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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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與我

 

《性別歧視條例》是1995年通過的反歧視法例。條例規定,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及餵哺母乳而作出的歧視,以及性騷擾和基於餵哺母乳的騷擾皆屬違法。條例保障適用於不同範疇,而且同時保障男性和女性。(有關餵哺母乳的條文已於2021年6月19日生效。)

《性別歧視條例》規定設立平等機會委員會,致力消除歧視及騷擾,推動男女之間的平等機會。

在下列範疇你受到法例的保障:

  • 僱傭
  • 教育
  •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
  • 參與會社
  • 政府的活動

除非僱員是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否則,《性別歧視條例》適用於全港的僱主。

《性別歧視條例》所指的違法行為

歧視可分為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直接歧視是指任何人與另一個不同性別、不同婚姻狀況、沒有懷孕或餵哺母乳的人比較,令該人得到較差待遇。例如,僱主因為打算聘用另一性別的人而不聘用你,便是性別歧視。又例如你是單身的孕婦,而僱主對你說分娩福利只給予合法結婚人士,便屬婚姻狀況歧視。又例如僱主在你放完分娩假後把你解僱,便是懷孕歧視。

間接歧視是指向所有人一律施以劃一的條件或要求,但實際上並無充分理由需要施加該等條件或要求,而這樣做會對某性別、婚姻狀況的人、懷孕或餵哺母乳人士不利。例如,你因懷孕而不能超時工作,你的僱主因此懲罰你。若僱主不能提出充分理由證明需要超時工作,他的做法便屬間接歧視。

僱主如因為求職者或僱員的性別而歧視他/她,即屬違法。不過,若性別是該項工作的「真正的職業資格」,即該項工作只限由男性或女性擔任,則僱主的歧視行為便不違法。這與某些僱主認為女性宜當文員,或男性宜做經理的性別定型觀念或想法完全不同。「真正的職業資格」必須證明有關工作具備需要由某一性別人士擔任某項工作的理由。例如,護老院想聘請女看護,為女住客提供細心的照顧。

不會。「真正的職業資格」並不會自動成為性別歧視的例外情況。僱主必須證明「真正的職業資格」對有關工作是絕對必要的。

若某懷孕求職者是最合適的人選,但僱主卻基於她懷孕而給予她較差待遇甚或不予錄取,便屬違法歧視。不過,若有關職位是臨時性質,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僱主不聘用孕婦也算合理。

服務提供者基於性別、懷孕、婚姻狀況或餵哺母乳而拒絕為任何人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均屬違法。教育機構基於上述原因而拒絕錄取或開除學生,也屬違法。

性騷擾分為兩類:

(1) 不受歡迎的行為 任何人——

  • 向別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獲取性方面好處的要求;或
  • 向另一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因該行徑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

(2) 營造在性方面具敵意的環境

  • 任何人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另一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例如說有關性的笑話或展示淫穢的照片。

不論遭受性騷擾的是女性還是男性,也不論作出有關行為人士性別為何,性騷擾都是違法行為。

有關條文的適用範疇包括僱傭、教育、貨品、服務或設施提供(即貨品、服務或設施提供者向顧客作出性騷擾或顧客向提供者作出性騷擾)、處所管理,以及參與會社。

另外,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共同工作場所內的場所使用者,對同屬場所使用者的人作出性騷擾,即使兩者沒有僱傭關係或類似僱傭關係,也屬違法。「場所使用者」指在同一工作場所工作的人,包括僱主、僱員、合約工作者、主事人、佣金經紀人、合夥人、實習學員及義工。

懷孕歧視指女性因為懷孕而遭受較差待遇。

下列行為可視為懷孕歧視:

  • 僱主拒絕聘請懷孕求職者,即使她是最合適人選;
  • 僱主在知悉女性職員懷孕後把她解僱,或調派到較低薪的職位;
  • 僱主於女性職員放完產假恢復上班時把她解僱。

婚姻狀況歧視是指對婚姻狀況有特定的要求。例如,業主只把物業租予已婚人士。又例如僱主給予單身、已婚或離婚人士不同的福利條件。

餵哺母乳的歧視是指向正在餵哺母乳的女性(不論她是否正在餵哺其親生孩子),以及正在集乳的女性作出直接和間接歧視,以及使人受害的歧視。即使歧視行為並非於女性餵哺母乳時發生,只要該行為是基於餵哺母乳而作出,法例也同樣適用。例如,餐廳拒絕招待正在餵哺母乳的女性,又或是僱主因僱員在辦公室集乳對其給予較差待遇,甚至把她辭退。

對餵哺母乳女性的騷擾有兩種形式。任何人如基於某女性餵哺母乳而作出以下行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騷擾:

