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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01/01/2003
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即将拟备的第二次报告
平等机会委员会意见书
引言
民政事务局于2002 年11 月發出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根据《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下称《公约》)提交第二次报告所涵盖的项目大纲作公众谘询。该大纲只罗列了一系列有关报告将会涵盖的题目,但未有提供政府自提交第一次报告以来实施《公约》的进展情况。由于缺乏有关资料,平等机会委员会(下称「委员会」)难以判断政府是否已就委员会在第一次非政府组织报告中所提出的关注事项[1]( 见附件I)作出回应。因此,本文会重申委员会在这报告中提到的一些普遍存在的事项, 同时并提出新的关注事
项, 以及委员会就是次公众谘询所作之回应的摘要 (见附件II)。
公众谘询
2. 委员会知悉民政事务局不会就第二次报告的拟稿进行公众谘询。委员会相信,如能在该报告最后定稿前公开拟稿,谘询的讨论焦点是会比较集中的。委员会希望民政事务局再次考虑目前的决定。
实施《公约》的每年进度报告
3. 在根据各项国际公约提交报告时,政府现有的做法是仅根据每项公约的汇报周期提交报告。委员会建议政府除了向「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报告外,应有系统地监察落实《公约》所保障的权利之各项措施,并每年向立法会、非政府组织及公众报告进展情况。
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4. 非政府组织是政府在社会事务上的合作伙伴,是社会上一把重要的声音。政府应鼓励和帮助他们参与监察和实施《公约》。
《公约》仍未纳入于本地法律(《公约》第2 条)
5. 委员会同样关心「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一再关注的、有关《公约》的条文未纳入香港特区法律[2]一事。这情况至今仍然没有改变,而政府是否打算回应及将如何回应此关注事项亦尚未明朗。
为歧视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公约》第2 条)
6. 对根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提出诉讼的申请人,法律援助署可豁免审查他们的经济能力。委员会再次促请政府,为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和《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提出诉讼,以追讨合法赔偿的人,提供更多使用法律代表的权利,帮助他们向法庭提出申索。
禁止种族、年龄及性倾向歧视的法例(《公约》第2 条)
7. 香港至今尚未有法例处理基于种族、年龄或性倾向的歧视。政府认为根据过去种族、年龄和性倾向歧视的调查显示,这些方面的歧视问题并不严重,并认为透过公众教育可以改变大众的态度。但委员会认为,不能单以调查去评定问题的真正本质和严重程度。因此,委员会重申向政府所作的建议:政府必需制定有关种族、年龄及性倾向的反歧视法例。
选择职业及工人权利(《公约》第6 条)
8. 委员会备悉,「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在1996年的审议结论已关注到有个别人士的就业权利因私人的性生活取向受影响,而《性别歧视条例》却未能保障他们。「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亦关注到被迫脱离劳动市场的妇女人数,尤其是年纪较大的妇女及其他年纪较大的工人。委员会重申向政府所作的建议:政府应立例处理基于年龄及性倾向的歧视。
同值同酬(《公约》第7 条)
9. 委员会于2000 年得到政府的专项拨款,成立专责工作小组负责研究香港的同值同酬问题,并就如何逐步落实同值同酬提出建议。专责工作小组其后建议进行有关同值同酬的研究。第一阶段的研究已经完成,委员会正就建议作最后定稿。
家庭佣工未能参与强制公积金计划(《公约》第7 条)
10. 委员会仍关注到「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未有包括家庭佣工的问题。这是基于有关法例把“ 家务僱员”列入豁免行列。现时“家务僱员”仅指其僱佣合约完全或主要是为在僱主的住宅处所中提供家务服务而订立的僱员[3]。委员会促请政府重新审视这项定义。
