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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狀況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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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我們已盡一切努力確保這些案件摘要的內容準確無誤,惟此等案件摘要的用意在於就有關題目提供一般的指引,而非用以代替具體及專屬的法律意見。如有需要,請向你的律師咨詢法律意見。

Waterhouse v Bell

[1991] 25 NSWLR 99, NSWCA

案情背景

原告人的丈夫因涉及一宗賽馬掉包詐騙案,被禁止進入澳洲賽馬會(「馬會」)轄下所有馬場。原告人向馬會申請練馬師牌照,卻遭馬會根據澳洲《賽事規例》第182(2)(a)條拒絕。該規例列明:「假如馬匹由一名已被取消資格人士或其配偶全部或部分擁有或租借,或該名已被取消資格人士或其配偶會在該馬匹所贏得的獎金中佔有任何利益,則該馬匹不得作賽。」馬會在信中解釋其決定,指出拒絕其申請不是因為原告人本身是已婚人士,而是因為她的丈夫已被禁止進入澳洲以至其他地方的所有馬場。馬會擔心原告人容易遭受丈夫的腐敗影響。原告人透過平等機會審裁處投訴馬會,指自己遭受婚姻狀況歧視,此舉違反了《1977年反歧視法案》第39(a)條。

馬會援引Boehringer Ingleheim Pty Ltd v Reddrop一案為參照。在Reddrop案中,原告人不獲聘任,因為其丈夫工作的機構是被告公司的競爭對手。案中,法庭裁定被告公司沒有基於原告人的婚姻狀況而歧視她。法案第39(1)條禁止基於(a)已婚的狀況,(b)所有或幾乎所有已婚人士皆具的某些特點,以及(c)已婚人士普遍被認為具有的某些特點(不論他們具有與否)而作出歧視;法案沒有禁止基於個別配偶的特點或傾向而作出歧視。法庭裁定原告人的相關特點(丈夫是公司競爭對手的僱員)是她個人獨有的,而非普遍適用於所有已婚女性,所以不在法案保障範圍。

法庭的裁決

法庭指出Reddrop案不適用於此案。在Reddrop案中,法庭是以Mrs. Reddrop獨有的特徵(即與公司競爭對手的僱員有密切關係)作出裁決。但本案中,馬會並非基於原告人的個人特徵作出決定。馬會的理由是因她與丈夫的夫妻關係而可能受丈夫影響。不過,無證據顯示原告人具有(或馬會相信她具有)個人性格缺陷,使到她易受丈夫的壞影響。事實上,馬會表示,它認為原告人在賽馬業中備受敬重。沒有任何跡象顯示原告人有相關的性格缺陷,有力支持以下觀點:馬會認為原告人會受丈夫不良影響,因為它認為受丈夫影響是所有已婚女性普遍皆有的特點。這裁決令個案受法案第39(1)條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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