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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學位分配辦法正式調查報告

調查摘要

中學學位分配辦法正式調查摘要
 
「中學學位分配辦法」(下稱「該制度」)是教育署用來分配小學生到各中學的制度。該制度自1978年推行以來,一直沒有重大的改變。
該制度包括以下幾項基本組成部分:

 

(a)
個別學校進行的「校內成績評定」;
(b)
教育署所辦的「學能測驗」;
(c)
調整方法;
(d)
按性別編入不同的派位組別;
(e)
電腦隨機編號;
(f)
根據派位組別和電腦隨機編號而決定的學校選擇;及
(g)
按每所男女校的既定男女生學額分配學位給男女生。

 

 
教育署於19987月首次公開個別學生的所屬派位組別。在互相比較派位組別後,市民關注到該制度可能含性別歧視成分。
 
平等機會委員會(下稱「委員會」)1998921日對該制度展開正式調查,並授權法律及投訴專責小組負責監察調查的工作,並且成立了調查小組和委任了一個專家小組。
 
調查小組從三方面取得資料。為深入了解該制度,調查小組要求教育署提供文件及就具體問題給予回覆。此外,調查小組召開了焦點小組會議,與會者有教師和校長,目的是收集教育界人士的意見。另外,調查小組亦進行了一個學生家長意見調查,以了解家長對該制度的認識程度。
 
在分析收集到的資料後,調查小組把分析結果向委員會報告,並於1999414日舉行特別會議,邀請教育署署長出席發表意見。委員會告知教育署,該制度的下列基本組成部分違反法例,因為這些基本組成部分基於性別作出歧視,並且導致個別男生和女生得到較另一性別為差的待遇:
 
1.調整方法:
 
給予單一性別學校一條「學校曲線」,但給予男女校一條「性別曲線」,以計算出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這種做法可能對男女校的個別男生或女生構成不利。
 
2.在編定派位組別時把男女生分開處理:
 
在編定派位組別時把男女生分開處理是會構成性別偏差的,因為不同學校網內每個派位組別的男生和女生的劃分派位組別分數各有不同,會令個別男生和女生得到較差的待遇。調查小組發現,與男生比較,有較多女生受到不利。但個別男生在某些派位組別亦受到較相同派位組別內的女生為差的待遇。
 
3.按每所男女校的既定男女生學額分配學位給男女生:
 
這個做法引致有男生或女生純粹因為性別而並非因為學業原因,被拒不能進入他或她所選擇的學校;該學校無學位收該男生或女生,原因是該學校按上述做法把所餘下的學位預留給另一性別的學生。
 
在考慮過所有搜集到的資料後,以及根據調查小組對該制度及其基本組成部分的分析,委員會在1999616日召開會議,與會者認為該制度含有下列性別歧視成分:

 

(i)
同一學校的男生和女生在調整成績的過程中被分開處理,當局使用性別曲線來定出用作決定派位的最後分數;
(ii)
男生和女生在編定派位組別的過程中被分為兩個不同的排列隊伍,引致男女生的劃分派位組別分數有差異;及
(iii)
規定男女校取錄某一固定比例的男女生。

 

委員會大多數委員建議政府、教育統籌委員會及教育署署長應參考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及按他們在法例下的責任,檢討該制度,革除該制度含歧視的基本組成部分,確保男生和女生在沒有歧視的情況下獲派中學學位。委員會委員亦建議教育統籌委員會或其下的任何工作小組,應在檢討學術制度和中學學位分配辦法時,考慮是否有其他更適合的調整校內總分方法,及考慮是否可以用另一個不含歧視成分的中學學位派位制度來取代中學學位分配辦法。
 

第一章

引言及背景
 
「中學學位分配辦法」(下稱「該制度」)由教育署所辦,是把小學生分配到各中學的制度。該制度自1978年推行以來,一直沒有重大的改變。自該年起,大多數小學生都曾接受該制度的評定,並獲分派中學學位。
 

2.簡單來說,該制度包括以下幾項基本組成部分:

(a)

個別學校進行的「校內成績評定」;

(b)

教育署所辦的「學能測驗」;

(c)

調整方法;

(d)

按性別編入不同的派位組別;

(e)

電腦隨機編號;

(f)

根據派位組別和電腦隨機編號而決定的學校選擇;及

(g)

按每所男女校的既定男女生學額分配學位給男女生。

3.教育署於1998年7月首次公開個別學生的所屬派位組別。在比較個別學生所屬派位組別時,市民關注到該制度本身,及該制度在施行上可能含性別歧視成分,他們透過輿論和其他傳媒明確表達對該制度的關注和要求。

4.平等機會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收到多宗有關該制度的查詢。查詢主要關乎兩方面

(a)
某學生的「校內成績評定」表現良好,卻被編入較低的派位組別,比同校但成績較差的另一性別的學生更低。結果,該學生由於派位組別較低而不獲派到其父母所喜歡的中學就讀;
(b)
由於教育署試圖平衡每間學校內男女生的人數,因此局限了某一性別的學生選擇學校的機會。

5.小學升中學是兒童的教育和發展的重要階段,對兒童日後的發展造成長遠的影響。現時兒童都需要接受該制度的評定,並且獲派中學學位,因此該制度十分重要。市民的關注是合理的,也需要適當地加以處理。假如性別歧視在兒童受教育的早期階段已經出現,其影響可能會隨時間而擴大。為了消除歧視和普遍地推廣男女之間的平等機會,委員會在職責上須審慎研究上述市民所關注的問題。

 
6.《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下稱「該條例」)第70條授權委員會為任何與執行該條例第64(1)條下的職能有關連的目的,進行正式調查。這些目的包括消除性別歧視和推廣男女之間的平等機會。
 
7.委員會於1998年7月22日決定進行有關中學學位分配辦法的正式調查,並授權委員會屬下的法律及投訴專責小組負責監察正式調查。委員會於1998年8月4日在一個記者會上宣布有意進行正式調查(附錄A)。法律及投訴專責小組於1998年8月21日開會,覆檢了調查範圍建議,並於1998年8月27日把調查範圍提交委員會委員通過。正式調查的調查範圍定出了委員會進行調查的內容和範疇於1998年9月4日獲得委員會通過。調查範圍表明委員會將:-

「就「中學學位分配辦法」進行正式調查,並參照確保男女學生得到最大教育利益的平等機會法律及常規,研究「中學學位分配辦法」,小六學生成績評定和中學派位的方式,以及施行該辦法的理據,包括:

(a)
「校內成績」的評定方法是如何制定及實際運作;
(b)
校外「學業能力測驗」是如何制定及實際運作;
(c)
把學生歸入不同「成績組別」的做法;及
(d)
如何根據「中學學位分配辦法」按成績評定和「成績組別」分派學位,

