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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中伤

残疾中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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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ng Lai Lam 对 梁健文

判案书全文

DCEO 1/2011

案情背景

原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在关键时候,被告人是屯门湖景村的区议员。原告人指被告人因为反对政府拟在区内设立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而于区内的不同地方悬挂多幅内容为「要求精神病服务中心远离湖景村居民」的横额。原告人指被告人此举构成《残疾歧视条例》第46条中所订明的残疾中伤行为。

法庭的裁决

法庭认为,一名「普通合理的人」看到该些横额和标语,会清楚地知道它是用以煽动或激起他对精神病患者的反感、恐惧、厌恶和憎恨等情绪或感觉,从而争取他的支持,去反对于屋邨附近设立精精病服务中心。

法庭指出在处理「中伤」投诉时,法庭须非常小心地作出平衡,一方面要对残疾人士给予充分保障,而另一方面也要确保被投诉行为具有足够的严重性。法庭认为,被告人经横额标语所传播的讯息,是一种对精神病患者的标签,指他们会对居民构成危险、不便或不安,因而要他们远离。此行为可能严重煽动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此外,法庭也认为,相关横额能激起强烈的反感或厌恶感,因为一个人对其他人或事物没有强烈的反感或厌恶感,是不会要求那些人或事物去「远离」自己的,所以横额所煽动的可谓仇恨。

虽然被告人曾强调他所表达的是大多数居民的意见,但法庭认为大多数人的意见不能凌驾少数人的权益。法庭表示防止歧视的条例正正是为了保护少数人的权益而订立。

因此,法庭裁定被告人的行为违反《残疾歧视条例》第46条而构成了残疾中伤,并下令被告人须向原告人支付一港元的象征式赔偿。

董礼霖 对 东方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另一方

判案书全文

DCEO 5/2009

案情背景

原告人是精神病患者,患有焦虑症及抑郁症。被告出版的报章其中一篇文章评论精神病患者及医院管理局(「医管局」)管理不善,原告人读后感到受辱、愤怒及苦恼。原告人认为文中有三段文字特别对精神病患者(包括他自己)构成残疾中伤:

  1. 「至于笼统所称嘅精神病,可以话系『梗有一个喺左近』。久不久就有疯汉疯妇大闹呢度嗰度,玩完危站玩跳海,再唔系就斩父弒母杀子女,谂起都毛管戙。」
  2. 「却原来,连精神病房也有挤迫户,住客个个精神本已有问题,岂不逼到癫上加癫!」
  3. 「一系佢近朱者赤,近疯者癫,处理精神病问题多咗,连自己都癫埋。唉,两个字,黐线!」

法庭的裁决

法庭驳回原告人的残疾中伤申索。法庭认为,观乎文章的内容、行文风格及前文后理,一般读者阅读相关句子后,不会把该些句子理解成煽动他或她对精神病患者的仇恨、严重的鄙视或强烈的嘲讽,故不构成《残疾歧视条例》中所订明的残疾中伤。阅读有关文章时,宜理解当时的社会背景。在该文章刊出的那段时间,社会上有多宗关于精神病患者做出暴力行为及医管局管理不善的报道。由于公众大都留意到这些社会问题,因此一般合理读者会知道文章针对的是医管局管理不足,并非针对或嘲讽精神病患者。法庭认为,文章的确用了一些令人厌恶的字眼去形容精神病患者,但主题显然是批评医管局的政策不善,所以大大减低了这些令人厌恶的字眼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法庭认为一旦确立残疾中伤的法律责任,要违法的人道歉比支付损害赔偿更为合适。若残疾中伤是针对某名残疾人士,法庭应只集中处理个别人士所受的损害,从而评估中伤行为所引致的损害赔偿。另一方面,若残疾中伤所针对的是某个群体,对个别原告人的影响则较为间接,因此法庭判道歉命令会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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