约束家庭佣工的「两星期限期」规定(《公约》第7 条)
11. 委员会仍关注海外家庭佣工须于合约终止后或在工作签证届满前的两星期内( 以日数较少者为准)离开香港的规定。此外, 若他们是因受虐待而离职,在等候法律申索程序的期间,也不准在港继续工作。委员会重申向政府提出的建议:要求政府检讨对家庭佣工所实施的「两星期限期」规定。
退休保障(《公约》第9 条)
12. 社会上的弱势社群如家庭主妇、新移民妇女和有残疾人士,因为一生的收入较少,到退休时的退休金和资产亦较少,故此在年老时较易陷入财政困难。
13. 现行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是以供款为主,只有在职人士才受惠。不过,即使是有工作收入的妇女和有残疾人士,也可能因各种因素而无法为自己积存一笔可以养生的退休金,这些因素包括:他们的劳动参与率和收入偏低;男女的薪酬差距按年龄增加而扩大;不少妇女和有残疾人士都只从事兼职或散工。
14. 委员会促请政府检讨目前弱势社群的退休保障问题,并採取措施处理有关问题。
丁屋政策(《公约》第11 条)
15. 为改善新界居住情况,政府在20 多年前引进丁屋政策。该政策让新界原居村民的男丁可向政府申请兴建一栋三层高的乡村式房屋作住所。该政策并不惠及妇女及非原居村民,且在《性别歧视条例》中列为例外情况[4]。
16. 政府于1997 年开始检讨这项政策,并预计于1998 年底完成。1999 年11 月政府告知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委员会」,表示仍在检讨有关政策。其后,政府便再无提供就有关检讨的进度和结果的资料。最近,政府宣布就有关政策进行新的检讨。委员会未知政府是次进行新检讨的原因,但无论检讨的结果如何,委员会重申,认为应废除《性别歧视条例》中对「丁屋政策」的豁免规定。
健康方面的数据(《公约》第12 条)
17. 委员会建议政府应蒐集各类残疾的全面数据,用以研究各类残疾及其成因,评估及监察残疾的病發率,分析各项与疾病有关的因素(包括医疗服务的使用)和人寿与健康保险保障。
18. 这些健康方面的数据, 不仅提供健康护理服务重要,对保险业同样重要。目前,由于欠缺有些残疾具体的精算数据,导致有些购买保险的申请被拒绝。由于个别人士没有保险保障,无法负担私家健康护理服务,而被迫使用公共健康护理服务,这样反而会为公共健康护理服务带来财政负担。
精神健康护理服务(《公约》第12 条)
19. 委员会于2002 年与大学合作进行的研究( 下称「该研究」), 调查了757 名精神病患者对歧视的看法及体会[5]。
20. 该研究的主要建议之一, 是政府应设立「精神健康委员会」。根据政府的估计, 五分一人口受到精神病的影响[6]。这显示出精神健康护理服务的重要性。不过,这些服务能否成功,有赖于公众的接纳、有效的健康服务、有效药物的供应、支援及法律服务的提供、以及职业和復康服务的提供等因素。然而,从该研究受访者的经验显示,香港的精神健康服务是零散的,而未能使精神病患者受惠。
21. 为了令精神病患者尽量享用各种服务,委员会认为,有需要成立中央机构,集合各专业人才和组织,向精神病患者提供全面的、以人为本的服务。因此,建议中的「精神健康委员会」必须是跨学科跨界别的机构,以统筹精神健康范畴内政策的制定、活动、研究和公众教育等工作,并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利。
22. 该研究中也突出了药物的影响。虽然每种精神科药物都会有副作用,但据受访者表示,传统精神科药物对个人日常生活的影响较大。药物只佔治疗严重疾病成本的小部分。购买新一代精神科药物所付出的成本开支,可被日后较低的医护费用(如缩短住院时间)及其他间接成本(如失业福利和长期復康服务)支出所抵销。更重要的是,这些药物的副作用较少,令精神病患者不会因副作用带来的负面标籤而隐瞒病情和不愿就诊。
23. 政府在2001-2002 年度额外拨出经费,为2,500 名病人提供新药物。委员建议应评核此计划的成效,并公开有关结果。
妇女患精神病的比率较高(《公约》第12 条)
24. 统计资料显示,报称患上精神病的女性( 55.1%) 比男性( 44.9%)多[7]。委员会所进行有关精神病的研究發现,女受访者较多报称有抑鬱症[8]。这与《世界卫生组织二零零一年报告》的报道一致。该报告指出,妇女有抑鬱症和焦虑病症的人数几乎较男性多一倍。导致妇女较普遍患有这些病症的原因很多,其中包括:妇女的传统角色,使她们受到较大的压力和较难改变充满压力的环境;妇女较多遭遇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等。因此,向妇女提供的精神健康服务,必需要小处理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及引致精神病的遗传和生理因素。