及就上述的評定及學位分配方法,為推廣一般男女學生之間的平等機會作出適當建議。」
 

8.憲報於1998年9月18日刊出進行正式調查的法定通告,而公告則於1998年9月17及18日在一份英文報章及兩份中文報章上刊登。正式調查於1998年9月21日展開。
 
9.委員會成立了調查小組負責實際的調查工作。調查小組的職責為:
(a)
就進行正式調查擬備建議書、計劃及時間表;
(b)
取得一切所需的材料及資料;
(c)
擬備定期進度報告呈交委員會;及
(d)
執行與正式調查有關的一切職務。
10.調查小組的成員包括委員會主席*、性別事務科總監、性別事務科職員及法律服務科的律師。
 
11.委員會又委任專家小組協助調查小組工作,專家小組的作用是就有關教育的專門範疇提出意見,例如男生和女生在發展方面的不同、兩性在智能測驗和認知發展方面的分別、以成績和性別作為派位基礎的好處、良好的男女混合教育所需的條件等。他們就向教育署提出的問題提供意見,並就教育署交回的答案給予專家意見。專責小組成員包括:
 

·       香港教育學院院長許美德教授

·       香港大學副校長程介明教授

·       香港中文大學教育心理學系陳維鄂教授;及

·       美國新澤西州普林斯頓大學President,EducationTestingService高能思博士
 

12.在展開正式調查之前,委員會已就該制度與教育署聯絡。教育署表示,在委員會進行調查時,他們會加以合作和提供方便。教育署的職員於1998年8月3日到委員會向調查小組介紹有關該制度的資料。

*正式調查原由委員會主席張妙清博士,OBE,JP負責,她於1999731日離任,新任主席胡紅玉女士於199981日履新後,接手負責正式調查。

第二章

中學學位分配辦法
 


經教育署職員介紹「中學學位分配辦法」(下稱「該制度」)後,調查小組就他們對該制度的理解擬備了一份摘要報告,並將之寄交教育署核實該摘要的準確性。教育署把經修訂的摘要及附加的圖表交回委員會。經教育署審閱的「中學學位分配辦法摘要」如下:

2.正如第一章所介紹,該制度是分配小學生到各中學的制度。該制度應用在全港所有參加派位的小學。所有參與該制度的小學,其學生均會獲派資助中學學位。全港分為18個學校網,同一學校網內的小學生,會獲派同一學校網內的中學學位。

3.每間參加派位的小學均會為本校學生進行「校內成績評定」。「校內成績評定」是在小學五年級下學期和小學六年級上下學期進行。評定範圍除體育科、某些學校的宗教科及普通話科外,各科成績均包括在內。

4.小六學生是否有機會被派到他/她所選擇的學校,主要視乎他/她在就讀學校中的成績排名。如果只簡單地把每名學生的各科原本分數加起來,然後根據該總分編出校內排名,則學生的排名會受到分數差距分布較廣的科目的支配(附錄B表1和表2的例子可說明這情況)。為公平地編製出校內排名,每名學生的「校內成績評定」的原本分數會先經過一個標準化過程。

5.每名學生在各科所得的分數經過標準化和相加後,其排名次序會與以其原本校內積分排名的次序不同。

6.所有參加中學派位的小六學生均需要參加由教育署辦的「學能測驗」。測驗分為文字推理及數字推理兩卷,每名學生因而得到一個總分(「學能測驗得分」)。

7.為了使各校學生的校內總分可以互相比較,當局為每間學校的男生及女生分別劃出「調整曲線」,用來調整學生的分數。曲線的Y軸是該校男生或女生在學能測驗中以遞降次序排列的學能測驗得分,X軸是同一性別學生以遞降次序排列的校內總分(附錄C圖1)。

8.當局會利用統計學方法使曲線更平順,更能反映趨勢。附件D所載某校某一性別學生之調整曲線,就是這樣畫出來的。然後,當局將小五下學期,小六上、下學期的調整後校內總分加以平均,所得的平均分即為「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然後按「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之高低決定男女生的派位組別。

9.全港18個學校網內的所有學生均會按照其「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排列名次。不過,在排列名次時,學生會按照性別分為兩隊。因此每個學校網均會有兩支按照成績排列的隊伍,即男生一個隊伍,女生另一隊伍。每支按照成績排列的隊伍會分為五個派位組別,每個派位組別佔該隊伍學生人數的20%,最高成績的20%會被列為第一派位組別,其次的20%會被列為第二派位組別,餘此類推。

10.每個排名隊伍中每名學生均獲分配一個由電腦產生的隨機編號。每個學校網的學位將按照既定男女生學額劃分為男生學位和女生學位。此時學生家長已根據意願選定30間學校。當局會根據學生的第一志願,把某性別的第一派位組別學生,分配到該學校網內專為該性別而預留的學位。根據教育署提供的書面資料,假如某性別的第一派位組別學生選擇甲校為第一志願的人數,比甲校預留給該性別的學位為多,便需要依靠電腦隨機編號作分配。不獲分配第一志願學位的學生,當局便會根據其第二志願分配學位。假如第二志願的學位數目仍不敷,當局便會按照學生的第三志願作分配。餘此類推,直至所有學生均獲分配學位為止。

11.不過,教育署職員在介紹該制度時表示,使用電腦隨機編號的作用是確保學校取錄不同能力的學生,因此,得到第一個編號的學生會按其家長所選的學校名單,被派往其所選的學校。繼而便會處理得到下一個編號的學生。假如第一志願學校沒有學位,當局便會把他/她派往其第二選擇學校,餘此類推。

12.在第一派位組別的學生全部獲分配學位後,第二派位組別的學生會按照類似方法分配學位。然後第三派位組別的學生便會根據類似的程序獲得派位,餘此類推,直至該學校網的所有學生均獲派學位為止。

第三章

進行正式調查
 


小組從三方面取得「中學學位分配辦法」(下稱「該制度」)的資料:教育署、參與該制度的學校教師及校長,以及子女曾透過該制度獲派位的家長。

從教育署取得的資料

2.調查小組對該制度有所認識至為重要。教育署除於1998年8月3日,即展開正式調查之前,向調查小組介紹該制度外,亦於1998年10月5日向專家小組的本地成員介紹該制度。在教育署協助下,調查小組對該制度有了初步而且極有用的理解。

3.調查小組根據對該制度的初步理解和專家小組的意見,定出一份有關該制度各方面事宜的問題。「向教育署提出的問題」的最後定稿於1998年10月20日寄予教育署(附錄E)。問題分為甲、乙兩部,甲部要求教育署於1998年11月3日前,確定調查小組對於該制度的理解是否正確。乙部第一部分要求教育署於1998年11月3日前提供有關該制度的資料。乙部第二部分包括30條具體問題,要求教育署於1998年11月17日之前解答,問題是與該制度內各基本組成部分的運作及理據有關。教育署在限期前回答了甲部及乙部第一部分的問題,但他們表示第二部分的問題需要更多時間作答,因此要到1998年12月31日才可作出回覆(附錄F)。