  • 不受歡迎的行為 ─ 任何人作出不受歡迎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因該行徑而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
  • 營造具敵意或威嚇性的環境 ─ 任何人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某行徑,而有關行徑對該名女性造成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行徑包括對一名女性或在其在場時作出陳述,不論該陳述是以口頭或書面作出的。

可以。若你為了幫助投訴人而遭受惡劣對待,你可以「使人受害」的理由提出投訴,你將受法律保護,應馬上通知為你朋友或同事處理投訴的人員。

《性別歧視條例》的條文適用於政府,惟以下範圍不受條例監管:

  • 與出入境條例有關的行為;
  • 進入及離開香港;以及
  • 為了遵守其他現存法定條文而作的行為。

向平機會投訴

你可以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 若投訴與工作有關,可以向你所屬機構的管理層提出投訴,或向職員會或所屬工會尋求其他形式的協助;
  • 若投訴與提供貨品、服務、設施或教育機構等方面有關,你可以向有關提供者提出投訴或要求改善;
  • 向平機會投訴;以及╱或
  • 將個案交由法庭處理。

事件發生後,你應在記憶猶新時盡快把經過記錄下來。日後提出投訴或採取法律行動時,這些資料會幫助你記起事件的細節。

你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投訴。你可以親自或委託代表書寫投訴信,或使用平機會網站內的投訴表格。平機會在接獲投訴後會首先進行調查,再決定是否終止調查,還是展開調停工作。

可以。投訴可以以個人、群組或任何團體的名義提出。

可以。惟代表投訴人必須證明他/她已獲受屈人授權向平機會提出投訴。若你未獲授權為代表投訴人,也可以把事件告知平機會,以便平機會聽完你的陳述後,可以考慮是否對事件進行獨立調查。

投訴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以下資料:

  • 事件詳情及有關日期; • 你的個人資料(姓名、聯絡資料、性別、懷孕情況,或婚姻狀況等);
  • 答辯人的姓名或公司名稱及聯絡資料;
  • 你受歧視、性騷擾或使人受害的佐證資料;
  • 你因受歧視而蒙受的任何不利或情緒困擾等詳情;以及
  • 證人的資料。

若你在撰寫投訴書方面有困難,可聯絡平機會辦事處。平機會職員會了解你未能自行書寫的原因和需要,因應實際情況考慮提供書寫協助。

若你想向平機會投訴,須在事件發生後12個月內採取行動。若你決定到區域法院採取法律行動,則須在事件發生後24個月內採取行動。

調查及調停

平機會收到書面投訴後,會先確立所指稱的違法行為是否屬於反歧視條例的範圍,以及投訴是否由受屈人或其授權的代表提出。

當平機會確立個案為投訴後,會委派個案主任跟進。個案主任會把有關投訴通知答辯人及要求回覆,也可能去信投訴人要求提供更多資料或澄清某些內容,或要求提出證人或佐證文件以支持其指控。在整個投訴處理過程中,平機會會按照既定程序和「以受害人為本」的方針,緊守公正持平地對待雙方的原則,同時留心和體恤投訴處理程序各個階段中受害人的需要,並管理受害人的期望。

平機會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決定不對投訴進行調查或終止對投訴繼續調查:

  • 所投訴的作為並非《性別歧視條例》下的違法行為;
  • 受屈人不願調查繼續進行;
  • 違法行為發生已超過12個月;
  • 該投訴不應以代表申訴人的方式提出;或
  • 投訴屬瑣碎無聊、無理取鬧、基於錯誤理解或缺乏實質。

法例規定平機會要就投訴作出調查,並致力透過調停達致和解。平機會的調停員會協助雙方了解導致投訴的問題所在,認清協議要點和協商解決投訴。調停是出於自願的,調停員不會偏袒任何一方,會公平及公正地對待每個人,尊重所有參與各方,恪守保密原則。調停員在調停的過程中,會提出與爭端有關的問題,引導討論,以協助各方交換相關資料、擬議及研究解決方案、按各有關人士的意願草擬和解協議書,並記錄結果。 和解方式各有不同,包括書面道歉、金錢賠償、制定平等機會政策等。

和解協議如合約一樣,具有法律約束力。若需知更多資料,請參閱平機會有關調停的小冊子。

若投訴無法透過調停解決,你可向平機會申請法律協助,把個案交予法庭處理。平機會屬下的法律及投訴專責小組會視乎個案的情況和按照既定原則考慮和審批每宗申請。法律協助可以是給予法律意見、或由平機會的律師擔任你的法律代表,或延聘外間律師擔任法律代表,或其他任何平機會認為合適的協助方式。

可以,任何人都可以不經平機會,直接到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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