會希望民政事務局再次考慮目前的決定。
 
實施《公約》的每年進度報告
 
3.     在根據各項國際公約提交報告時,政府現有的做法是僅根據每項公約的匯報周期提交報告。委員會建議政府除了向「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提交報告外,應有系統地監察落實《公約》所保障的權利之各項措施,並每年向立法會、非政府組織及公眾報告進展情況。
 
非政府組織的參與
 
4.     非政府組織是政府在社會事務上的合作夥伴,是社會上一把重要的聲音。政府應鼓勵和幫助他們參與監察和實施《公約》。
 
《公約》仍未納入於本地法律(《公約》第2 條)
 
5.     委員會同樣關心「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一再關注的、有關《公約》的條文未納入香港特區法律[2]一事。這情況至今仍然沒有改變,而政府是否打算回應及將如何回應此關注事項亦尚未明朗。
 
為歧視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公約》第2 條)
 
6.     對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提出訴訟的申請人,法律援助署可豁免審查他們的經濟能力。委員會再次促請政府,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提出訴訟,以追討合法賠償的人,提供更多使用法律代表的權利,幫助他們向法庭提出申索。
 
禁止種族、年齡及性傾向歧視的法例(《公約》第2 條)
 
7.     香港至今尚未有法例處理基於種族、年齡或性傾向的歧視。政府認為根據過去種族、年齡和性傾向歧視的調查顯示,這些方面的歧視問題並不嚴重,並認為透過公眾教育可以改變大眾的態度。但委員會認為,不能單以調查去評定問題的真正本質和嚴重程度。因此,委員會重申向政府所作的建議:政府必需制定有關種族、年齡及性傾向的反歧視法例。
 
選擇職業及工人權利(《公約》第6 條)
 
8.     委員會備悉,「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在1996年的審議結論已關注到有個別人士的就業權利因私人的性生活取向受影響,而《性別歧視條例》卻未能保障他們。「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亦關注到被迫脫離勞動市場的婦女人數,尤其是年紀較大的婦女及其他年紀較大的工人。委員會重申向政府所作的建議:政府應立例處理基於年齡及性傾向的歧視。
 
同值同酬(《公約》第7 條)
 
9.     委員會於2000 年得到政府的專項撥款,成立專責工作小組負責研究香港的同值同酬問題,並就如何逐步落實同值同酬提出建議。專責工作小組其後建議進行有關同值同酬的研究。第一階段的研究已經完成,委員會正就建議作最後定稿。
 
家庭傭工未能參與強制公積金計劃(《公約》第7 條)
 
10.    委員會仍關注到「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未有包括家庭傭工的問題。這是基於有關法例把“ 家務僱員”列入豁免行列。現時“家務僱員”僅指其僱傭合約完全或主要是為在僱主的住宅處所中提供家務服務而訂立的僱員[3]。委員會促請政府重新審視這項定義。
 
約束家庭傭工的「兩星期限期」規定(《公約》第7 條)
 
11.    委員會仍關注海外家庭傭工須於合約終止後或在工作簽證屆滿前的兩星期內( 以日數較少者為準)離開香港的規定。此外, 若他們是因受虐待而離職,在等候法律申索程序的期間,也不准在港繼續工作。委員會重申向政府提出的建議:要求政府檢討對家庭傭工所實施的「兩星期限期」規定。
 
退休保障(《公約》第9 條)
 
12.    社會上的弱勢社群如家庭主婦、新移民婦女和有殘疾人士,因為一生的收入較少,到退休時的退休金和資產亦較少,故此在年老時較易陷入財政困難。
13.    現行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是以供款為主,只有在職人士才受惠。不過,即使是有工作收入的婦女和有殘疾人士,也可能因各種因素而無法為自己積存一筆可以養生的退休金,這些因素包括:他們的勞動參與率和收入偏低;男女的薪酬差距按年齡增加而擴大;不少婦女和有殘疾人士都只從事兼職或散工。
 
14.    委員會促請政府檢討目前弱勢社群的退休保障問題,並採取措施處理有關問題。
 
丁屋政策(《公約》第11 條)
15.    為改善新界居住情況,政府在20 多年前引進丁屋政策。該政策讓新界原居村民的男丁可向政府申請興建一棟三層高的鄉村式房屋作住所。該政策並不惠及婦女及非原居村民,且在《性別歧視條例》中列為例外情況[4]。
 
16.    政府於1997 年開始檢討這項政策,並預計於1998 年底完成。1999 年11 月政府告知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委員會」,表示仍在檢討有關政策。其後,政府便再無提供就有關檢討的進度和結果的資料。最近,政府宣布就有關政策進行新的檢討。委員會未知政府是次進行新檢討的原因,但無論檢討的結果如何,委員會重申,認為應廢除《性別歧視條例》中對「丁屋政策」的豁免規定。
 
健康方面的數據(《公約》第12 條)
 
17.    委員會建議政府應蒐集各類殘疾的全面數據,用以研究各類殘疾及其成因,評估及監察殘疾的病發率,分析各項與疾病有關的因素(包括醫療服務的使用)和人壽與健康保險保障。
 