4.附錄G列出的參考資料於1998年11月3日收到。該等資料對於瞭解該制度的歷史發展甚有幫助。根據該等資料顯示,當局於1974年召集了一個委員會,就「取代升中試」提出意見。該委員會於1975年發出報告書,建議可以另一個學位分配制度,取代當時的升中試。過去的升中試是把有限的中學學位分配給小學畢業生的機制。由於政府已決定為每名小學畢業生提供一個資助中學學位,因而認為毋需繼續進行升中試,可以取消。取而代之的新制度應可以調節小學畢業生進入中學的情況。該報告書建議新制度應符合以下條件:

· 中學應取錄來自同區小學的學生。
· 中學應在教育署的一般監管下挑選學生。
· 應鼓勵中學避免採用精英制的收生政策。
· 應鼓勵中學取錄能力不同的學生。
· 中學應就有關學生的能力,向其小學校長徵詢意見。
· 不鼓勵中學自設入學試。
· 應容許附設有小學的中學優先取錄其附屬小學的學生。

5.該委員會亦曾考慮,以某種形式的公開考試來分配學位。他們研究過保留升中試,及採用由教育署研究、測驗及輔導中心製作的「學科及能力測驗」的可能性。「學科及能力測驗」可以比較各小學之間的程度,以便把不同學校的小六學生編排在一個綜合的排名次序上,作為派位的基礎。不過,該委員會決定不採用這方式,主要原因是恐怕「學科及能力測驗」會被視為另一形式的升中試,從而把考試壓力向下擴展至小學三/四年級的學生。

6.1976年8月教育署發出了一份通告,公布取代升中試的派位制度。該通告詳細介紹了成立學校網及分區委員會、校內成績評定、用以調整及監察校內成績評定的「學能測驗」,以及根據家長意願分配學位等做法。通告又強調,選擇不參加該制度的小學,其學生將不獲分配受資助的中學學位。通告亦解釋,教育署正籌備學能測驗,學能測驗不會有課程範圍,學校將無從為學童作測驗前的準備。通告並宣布,將把學生分為五個派位組別來派位。但通告並無提及學生將按性別分開處理。

7.事實上,本報告下一章會分析到,為了把男女學生分開處理,當局亦使用了性別曲線,以調整每間學校的每位學生的學能測驗得分和校內積分。教育署曾指出,該署在1980年代開始使用性別曲線,是因為他們在1970年代末期進行了一連串有關男生和女生在學能測驗和校內成績評定的表現的研究。

8.據該等研究結果顯示,男生的學能測驗成績一直比女生為佳,而女生的校內成績則一直優於男生。該署就這項成績的差異諮詢了香港大學一位教育專家的意見,但該專家未能就差異提出解釋。教育署沒有分析何以男生的學能測驗成績一直較女生為佳,亦未考慮學能測驗本身是否可取,該署關注到的是,若使用學校曲線來調整男女校的學能測驗得分和校內積分,可能會導致女生得到由男生考取的較高學能測驗得分。因此該署引入了性別曲線(而不使用學校曲線)來調整男女校的學生成績,因為他們憂慮到,假如女生得到較高的學能測驗得分,並從而得到較高的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便會導致進入較佳學校的學生中,女生比男生多。

9.從教育署提供的資料顯示,由1981年至1997年不斷出現有關「學能測驗」是否適當的討論。教育署於1981年召集了一個工作小組去檢討該制度。該工作小組建議,以課程為本的中、英、數測驗取代「學能測驗」的文字推理卷及數字推理卷。教育署收到該工作小組報告書後進行諮詢,並在1985年作出報告,表示雖然大多數人贊成推行以課程為本的中、英、數測驗,但他們對這測驗的意見不一。教育署表示,考慮過有關的正反意見後,該署決定,保留現行模式的「學能測驗」將對所有人有利。

10.教育委員會於1995年成立「中學教育檢討小組」,負責檢討香港九年強迫教育的實施情況。小組對現行政策進行了一個為期兩年的詳盡研究後,於1997年出版《九年強迫教育檢討報告》,建議以「學習能力評核」來取代「學能測驗」,「學習能力評核」將由兩部分組成-語文能力評定及數學能力評定-而評定智能的部分將測驗學生的較高層次思維能力-例如應用、分析、綜合、推理及解決問題,與現時評定的簡單推理能力不同。

11.1996年9月,香港大學和香港中文大學的教育學院共同出版了「九年強教育的宗旨、目的、指標及施行及成績評定和派位制度研究」的研究報告。其中由JohnSachs所寫,名為「學能測驗結構」的一章報告了有關學能測驗的分析工作,以研究學能測驗的可靠程度、結構及可信程度。Sachs的分析顯示,數字推理測驗和文字推理測驗之間有密切的關聯,而這兩個測驗均與數學科的成績非常相關。

12.於1975年至1997年間,沒有任何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的文件具體提過把男女生分開處理之事。調查小組在與「中學學位分配辦法諮詢委員會」(由教育署成立的,就該制度的實施向教育署提出意見)舉行的特別會議上,不少諮詢委員會成員告知調查小組,他們直至1998年夏天才從報上得悉有關男女生分開處理及按性別調整分數之事。

13.「向教育署提出的問題」的丙部要求教育署進行電腦模擬,以確定假如男女生毋需按性別分開處理,及假如學生能得回本身的學能測驗得分,會否對男女生的派位有不同的影響。模擬結果可作為比較之用,以確定那種方法可最有效地為學生提供平等機會,亦可以與現時把男女生分開處理的制度作比較,以瞭解後者會否引致個別學生基於性別而得到較差的待遇。委員會要求教育署於1998年12月15日之前完成電腦模擬。教育署回覆時表示,不可能進行電腦模擬,因會過於費時及花費甚鉅。調查小組作出了妥協,即教育署同意提供一份簡單的電腦模擬。教育署根據1998年的學生資料所做的模擬資料顯示了男女生在不按性別分隊情況下,各派位組別可能出現的性別分布情況(附錄H)。

焦點小組收集到的教師及校長意見

14.調查小組亦聯絡了參與該制度的教師及校長。調查小組除了與「中學學位分配辦法諮詢委員會」成員舉行特別會議外,亦舉行了三次焦點小組會議。這四次會議的參加者主要是中學教師、校長、和教育組織成員。焦點小組討論參加者名單載於附錄I。

15.焦點小組會議上討論的題目包括:男女生的發展的差異、使用學能測驗去調整校內積分、排列學業成績名次時把男女生分開處理、定出派位組別的過程、和把每間男女校的男女生人數固定劃分,以期維持在一比一的比例。

