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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中傷

殘疾中傷

免責聲明

儘管我們已盡一切努力確保這些個案摘要的內容準確無誤,惟此等個案摘要的用意在於就有關題目提供一般指引,而非用以代替具體及專屬的法律意見。如有需要,請向你的律師徵詢法律意見。

Tung Lai Lam 對 梁健文

判案書全文

DCEO 1/2011

案情背景

原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在關鍵時候,被告人是屯門湖景邨的區議員。原告人指被告人因為反對政府擬在區內設立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而於區內的不同地方懸掛多幅內容為「要求精神病服務中心遠離湖景邨居民」的橫額。原告人指被告人此舉構成《殘疾歧視條例》第46條中所訂明的殘疾中傷行為。

法庭的裁決

法庭認為,一名「普通合理的人」看到該些橫額和標語,會清楚地知道它是用以煽動或激起他對精神病患者的反感、恐懼、厭惡和憎恨等情緒或感覺,從而爭取他的支持,去反對於屋邨附近設立精精病服務中心。

法庭指出在處理「中傷」投訴時,法庭須非常小心地作出平衡,一方面要對殘疾人士給予充分保障,而另一方面也要確保被投訴行為具有足夠的嚴重性。法庭認為,被告人經橫額標語所傳播的訊息,是一種對精神病患者的標籤,指他們會對居民構成危險、不便或不安,因而要他們遠離。此行為可能嚴重煽動對精神病患者的歧視。此外,法庭也認為,相關橫額能激起強烈的反感或厭惡感,因為一個人對其他人或事物沒有強烈的反感或厭惡感,是不會要求那些人或事物去「遠離」自己的,所以橫額所煽動的可謂仇恨。

雖然被告人曾強調他所表達的是大多數居民的意見,但法庭認為大多數人的意見不能凌駕少數人的權益。法庭表示防止歧視的條例正正是為了保護少數人的權益而訂立。

因此,法庭裁定被告人的行為違反《殘疾歧視條例》第46條而構成了殘疾中傷,並下令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一港元的象徵式賠償。

董禮霖 對 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及另一方

判案書全文

DCEO 5/2009

案情背景

原告人是精神病患者,患有焦慮症及抑鬱症。被告出版的報章其中一篇文章評論精神病患者及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管理不善,原告人讀後感到受辱、憤怒及苦惱。原告人認為文中有三段文字特別對精神病患者(包括他自己)構成殘疾中傷:

  1. 「至於籠統所稱嘅精神病,可以話係『梗有一個喺左近』。久不久就有瘋漢瘋婦大鬧呢度嗰度,玩完危站玩跳海,再唔係就斬父弒母殺子女,諗起都毛管戙。」
  2. 「卻原來,連精神病房也有擠迫戶,住客個個精神本已有問題,豈不逼到癲上加癲!」」
  3. 「一係佢近朱者赤,近瘋者癲,處理精神病問題多咗,連自己都癲埋。唉,兩個字,黐線!」

法庭的裁決

法庭駁回原告人的殘疾中傷申索。法庭認為,觀乎文章的內容、行文風格及前文後理,一般讀者閱讀相關句子後,不會把該些句子理解成煽動他或她對精神病患者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故不構成《殘疾歧視條例》中所訂明的殘疾中傷。閱讀有關文章時,宜理解當時的社會背景。在該文章刊出的那段時間,社會上有多宗關於精神病患者做出暴力行為及醫管局管理不善的報道。由於公眾大都留意到這些社會問題,因此一般合理讀者會知道文章針對的是醫管局管理不足,並非針對或嘲諷精神病患者。法庭認為,文章的確用了一些令人厭惡的字眼去形容精神病患者,但主題顯然是批評醫管局的政策不善,所以大大減低了這些令人厭惡的字眼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法庭認為一旦確立殘疾中傷的法律責任,要違法的人道歉比支付損害賠償更為合適。若殘疾中傷是針對某名殘疾人士,法庭應只集中處理個別人士所受的損害,從而評估中傷行為所引致的損害賠償。另一方面,若殘疾中傷所針對的是某個群體,對個別原告人的影響則較為間接,因此法庭判道歉命令會更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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