18.    這些健康方面的數據, 不僅提供健康護理服務重要,對保險業同樣重要。目前,由於欠缺有些殘疾具體的精算數據,導致有些購買保險的申請被拒絕。由於個別人士沒有保險保障,無法負擔私家健康護理服務,而被迫使用公共健康護理服務,這樣反而會為公共健康護理服務帶來財政負擔。
 
精神健康護理服務(《公約》第12 條)
 
19.    委員會於2002 年與大學合作進行的研究( 下稱「該研究」), 調查了757 名精神病患者對歧視的看法及體會[5]。
 
20.    該研究的主要建議之一, 是政府應設立「精神健康委員會」。根據政府的估計, 五分一人口受到精神病的影響[6]。這顯示出精神健康護理服務的重要性。不過,這些服務能否成功,有賴於公眾的接納、有效的健康服務、有效藥物的供應、支援及法律服務的提供、以及職業和復康服務的提供等因素。然而,從該研究受訪者的經驗顯示,香港的精神健康服務是零散的,而未能使精神病患者受惠。
 
21.    為了令精神病患者盡量享用各種服務,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成立中央機構,集合各專業人才和組織,向精神病患者提供全面的、以人為本的服務。因此,建議中的「精神健康委員會」必須是跨學科跨界別的機構,以統籌精神健康範疇內政策的制定、活動、研究和公眾教育等工作,並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權利。
 
22.    該研究中也突出了藥物的影響。雖然每種精神科藥物都會有副作用,但據受訪者表示,傳統精神科藥物對個人日常生活的影響較大。藥物只佔治療嚴重疾病成本的小部分。購買新一代精神科藥物所付出的成本開支,可被日後較低的醫護費用(如縮短住院時間)及其他間接成本(如失業福利和長期復康服務)支出所抵銷。更重要的是,這些藥物的副作用較少,令精神病患者不會因副作用帶來的負面標籤而隱瞞病情和不願就診。
 
23.    政府在2001-2002 年度額外撥出經費,為2,500 名病人提供新藥物。委員建議應評核此計劃的成效,並公開有關結果。
 
婦女患精神病的比率較高(《公約》第12 條)
 
24.    統計資料顯示,報稱患上精神病的女性( 55.1%) 比男性( 44.9%)多[7]。委員會所進行有關精神病的研究發現,女受訪者較多報稱有抑鬱症[8]。這與《世界衛生組織二零零一年報告》的報道一致。該報告指出,婦女有抑鬱症和焦慮病症的人數幾乎較男性多一倍。導致婦女較普遍患有這些病症的原因很多,其中包括:婦女的傳統角色,使她們受到較大的壓力和較難改變充滿壓力的環境;婦女較多遭遇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等。因此,向婦女提供的精神健康服務,必需要小處理社會經濟環境的影響及引致精神病的遺傳和生理因素。
 
融合教育計劃(《公約》第13 條)
 
25.    委員會相信,融合教育對有殘疾的學生及沒有殘疾的學生同樣有益。經驗證明,有殘疾與沒有殘疾的學生一起學習時,他們亦能彼此學習互相尊重、助人和交往,而朋輩間的支持能產生正面的互相學習環境。這樣,除了達到教育的意義外,也是邁向社會融合的關鍵。
 
26.  「融合教育計劃」( 下稱「該計劃」)於1997 年由當時的教育署推出,強調全校參與。在該計劃推行以後,更加上委員會發出了《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9], 融合教育已日漸成為教育的規範。委員會目前正與教育統籌局(下稱「教統局」)合作,為教師編寫一套網上平等機會教材套,內容是教育範疇內與殘疾有關的問題。委員會一直就如何支援有殘疾學童的問題,與教統局和香港考試及評核局保持定期接觸。
 
27.    委員會建議教統局在符合融合教育需要的策略中,應清晰述學位、資源分配、教師培訓、課程發展和改編等事項。為提高此策略的成效,委員會相信應諮詢主要相關人士(如教師和家長),以求在制定策略時,顧及他們的需要、關注和想法。
 
特殊學習障礙(《公約》第13 條)
 
28.    據估計全港約有10%兒童有不同類型的特殊學習障礙,可是公眾對這類殘疾有相當大的誤解。
 
29.    特殊學習障礙包括多種無形的、在腦部發育時的神經性變化而引起的殘疾。有特殊學習障礙的人,是有正常甚或是較高的智力, 但卻沒有任何特殊的身體特徵。在目前的教育制度下,由於差不多所有科目的教學都與閱讀和書寫有關,因此對於在閱讀和書寫方面有學習障礙的兒童,若沒有提供支援的話, 他們將無可避免地面對種種的困難。
 