16.部分與會者據他們在教育界的經驗,以及他們觀察多年的心得,表示男生的發展確比女生遲。其他人則覺得只不過是男生在沒有壓力的情況下,不及女生用功。不少與會者覺得,家長對兒子比對女兒寬鬆。而如果男生肯發奮用功,也可以像女生一樣好成績。部分人士留意到,女生在校內成績評定方面成績較好,但學能測驗成績較遜,是因為她們不願冒險-她們只會選答一些她們有把握的題目-而男生則會冒險,即使有些問題他們不知道正確答案,亦會回答所有問題。

17.關於調整方法的問題,部分出席焦點小組的人士認為,假如全港只有一個學校網,而且只有一個學業成績排名,而男女生均在這個學校網內按這個學業成績排名來調整分數,就不會出現基於性別的差異。其他與會者則認為,按一個學業成績排名來調整男女生的分數會對男生不公平,因為女生可能會取得由男生考取的較佳學能測驗得分。

18.當討論到有關把學業成績分為男女生兩個排列名次的問題時,明顯地,與會者以往並不知道該制度把男女生分開處理的事。雖然大多數人相信,此處理方法在某些情況下會把女生編入較低的派位組別,但他們認為,這樣做正確,可以確保課室內男女生比例平衡,並確保男生有機會進入較好的學校。他們相信,假如不分開男女生處理,較好學校的大部分學生都會是女生。

19.不少與會者又指出,劃分派位組別的制度有誤導成分,因為不同學校網內各學校的學術水平並不一樣。某校網的「第一派位組別」學校的質素,可能與另一校網的「第三派位組別」學校相仿。大多數與會者都覺得,由於家長不懂得派位組別的分別,所以不應公開學生的派位組別。他們認為,假如家長無法比較子女與同學之間的派位組別,便不會掀起轉校風。

20.至於按照每間男女校的既定男女生學位數目分配學位問題,大部分與會者贊成把男女校的男女生人數比例維持在一比一。他們認為,性別均衡是重要的。為了達到性別均衡的目的,某一性別的學生即使成績較差,學校仍會取錄。有些與會者認為,如果中學男女生人數比例年年不同,學校在資源調配上會出現問題。但其他與會者則表示,他們學校的男女生人數比例根本就年年不同,但他們在調節上毫無困難。

21.一位校長指出,由於女生在派位後轉校他去,他的學校目前的男女生比例為女生佔30%而男生佔70%。雖然他認為這樣不理想,但學校為了男女生比例有異於教育署分派學位的比例而作出調整時,在基本結構或資源運用方面都沒有遇到困難。

22.從焦點小組討論可以見到,大部分與會者都相信男生發展較女生遲,而為了這原因,即使可能會導致部分女生在某些情況下被編入較低的派位組別,這些與會者都願意接納把男女生分為兩個不同的學業成績排序的做法。另一點觀察所得的是,即使男女生人數比例不平衡不會引致學校在資源運用方面的困難,大部分與會者仍贊成在課室中應保持學生兩性人數均衡,把男女校的男女生人數比例維持在一比一。整體而言,我們觀察到,與會者的意見和信念是源於他們接納男生比女生發展遲這一假設上。與會者接納這假設是基於他們本身的觀察所得,並無研究支持這項假設。

23.有趣的是,與會者對於調整分數的意見較不一致,但他們都有一個共識,就是派位組別的制度本身是有誤導成分的,因此不應公開學生的派位組別。

家長對該制度的意見調查

24.為了徵詢家長的意見,委員會於在1998年9月初設計了一份結構式自答問卷。調查在1998年9月21日至1998年10月31日期間進行。問卷經由每間中學的校長分發給所有曾參與1998-99年度學位分配的中一學生的家長共74,668人。共收回25,527份有效問卷;回應率是34.2%(調查結果請參閱附錄J)。

25.大部分受訪者都是學生的母親(75%),且起碼曾接受中學或小學教育(88.2%),有小部分(9%)達大專程度,而只有2.8%受訪者沒有受過正規教育。

26.大部分家長對該制度缺乏深刻的認識,只有27%表示他們對該制度的認識「很清楚」或「頗清楚」。較多子女未能經由該制度獲得學位的受訪者(22%)表示,他們以往或現在對該制度均缺乏認識。他們的意見反映出他們關注該制度欠缺透明度。大部分家長對該制度的不同基本組成部分不大瞭解,例如學能測驗、派位組別、學校選擇、電腦隨機編號以及這些成分之間的相互影響,他們促請教育署在他們選擇學校前,提供多一點關於子女在「學能測驗」的成績及電腦隨機編號方面的資料。有些家長建議取消「學能測驗」、把學生編入不同派位組別、及電腦隨機編號等做法。

27.由於受訪者對該制度的認識有限,他們自然不清楚子女被按性別分開處理的影響。只有受影響的人士(38%),以及在該制度以外取得學位的人士表示知道這做法的影響。大部分受訪者覺得把學生按性別分開處理和派位,對於他們的子女的派位組別及能否獲派首三志願學校並無太大影響。有少數受訪者(2.1%)覺得,若不按性別分開派位,將對女生有利。

28.約有5%受訪者寄來他們對該制度的意見,大部分意見均關乎學能測驗及派位組別制度。部分人覺得,學能測驗並不是量度學生表現的好方法,他們認為這些測驗與學生在學校學習的科目並無關係。有些人甚至建議恢復取消已久的升中試來取代現時的制度。

第四章

中學學位分配辦法分析
 
調查小組研究過「中學學位分配辦法」(下稱「該制度」)下列基本成分,以確定每項基本成分有否含歧視,即:

 

(a)
個別學校進行的「校內成績評定」;
(b)
教育署舉辦的「學能測驗」;
(c)
調整方法;
(d)
按性別編入不同的派位組別;
(e)
電腦隨機編號;
(f)
根據派位組別和電腦隨機編號而決定的學校選擇;及
(g)
按每所男女校的既定男生和女生學額分配學位給男女生。

 

校內成績評定
 
2.「校內成績評定」是以每名學生在小五下學期和小六上下學期的校內考試成績為基礎,即學生本人的「校內積分」。考試由每間學校內部進行,題目並非教育署所訂。教育署利用某項程序,把每名學生的原本校內積分加以標準化,得出各學生的「校內積分」。為了方便比較不同學校學生的「校內總分」,當局設計了一個調整方法,來計算出每位學生的「調整後校內積分」。
 
3.教育署表示,在各年各學期中,女生的「校內積分」一般都比男生的「校內積分」好。教育署提供的數據顯示,於1998年獲派位的學生,他們在小五下學期的成績,有327間小學女生的分數比男生高;只有19間小學男生的分數比女生高。至於小六上學期的成績,有331間小學女生的分數比男生高;只有18間小學男生的分數比女生高。而小六下學期的成績,有337間小學女生的分數比男生高;只有13間小學男生的分數比女生高。男生的成績從小五到小六似乎是退步了,因為在小五下學期有19間小學的男生分數較高,到小六上學期為18間,到小六下學期只有13間。