融合教育计划(《公约》第13 条)
25. 委员会相信,融合教育对有残疾的学生及没有残疾的学生同样有益。经验证明,有残疾与没有残疾的学生一起学习时,他们亦能彼此学习互相尊重、助人和交往,而朋辈间的支持能产生正面的互相学习环境。这样,除了达到教育的意义外,也是迈向社会融合的关键。
26. 「融合教育计划」( 下称「该计划」)于1997 年由当时的教育署推出,强调全校参与。在该计划推行以后,更加上委员会發出了《残疾歧视条例教育实务守则》[9], 融合教育已日渐成为教育的规范。委员会目前正与教育统筹局(下称「教统局」)合作,为教师编写一套网上平等机会教材套,内容是教育范畴内与残疾有关的问题。委员会一直就如何支援有残疾学童的问题,与教统局和香港考试及评核局保持定期接触。
27. 委员会建议教统局在符合融合教育需要的策略中,应清晰述学位、资源分配、教师培训、课程發展和改编等事项。为提高此策略的成效,委员会相信应谘询主要相关人士(如教师和家长),以求在制定策略时,顾及他们的需要、关注和想法。
特殊学习障碍(《公约》第13 条)
28. 据估计全港约有10%儿童有不同类型的特殊学习障碍,可是公众对这类残疾有相当大的误解。
29. 特殊学习障碍包括多种无形的、在脑部發育时的神经性变化而引起的残疾。有特殊学习障碍的人,是有正常甚或是较高的智力, 但却没有任何特殊的身体特徵。在目前的教育制度下,由于差不多所有科目的教学都与阅读和书写有关,因此对于在阅读和书写方面有学习障碍的儿童,若没有提供支援的话, 他们将无可避免地面对种种的困难。
30. 目前,是否把特殊学习障碍列为残疾仍然是各方争论的问题。委员会认为,特殊学习障碍符合《残疾歧视条例》下对残疾的定义,即某种具体失调或机能失常,引致该人的学习情况与此种失调或机能失常的人的学习情况有所不同。这说明不能把教育上支援有特殊学习障碍的儿童看作是酌情之举,而要视之为法律的要求。这些儿童有权在有合理迁就下接受教育。
31. 委员会建议政府应制定适合有特殊学习障碍学童的学习策略。这策略应向健康护理专业人士和教育工作者公佈一套跨学科的方法,而教统局和卫生署应有足够的资源支援有特殊学习障碍学童。而教统局切实需要增加家长教师初步识别特殊学习障碍的知识,以引發他们尽早让学童接受专业评估、诊断和为他们制定教育计划。
课本与教材内的角型定型描写(《公约》第13 条)
32. 课本和教材对塑造和增加儿童的态度和认知起重要的作用。委员会于2002 年出版了研究课本及教材内角色定型的性质及程度的报告[10]。该研究结果显示,学校使用的课本及教材仍刻板地描述男女两性、残疾人士、少数族群、儿童和老人。这些研究结果有助于委员会向出版商和教师建议,如何在课本和教材中使用不同的表达方式。
33. 目前,委员会正与课程發展处合作编写补充教材, 帮助中小学教师把平等机会的原则和观念纳入授课计划中。
34. 委员会促请政府除去课程资料内有关角色定型的描写,并把平等机会教育併入学校的基本课程内。
妇女及有残疾人士参与体育活动(《公约》第15 条)
35. 政府为香港制定新的体育策略, 于2002 年發出《体育政策检讨小组报告书:生命在于运动》文件作公众谘询。委员会对有关检讨表示欢迎,并在此重申曾向政府提出的主要建议:
a. 在新体育政策中纳入性别及残疾的观点;
b. 收集有关妇女、女童和有残疾人士参与体育科、体育活动和比赛的数据,以找出他们在体育参与方面与其他人不同之处;
c. 在体育政策的决策层面和体育机构内,确保妇女和有残疾人士有足够的代表性[11];
d. 确保体育场地,尤其是建议中的体育埸馆,是有残疾人士能够使用的;
e. 正如政府针对没有残疾的运动员所作的建议一样,为有残疾的全职运动员制定「运动员计划」,以期能在财政、教育和职业指导方面给予支援;及
f. 与传媒合作,孕育全纳体育文化,让妇女和有残疾人士能全面参与各个不同层面的体育活动。
把平等机会观点纳入主流政策内
36. 委员会认为,推广平等, 应与长远推动改变制度上既有之价值与惯例的目标有关。因此,委员会促请政府应积极主动地把平等机会的原则纳入政策及活动中,使之成为主流政策,这包括政府在制定政策和活动时,有系统地考虑到社会上不同群体的处境和需要以及审视各项政策和活动;在订定政策及活动时,顾及对社会各群体可能带来的影响。
37. 作为主流化的一部分,政府应制定程序和设立机制处理违反平等机会的投诉,并提供培训课程,以便在僱佣和服务范畴各方面实践平等机会的理念。以政府所有的僱员队伍、功能和运作的规模,政府应考虑指派或招聘专职的平等机会主任,以处理投诉、就政策事宜提供意见和监察政府内部推行平等机会的情况。
38. 委员会可以协助政府把平等机会的原则和价值纳入主流政策内。这些原则及价值观一旦纳入机制中,需要委员会介入的情况和诉讼也会相应减少。
平等机会委员会
二零零三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