30.    目前,是否把特殊學習障礙列為殘疾仍然是各方爭論的問題。委員會認為,特殊學習障礙符合《殘疾歧視條例》下對殘疾的定義,即某種具體失調或機能失常,引致該人的學習情況與此種失調或機能失常的人的學習情況有所不同。這說明不能把教育上支援有特殊學習障礙的兒童看作是酌情之舉,而要視之為法律的要求。這些兒童有權在有合理遷就下接受教育。
 
31.    委員會建議政府應制定適合有特殊學習障礙學童的學習策略。這策略應向健康護理專業人士和教育工作者公佈一套跨學科的方法,而教統局和衛生署應有足夠的資源支援有特殊學習障礙學童。而教統局切實需要增加家長教師初步識別特殊學習障礙的知識,以引發他們盡早讓學童接受專業評估、診斷和為他們制定教育計劃。
 
課本與教材內的角型定型描寫(《公約》第13 條)
 
32.    課本和教材對塑造和增加兒童的態度和認知起重要的作用。委員會於2002 年出版了研究課本及教材內角色定型的性質及程度的報告[10]。該研究結果顯示,學校使用的課本及教材仍刻板地描述男女兩性、殘疾人士、少數族群、兒童和老人。這些研究結果有助於委員會向出版商和教師建議,如何在課本和教材中使用不同的表達方式。
 
33.    目前,委員會正與課程發展處合作編寫補充教材, 幫助中小學教師把平等機會的原則和觀念納入授課計劃中。
 
34.    委員會促請政府除去課程資料內有關角色定型的描寫,並把平等機會教育併入學校的基本課程內。
 
婦女及有殘疾人士參與體育活動(《公約》第15 條)
 
35.    政府為香港制定新的體育策略, 於2002 年發出《體育政策檢討小組報告書:生命在於運動》文件作公眾諮詢。委員會對有關檢討表示歡迎,並在此重申曾向政府提出的主要建議:
a.    在新體育政策中納入性別及殘疾的觀點;
b.    收集有關婦女、女童和有殘疾人士參與體育科、體育活動和比賽的數據,以找出他們在體育參與方面與其他人不同之處;
c.    在體育政策的決策層面和體育機構內,確保婦女和有殘疾人士有足夠的代表性[11];
d.    確保體育場地,尤其是建議中的體育埸館,是有殘疾人士能夠使用的;
e.    正如政府針對沒有殘疾的運動員所作的建議一樣,為有殘疾的全職運動員制定「運動員計劃」,以期能在財政、教育和職業指導方面給予支援;及
f.    與傳媒合作,孕育全納體育文化,讓婦女和有殘疾人士能全面參與各個不同層面的體育活動。
 
把平等機會觀點納入主流政策內
 
36.    委員會認為,推廣平等, 應與長遠推動改變制度上既有之價值與慣例的目標有關。因此,委員會促請政府應積極主動地把平等機會的原則納入政策及活動中,使之成為主流政策,這包括政府在制定政策和活動時,有系統地考慮到社會上不同群體的處境和需要以及審視各項政策和活動;在訂定政策及活動時,顧及對社會各群體可能帶來的影響。
 
37.    作為主流化的一部分,政府應制定程序和設立機制處理違反平等機會的投訴,並提供培訓課程,以便在僱傭和服務範疇各方面實踐平等機會的理念。以政府所有的僱員隊伍、功能和運作的規模,政府應考慮指派或招聘專職的平等機會主任,以處理投訴、就政策事宜提供意見和監察政府內部推行平等機會的情況。
 
38.    委員會可以協助政府把平等機會的原則和價值納入主流政策內。這些原則及價值觀一旦納入機制中,需要委員會介入的情況和訴訟也會相應減少。
 
 
平等機會委員會
二零零三年一月
 

[1] 平等機會委員會於2001 年就《公約》向「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提交非政府組織報告。

[2]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分別在1996 年12 月對英國提交的第三次定期報告,和2001 年5 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提交的第一次報告之兩次審議結論中,均提及此事。

[3]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 章)附表1 第II 部。

[4] 《性別歧視條例》附表5第2部第2項。

[5] 委員會與香港中文大學精神科學系及浸會大學社會工作系合作進行,「本港精神科服務使用者對歧視的看法及體會」的研究。

[6] 資料來源:《香港康復計劃方案(一九九八/九九至二零零二/零三年度)》,衛生福利局康復組,1999年8月。

[7] 政府統計署,《第二十八號專題專告書-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2001年8月,頁35。

[8] 見註5。

[9] 委員會出版《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是為了協助教育機構制定政策及程序,以防止及消除殘疾歧視;向教育工作者提供實務指引,以符合《殘疾歧視條例》的要求;讓有殘疾人士及其有聯繫人士認識《殘疾歧視條例》賦予他們的權利和應有的責任。

[10] 平等機會委員會,《分析課本與教材內定型觀念研究》,2002

[11]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於1995年訂出各國的全國性奧林匹克委員會及國際體育聯盟的目標:在2000年時,體育事務的決策者至少要有10%為女性,而在2005年時則應為20%。此舉是要體認為要達致男女平等,必須提高女性在決策層的代表性,以讓她們能更有效地代表婦女的利益和發揮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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