4.調查小組研究過「校內成績評定」是否含歧視成分,發現「校內成績評定」以相同的方法評定男生和女生;「校內積分」雖經過教育署以「比重分」加以調整和定出科目的重要次序來計出「校內總分」,但教育署所用的「比重分」或科目次序都與性別無關。

5.不過,因為「校內積分」日後會用於調整過程中,得出每名學生的「調整後校內積分」,因此有其實質作用。

6.調查小組未發現計算「校內總分」的做法本身有歧視成分,只是在調整「校內積分」時,在男女校使用了性別曲線才引起問題。調查小組發現,有相同「校內積分」的學生可能會獲得不同的「調整後校內績分」及不同的「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

教育署辦的學能測驗

7.「學能測驗」由教育署負責出題目和舉辦,專為各參與派位學校的小六學生而設。男生和女生做同一測驗,它包括一張文字推理卷和一張數字推理卷。

8.教育署每年定出不同的試題,供所有參與派位學校,讓每名小六學生都能參加「學能測驗」。小六學生大約於每年十二月參加「學能測驗」。

9.每個參加「學能測驗」的學生所得的「學能測驗得分」都不是給學生本人的。反之,每間學校的學生所得的「學能測驗得分」是用來調整該學校所有學生的「校內積分」,首先計算出一個「調整後校內積分」,用以計算出最終的「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男女生繼而按他們的「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排列學業成績名次,但男女生是分列為兩個不同的排名次序。教育署說,不把「學能測驗得分」給予考生本人,是為了確保學生不會受到考試壓力。「學能測驗得分」僅用來調整學生的分數。因此,即使某學生沒有參加「學能測驗」,他/她仍能從所屬學校的「學能測驗得分」所編成的調整表或曲線上,憑他/她的「校內總分」得出「調整後校內總分」。(請參閱附錄C1)

10.據教育署稱,於1993年至1998年五年間,各類學校的男生和女生的「學能測驗」成績表現保持一致。教育署觀察到以下趨勢:
 
·       單一性別學校的學生表現比男女校學生為佳。1998年的學能測驗成績數據顯示,直至第九十九個百分位,來自女校的女生的成績較男女校的男生為佳
·       每類學校的女生表現較男生為佳
·       男女校的男生在百分位九十九的成績最佳
·       男女校的學生,在百分位七十後,男生比女生的表現為佳
·       在同一男女校內,在百分位七十以下,女生的表現一般比男生好,而在百分位七十以上,男生的表現一般比女生好。

11.由於教育署聲稱,男女校的男生在百分位七十或以上的分數比女生高,調查小組詢問教育署有否查究「學能測驗」是否有可能含性別偏差,教育署答從未做過。該署又聲稱:「早已設有監察制度機制。由包括教育署資深研究人員組成的監察員主持,會檢討及修訂題目,盡量避免帶有偏差。」調查小組要求教育署提供有關人士用以避免性別偏差的指引或準則時,該署答稱並無這樣的指引或準則。

12.調查小組研究過「學能測驗」本身有否歧視成分,發現雖然「學能測驗」本身可能有性別偏差,但在計算「學能測驗得分」方面沒有固有的歧視成分。造成性別偏差的原因在於測驗只測試某一性別一直有較佳表現的智能,而不是測試能顯示潛能和智力的不同智能。由於文字推理測驗和數字推理測驗均與數學能力有密切關聯,而實證資料顯示,男女校的男生在學能測驗的成績在第七十個百分位之後超越他們的女同學。因此,Sachs的分析暗示學能測驗可能有性別偏差,對男生較為有利。不過,本調查並未就「學能測驗」的性別偏差問題作深入探討。

13.另一個問題是,既然學能測驗只量度了有限度的能力,這測驗是否可以作為預先測試學生中學階段表現的最佳工具。

14.正如研究學生的「校內積分」一樣,調查小組雖然未發現「學能測驗」本身含歧視成分,但因「學能測驗得分」其後會在調整過程中用來計算出每名學生的「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問題便由此而生。

15.引起調查小組關注的是調整學生分數的方法。雖然定出「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的做法沒有固有的歧視,不過,由於這些「調整分」是按照性別調整而得,並以此為依據分別定出男女生的成績排名次序,作後來劃分派位組別之用,問題便由此而生。

16.專家小組認為,每名學生最好用回自己的「學能測驗得分」來進行調整,這樣較能反映出對學生能力的評定。其他國家把多項測驗分數標準化時就是用此方法,例如美國大學收生時,會把學生自己的學業能力測驗分數,學生在校內的排名(班上名次)和平均分一起考慮。

調整方法

17.附錄C1顯示每間學校用其「學能測驗得分」來結合個別學生的「校內總分」製出一條曲線,從而訂出每間學校內每名學生的「調整後校內積分」,繼而定出他們的「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在單一性別學校,只會製出一條「學校曲線」,而學校會根據學生的「校內總分」把他們排列在該曲線上。在男女校,會製出兩條曲線,一條屬男生,一條屬女生。男生和女生分別根據他們的「校內總分」被排列所屬的「性別曲線」上。

18.接著,男生和女生會在自己的學校內各按其性別列出成績排名次序。由於學能測驗也用來調整各校的成績使之趨向一致化,學生因此會在自己的學校區內各按其性別排出兩隊成績排名次序。

19.調查小組發現,男女校使用「性別曲線」把學生的「校內總分」轉化為「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可能導致兩名「校內總分」相同的男生和女生,得到不同的「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換言之,雖然兩人的「校內總分」相同,男生所得的「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可能較女生的高。反過來,由於受不同的「性別曲線」影響,女生所得的「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也可能較男生的高。在某些情況下,一名得到較低「校內總分」的學生可以因為性別曲線而取得較高的「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如附錄D所示,因使用「性別曲線」做調整,致產生不同的「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如非因學生的性別,此情況便不會出現。調查小組發現,該制度的調整方法,即在男女校使用「性別曲線」去調整分數,含有歧視成分。

按性別編入不同的派位組別

20.各學生獲配「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後,他們會被編入五個不同的派位組別。18個學校網中,每個都分為五個派位組別。不過,在每個派位組別中男生和女生會分開成績排名次序。換言之,男女生分為兩個不同隊伍處理。

21.每個派位組別佔排名隊伍學生總人數的20%。排名次序最高的20%學生被編入第一派位組別,其次20%被編入第二派位組別,餘此類推。

22.由於男女生分開處理,因此男女生各有其劃分派位組別的分數。1998年的劃分派位組別分數載於附錄K

23.1998年學生資料顯示:
 
