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机会委员会

搜寻

婚姻状况歧视

婚姻状况歧视

免责声明

尽管我们已尽一切努力确保这些案件摘要的内容准确无误,惟此等案件摘要的用意在於就有关题目提供一般的指引,而非用以代替具体及专属的法律意见。如有需要,请向你的律师咨询法律意见。

Waterhouse v Bell

[1991] 25 NSWLR 99, NSWCA

案情背景

原告人的丈夫因涉及一宗赛马掉包诈骗案,被禁止进入澳洲赛马会(「马会」)辖下所有马场。原告人向马会申请练马师牌照,却遭马会根据澳洲《赛事规例》第182(2)(a)条拒绝。该规例列明:「假如马匹由一名已被取消资格人士或其配偶全部或部分拥有或租借,或该名已被取消资格人士或其配偶会在该马匹所赢得的奖金中占有任何利益,则该马匹不得作赛。」马会在信中解释其决定,指出拒绝其申请不是因为原告人本身是已婚人士,而是因为她的丈夫已被禁止进入澳洲以至其他地方的所有马场。马会担心原告人容易遭受丈夫的腐败影响。原告人透过平等机会审裁处投诉马会,指自己遭受婚姻状况歧视,此举违反了《1977年反歧视法案》第39(a)条。

马会援引Boehringer Ingleheim Pty Ltd v Reddrop一案为参照。在Reddrop案中,原告人不获聘任,因为其丈夫工作的机构是被告公司的竞争对手。案中,法庭裁定被告公司没有基于原告人的婚姻状况而歧视她。法案第39(1)条禁止基于(a)已婚的状况,(b)所有或几乎所有已婚人士皆具的某些特点,以及(c)已婚人士普遍被认为具有的某些特点(不论他们具有与否)而作出歧视;法案没有禁止基于个别配偶的特点或倾向而作出歧视。法庭裁定原告人的相关特点(丈夫是公司竞争对手的雇员)是她个人独有的,而非普遍适用于所有已婚女性,所以不在法案保障范围。

法庭的裁决

法庭指出Reddrop案不适用于此案。在Reddrop案中,法庭是以Mrs. Reddrop独有的特征(即与公司竞争对手的雇员有密切关系)作出裁决。但本案中,马会并非基于原告人的个人特征作出决定。马会的理由是因她与丈夫的夫妻关系而可能受丈夫影响。不过,无证据显示原告人具有(或马会相信她具有)个人性格缺陷,使到她易受丈夫的坏影响。事实上,马会表示,它认为原告人在赛马业中备受敬重。没有任何迹象显示原告人有相关的性格缺陷,有力支持以下观点:马会认为原告人会受丈夫不良影响,因为它认为受丈夫影响是所有已婚女性普遍皆有的特点。这裁决令个案受法案第39(1)条所保障。

 

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