·       在18個學校網中,有11個學校網的女生要取得較高的「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才能躋身第一派位組別,而在7個學校網中男生需取得比女生高的分數才能躋身第一派位組別。
·       除了第五派位組別外,在18個學校網內,全部派位組別中有60個派位組別女生需要取得較高分數才能躋身其中,而男生需要取得較高分數才能躋身其中12個派位組別。
·       男生獲派第一志願學校的人數比女生多2,155人;男生獲派首三志願學校的人數比女生多2,469人。

24.教育署重申有需要把男生和女生分開處理,因為男生的智力發展較女生遲。假如不給男生機會進入較好的學校,他們日後生活的機會也會受影響。不過,教育署無法提出任何具體研究以支持男生智力發展較女生遲的言論。此外,對那些因有關過程而被男生佔去較好學校學位的女生,她們日後生活的機會所受的影響,教育署亦無作出回應。

25.專家小組認為,男生發展較女生遲的觀念已過時。據美國衡平資源中心透露,研究顯示,女生在年幼階段的語言及認知能力發展較男孩快;但一般而言,他們在成就方面的分別主要是由於學習環境、學生所收到關於他們的能力方面的訊息及性別角色定型,和他們內在的自我感覺等造成。現有的研究,例如由新澤西州普林斯頓大學的教育測試服務中心所進行的研究顯示,男生和女生智力發展領域不同,但並非速度不同。近年的文獻並沒有支持女生在認知發展方面較早熟的理論。1

26.教育署舉出「香港學科測驗」的成績來說明男生發展較遲。該署利用「香港學科測驗」作為評估工具,監察小一至中三程度學生在中、英、數三科的表現。教育署每年都進行該測驗,然後把男生和女生的表現加以分析。據教育署表示,從該測驗過去五年得出的一般結果為:
 
·       在小一至中三,女生在中、英文兩科的表現較男生好;
·       在小三(92/93-96-97),小四(94/95),小五(92/93),小六(96/97),中二(94/95)和中三(92/93),男生在數學科的表現較女生好;
·       在小一(93/94)女生的數學科表現較男生好。

27.調查小組分析過由教育署提供的「香港學科測驗」成績,研究是否能支持男生發展較遲的說法。研究只根據同一批學生由小五至中三在英文和數學科的分數作出分析。由於教育署在中文科提供的資料不足,故未能在中文科方面作出分析。事實上,假如男生在智力上發展較女生遲,在女生分數較男生好的學科上,兩者的分數差距應隨著年數遞減。調查小組發現事實並非如此。相反,男生較女生為佳的科目,並無隨著年數遞減分數距離(附錄L)。因此,調查小組認為「香港學科測驗」的成績不能支持教育署認為男生發展較女生遲的論點。

28.從附錄J可見,參加1998年中學派位的大多數女生如要躋身某一派位組別,所需的分數都較男生高。例如:在中西區,女生取得124分「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只能進入第二派位組別,而男生有121.31分「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已能進入第一派位組別。不過,在東區,男生取得116.1分「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會進入第二派位組別,而女生有116.1分「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則進入第一派位組別。

29.因此調查小組發現,學生按其性別而分開成績排名次序,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東區的情況)會對男生造成不利,而在另一些情況下(例如中西區的情況)則會對女生造成不利。不過,整體來說,與男生相比,較多女生受到不利。調查小組發現,劃分派位組別時,按性別來分開處理明顯含歧視成分。

電腦隨機編號

30.在不同成績排名次序隊伍內的每個派位組別,所有的男生和女生都會獲教育署分配一個電腦產生的隨機編號,即是每個派位組別內每名學生都有一個電腦隨機編號。教育署解釋,這是用來確保各派位組別內的學校收到「能力不同」的學生。拿到頭一個號碼的學生會根據其父母交來的表格獲派他/她所選擇的學校。接著是拿到下一個編號的學生。假如第一志願的學校已沒有學位,便會把該學生派到第二志願的學校。假如第二志願的學校學位不敷,便按照其第三志願派位,直至所有學生都獲派學位。由於每個學校網的學位都按照男生和女生人數而劃分成男生位和女生位,每個性別的第一派位組別學生會按照他們選擇學校的第一志願而獲派事先已按性別劃分的學位。使用電腦隨機編號可能會引致得到較高調整分的學生比同一派位組別內調整分較低的學生的名次更低。

31.在第一派位組別的學生全部獲分配學位後,第二派位組別的學生會按類似方法分配學位。然後第三派位組員便進行類似的程序,餘此類推,直至該學校網的所有學生均獲派學位為止。

32.調查小組研究過「電腦隨機編號」這基本成分後,發現它本身並無歧視成分,對因按性別進行調整和將男女生分開劃分派位組別而產生的實質歧視問題,亦不會造成任何影響。

學校選擇

33.在小六時,小六學生的家長可以根據意願在學校網內按次序選定30間學校。

34.學生的性別並非選校的準則,因此家長選校本身不含歧視成分。不過,由於男生和女生分開編入不同的派位組別,令可以獲派首三志願學校的男生較女生多。從教育署取得的資料顯示,過去五年來,獲派首三志願學校的男生持續較女生多。獲派首三志願學校的學生中,1994年男生比女生多1,877人,1995年男生比女生多923人;1996年男生比女生多2,535人;1997年男生比女生多2,412人;1998年男生比女生多2,469(附錄M)

按每所男女校的既定男女生學額分配學位給男女生

35.調查小組發現,派位的背後原則為,男女校應有人數約略相等的男生和女生。教育署亦諮詢中學校長,瞭解他們想收多少男生和女生,然後會根據學校區內考生的性別分布情況而調整,定出男女學額。舉例:如果某學校區內男女校的考生,男生佔55%,女生佔45%,則教育署會設法把每間男女校的男生和女生比例定為55:45

36.根據教育署表示,因為有需要派定額的男生和女生入男女校,所以必須將男女生在派位組別內分開處理。教育署認為,男女校中固定男生和女生人數可讓兒童得到均衡教育,透過日常與同性及異性朋友接觸,發展人際關係能力。

37.教育署稱:「基於學校的管理,學校決定中一派位的男生和女生人數比例,以符合學校本身的需要,和符合教育署的規例。大多數男女校接受男生和女生比例為50/50。」不過,教育署並無提供資料或研究,以支持良好的男女混合教育必需男女生人數均衡的論點,或假如男女生人數比例不相等會危害男女生教育。

38.專家小組認為,男女混合教育並不需要限定校內的男生和女生比例,證諸如澳洲、美國等地。該等國家奉行鄰近學校觀念,男女生人數比例會因居住區內學生性別的比例而年年不同。

39.調查小組研究過由教育署提供的電腦模擬結果,研究如果男生和女生沒有分開成績排列次序,和如果派位時不設定男女學額時,每個組別男女生比例會否受影響。分析顯示,教育署擔心如不按性別分開進行派位時,較好的學校會變成全女校的情況並不會發生。調查小組又發現,假如男女生不分開派位,各個派位組別的男女估計比例雖然不會相等,也不致出現重大轉變。事實上,全港18個校網,僅有9個校網的女生佔第一派位組別的60%,不過,沒有一個校網的男生佔第一派位組別人數超過50%(附錄G)

40.教育署又表示:「派位時撤銷個別學校限定的男女生比例會使專為混合教育而設的基本設施不勝負荷,擾亂學校的計劃和運作,兼且危害到男女混合教育的目標。」教育署又引《教育規例》(香港法例第279)28條和43條,為男女校劃定男女生學位提供有用的指引:

 

a.
按照規例第28條,如未經署長批准,任何一名教員在同一時間於學校工場教導學生不得超過20名。
b.
按照規例第43(5)條,在所有男女校內,必須為男女生提供獨立的男廁及女廁,而廁所入口處須有足夠的屏障。

 

41.有關教育署強調更改男生和女生比例會影響現行的計劃和設施,尤其是洗手間設施,調查小組發現,現時學校的人口與教育署的派位不符。出席焦點小組討論會的校長告知調查小組,由於1998年派位的學額比學生多,不滿意派位的家長寧願為子女轉校,而不願子女留在教育署所派學位的學校。校長們說,他們能應付基本設施和計劃方面的問題。
 

 

1
Willingham,W.W.&Cole,N.S.(1999).GenderandAssessment,London:LawrenceErlbaumAssociates,Publishers.
CahanS.andGarner,Y.(1995).CognitiveDifferencesAmongIsraeliChildren,SexRoles,vol32,nos.7/8,1995.

 

 

第五章

 
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及建議
 
《性別歧視條例》(下稱「條例」)25條訂明:

「任何教育機構的負責組織如在以下方面或藉以下做法歧視一名女性,即屬違法-

 

(a)
在該組織提出的收納她為該機構學生的條款上;
(b)
拒絕接受或故意不接受她入學成為該機構學生的申請;或
(c)
如她已是該機構的學生-
 
(i)
在該組織讓她可獲得或享用任何利益、設施或服務的方式上,或藉拒絕讓她或故意不讓她獲得或享用該等利益、設施或服務;或
(ii)
開除她在該機構的學籍或使她遭受任何其他不利。」

 

2.條例第38條訂明: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在不損害本部其他條文就政府而實施的原則下,政府如在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時歧視女性,即屬違法。」

3.條例第5(1)(a)條訂明直接性別歧視的定義。即指在就條例而言是有關的情況下,任何人如基於一名女性的性別而給予她差於其給予或會給予男性的待遇,即屬歧視該女性。為了決定對該女性給予的待遇是否構成直接歧視,我們需要確定:

 

(a)
該待遇是否差於給予或會給予男性的待遇;假如是,
(b)
該較差的待遇是否基於性別而給予。

 

4.雖然條例第5(1)(a)條、第25條和第38條所指的歧視是針對女性而作出,但條例第6條訂明,條例同樣適用於男性。

5.因此,調查小組第一步需要確定的是,在中學學位分配辦法(下稱「該制度」)之下,是否某一性別所得到的待遇較另一性別為差;假如屬實,這待遇差別是否基於性別而作出。假如存在較差的待遇,但引致這待遇差別的原因與性別無關,則不論該待遇如何不公平,仍然不會構成條例之下的違法歧視。

6.調查小組相信,女生一般得到較差的待遇,因為:

 

(a)
據劃分派位組別的分數的數據顯示,女生一般需要較男生為高的分數才可以被編入同一派位組別;
(b)
學生被編入的派位組別基本上已決定了該學生將獲派位的學校;及
(c)
與男生相比,較少女生獲派第一志願學校。

 

7.調查小組亦相信,在個別情況下,男生曾得到較差的待遇。因此,調查小組認為該制度基於性別,對男生及女生造成不利影響。

8.在考慮該制度是否涉及條例第25條之下的違法作為時,調查小組參考了R.vBirminghamCityCouncilexparteEOC[1989]IRLR173一案。在該案中,英國上議院裁定,當局為男生提供的某類中學學位比為女生所提供的多,屬於性別歧視和違法,因為此舉剝奪了女生的選擇權,而這個選擇權對她們(或最少對她們的雙親來說)是重要的,因此對她們而言是一種「不利」。

9.雖然上述個案的事實與現時的正式調查有若干分別,但英國上議院闡明了一個法律觀點:問題不在於女生(或男生)是否能進入「好」學校,只要他/她們未能進入他/她們所選擇的學校,則對他/她們而言已算是一種不利。基於此觀點,調查小組關注的是,教育署使用該制度可能會構成條例第25(c)(ii)條之下的違法行為,即按學生的性別,而把他們分成不同的成績排列隊伍及/或由於男女校採用男女生固定比例制,因而令到某些學生未能進入他/她們選擇的學校。當然,這做法只會影響進入男女校的學生。香港所有中學生約78%就讀於男女校。

10.調查小組亦關注到,男女校使用性別曲線來調整成績,導致校內總分相同的男女生獲得不同的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這做法是帶有歧視成分的。此外,根據條例第25條及/或第38條的規定,按性別把男女生分開列隊來分配派位組別的做法本身亦可能違法。舉例說:由於男女生劃分派位組別的分數不同,令到女生需要有124分的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才可以被編入第二派位組別,而男生則只要有121.31分的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便可以被編入第一派位組別,這可視為對女生的一種不利(參看附錄J中西區的資料)

11.依據條例附表1,就條例第25條而言,有關全由政府經辦和控制的學校的「負責組織」是教育署署長;而非政府學校的負責組織則是每所學校的管理委員會。

12.該制度的歧視情況令人關注到政府在教育範疇中履行其職能時,對女生和男生作出的歧視。該制度由教育署制訂和負責,所有接受津貼資助的學校皆需要參加該制度。調查小組認為,根據條例第38條,政府的做法可能屬於違法的性別歧視。

13.我們於199941日發信給教育署署長,告知她根據正式調查所收集的事實顯示,該制度在以下三方面可能有歧視成分和違法:

 

(i)
調整方法;
(ii)
把男、女學生分開處理和分配派位組別;及
(iii)
實施男女校男女學生固定比例制。

 

14.由於教育署署長要求直接向委員會委員作出解釋,委員會在1999414日召開了特別會議。教育署署長及其部門代表出席了該會議,並就該制度提供了進一步的資料。他們亦就委員會關注到調整方法、把男女學生分開處理和分配派位組別及實施男女校男女學生固定比例制等做法含有歧視成分的問題作出回應。

15.基本上,教育署署長及教育署代表強調,該制度的設計是考慮到一些教育原則,並作出了若干妥協,而這些妥協可能未能完全符合人人機會平等的原則。他們承認,可能因為這樣,該制度才會帶有歧視成分。

16.1999414日的會議上討論到有關「特別措施」的問題。根據條例第48條的規定,假如可以證明某作為是合理地擬確保某一性別的人與另一性別的人有平等機會,則該作為並不算違法。我們曾詢問教育署署長,她是否認為該制度是合理地擬確保男生和女生一樣在教育範疇享有平等機會,因為若非如此,女生便會進入較好的學校,而男生便會受到不利。教育署署長表示,沒有可能就該等作為提出實質的證據,而且該署不會用「特別措施」來做該等作為的理據。

17.在會議結束前,教育署代表告知委員會,教育統籌委員會正手對整個學術架構作出全面檢討,並且會成立工作小組專責研究該制度。

委員會的調查結果

18.教育範疇的性別歧視甚少是蓄意的,實際情況往往是負責教育政策及制度的人士、執行這些政策及制度的人士及教育工作者真誠地希望為所有學生謀求最佳利益而作出的。教育範疇的性別歧視可能便因此自然而然地形成。

19.良好的平等機會措施與良好的教育措施是有相同意義的。要依照固有的方式做事,只應在固有的方式不會導致某一性別因為其性別(而沒有其他原因)而得到較另一性別為差的待遇時才依循。

20.委員會一直緊記,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及建議必須在正式調查的調查範圍之內。正式調查的調查範圍只限於就該制度進行調查,研究小六學生的成績評定和中學派位的方法,以及施行該制度的理據,包括:

 

(a)
校內成績的評定方法是如何制定;
(b)
學業能力測驗是如何制定及實際運作;
(c)
把學生歸入不同派位組別的做法;及
(d)
該制度如何按成績評定和派位組別分配學位。

 

並參照平等機會法律及常規,以確保男女學生得到最大的教育利益。正式調查的調查範圍亦容許委員會作出適當的建議,以推廣在評定成績及派位制度方面的男女生之間的平等機會。

21.教育署及該署代表向委員會透露了何以小六學生獲分配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這分數來自校內積分及學能測驗得分,並按性別分開調整)的原因,以及何以學生按性別分隊排列成績,和何以這制度的設計是為了確保男女校的男女生數目均等的原因。

22.委員會發現,教育署用以作為該制度的根據的概念,均缺乏實質證據支持。不單教育署未能提出任何研究來支持該制度的基本理論,即男生的智力發展較女生遲,「香港學科測驗」的成績亦未能支持該論據。而現時教育界和心理學界的研究顯示,以往所發現男生和女生間的智力發展差別,主要原因多由於學習和動機等因素形成,而且這種差別可以藉一些更針對不同性別需要的教育措施所改變。研究又發現,整體男生和女生之間的差別,較男生或女生的個人差別還少。這樣正好說明該制度需要更嚴格的審視。這制度在香港已推行了超過二十年,其間一直無任何重大的改變。

23.教育署指稱該制度的設計是為了「較遠大的利益」,雖然教育署未有闡釋何謂「較遠大的利益」。但該署試圖指出,此舉的目的是為了把對男生造成的不利減至最少,並且確保男生有「平等機會」。但這種對「平等機會」的理解是錯誤的,並且是以缺乏事實根據的假設作為依據而作出的,例如假設男生較女生發展較遲。

24.教育署並無解釋何以遵行平等機會法例與「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不能同時並存。很多時,社會用「較遠大的利益」這個說法來解釋其現行社會政策,這只是一個方便的籍口。在香港這樣一個社會,遵守平等機會法例當然可以達致「較遠大的利益」。委員會認為,確保男女生在升中時能按照他們本身的能力而得到他們應得的學位,而不是由於其性別,或是要犧牲某一性別的利益而得到學位,這樣才是「所有人的共同利益」。

25.委員會亦發現,在19987月,當教育署首次公布個別學生的派位組別的做法時之前,市民對於該制度的組成成分並沒有太多了解。委員會對學生家長的意見調查(參看附錄I)結果顯示,大部分家長對於該制度缺乏認識,而他們大部分對於不同的組成成分缺乏認識和了解。中學學位分配辦法諮詢委員會(由教育署成立,以便就該制度的推行提供意見)很多成員甚至不知道有關男女生被分為不同隊伍處理一事,直至1998年夏天他們才在報章上得悉此情況。

26.該制度在1980年代初開始實施,研究顯示女生的表現一直較男生好。教育署於是以根據性別而作出的調整方法,和創出男女生分開排列名次的方法以補救該制度的缺陷。這種累贅的解決方法遂導致派位制度含歧視成分。

27.委員會明白到教育署希望達致他們認為的利益平衡:避免學校採納「精英」政策、鼓勵學校接納能力參差的學生、及保持男女校的男女學生人數均衡。委員會當然體諒教育署和設計為小六學生分派中學學位制度的人士所面對的困難;不過,這點並不能凌駕於法例規定之上,即不論男女生,均不應基於其性別而得到較另一性別為差的待遇。

28.香港在三年多之前引入了反歧視及平等機會法例;條例在19961220日生效,現時正是時候讓各有關部門確保他們的政策-以及他們在執行政策時的做法-令男女生獲得平等機會,並且不會對任何一個性別作出違法的歧視。

29.委員會大多數委員認為:

 

(i)
同一學校的男女生在調整分數時按性別分開處理,使用以學能測驗得分及校內總分為基礎得出的性別曲線進行調整,定出中學學位分配調整分;
(ii)
每個學校網內所有學校的男生和女生分為兩個不同的隊伍,然後定出派位組別,從而導致男生和女生的劃分派位組別的分數不一樣;
(iii)
男女校均需採納男女生固定比例制

 

上述這些因素加起來令該制度帶有歧視成分。

委員會的建議

30.基於以上的調查結果,以及為了推廣男生和女生之間的平等機會,委員會建議:

 

(i)
政府應考慮條例的有關條文,以及它對這些條文的義務和責任,並且制定一個符合條例規定的中學學位分配辦法;
(ii)
政府、教育署署長及非政府學校的管理委員會應確保在分配男女校學位予小六學生時,男生及女生均不會因為他或她的性別而受到較另一性別為差的待遇;
(iii)
政府應持續不斷地確保他們把分配中學學位予小六畢業生的方法的最新情況告知各學校的校長、教師、家長及其他有關人士,並確保他們對派位方法有足夠的認識,能了解條例是否得到遵行。
(iv)
教育統籌委員會及其下組成的任何工作小組應在進行學術制度檢討,以定出21世紀的教育藍本時,因應委員會的調查結果,並從性別的角度,檢討該制度及其基本組成部分及:-
 
(a)
考慮是否有其他比現時的調整方法更適合的調整校內總分方法;及
(b)
考慮是否可以用另一個不帶任何歧視成分及符合條例各方面要求的中學學位派位制度來取代中學學位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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