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灣健康中心研究報告
第一章
背景及目的
1.1背景
1.1999年5月,「九龍灣健康中心」(下稱「中心」)啟用。該中心位於觀塘九龍灣,設有一所政府健康中心和一間資助護養院,服務包括:
(a) |
普通科門診診所; |
(b) |
學生保健中心; |
(c) |
專為性病、皮膚病和愛滋病患者及愛滋病病毒感染者而設的綜合治療中心; |
(d) |
X光診所;及; |
(e) |
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護養院(下稱「護養院」); |
2.中心於1983年開始規劃,原定為一所普通科門診診所,與一間鄰里社區中心一併發展。中心的規模於1993年擴大至包括現時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當該區居民於1995年得悉中心的規模已被修訂,尤其是將包括一所綜合治療中心的時候,便引起反對之聲,其後更演變成激烈抗爭行動。
3.部分麗晶花園(下稱「麗晶」)居民要求重新為中心選址(麗晶花園屬私人參建居屋,座落於中心側)。經觀塘區議會強烈要求,政府終於答允把中心座落的地點移離麗晶25米,但居民提出另選地點的要求,則予拒絕。
4.一關注團體向申訴專員辦事處投訴,聲稱當時的衛生福利科未有充分諮詢當地居民。1996年10月申訴專員發表的調查結果,亦認為他們的投訴成立。
5.自政府於1995年12月拒絕居民的重新選址要求後,部分居民隨即展開了一連串抗爭行動,包括:在麗晶花園、下亞厘畢道政府總部門外及立法會大樓外示威;其後又向特區行政長官請願。
6.該些居民又在中心地盤周圍掛起大量抗議橫額,及在麗晶範圍外非法搭建一座木棚,方便他們集合。木棚後來更被稱為「司令台」。中心於1996年10月開始施工時,該些居民曾試圖阻塞建築地盤,導致警方採取拘捕行動。
7.1999年5月中心啟用。自此以後,一小撮有強烈意見的居民(下稱「該小群人」)與中心職員和使用者開始有直接接觸,後者更成了該小群人針對的目標。中心的職員和使用者經常受到言語侮辱,又在麗晶花園內被截停和查問,甚至在經過或穿越麗晶前往巴士站、的士站及鄰近設施時,亦被該小群人緊緊跟隨。
8.平等機會委員會(委員會)觀察到,初期居民的抗爭行動是針對政府諮詢不足;在第二階段,居民極力阻撓中心的施工;及至第三階段,居民則對中心職員和使用者作出諸多騷擾。其抗爭行動的目標和因由不時改變。
9.1999年6月,香港愛滋病服務機構聯盟向立法會申訴部投訴有關政府處理該中心事件的方法。就此,立法會議員決定與各有關政府部門、平等機會委員會及其他有關團體召開個案會議。
10.委員會在該小群人的第三抗爭階段(即自1999年5月中心啟用後)開始積極介入。由於被投訴行為愈來愈嚴重,並且針對中心職員和使用者,委員會採取了下列行動:
(a) |
委員會於1999年6月21日至7月17日在中心設立臨時辦事處協助受屈人士; |
(b) |
委員會接觸各服務機構,並向他們解釋《殘疾歧視條例》提供的保障; |
(c) |
委員會向麗晶及鄰近屋的居民發出約一萬封信,重申委員會關注含歧視成分的活動,並解釋《殘疾歧視條例》的有關條文;及 |
(d) |
委員會於1999年5月至7月在鄰近屋安排了多項公眾教育活動,包括展覽、講座及有關活動。又在中心擺放單張和海報,讓市民明白他們有權向委員會作出投訴。 |
11.委員會的行動令1999年7月和8月間,被投訴的歧視行為稍為收歛。可是,在9月初,這類行為又再出現,並且變本加厲。
12.自中心啟用,委員會已向中心職員和使用者清楚表明,可以向本會就此等情況作出投訴。不過,一些受害人認為投訴該小群人可能造成更大的衝突和敵意,亦難彌補已深受創傷的社區關係。此外,如果受害人要作出投訴,他們必須披露自己的身分,因此可能令人知道他們的殘疾,而受到更多攻擊;對愛滋病患者及愛滋病病毒感染者來說,情況尤其嚴重。
13.為了進一步鼓勵受害人和涉及有關事件的人向委員會作出投訴,委員會曾邀請中心的管理層及有關的服務提供者代表受屈人士向委員會作出投訴。
14.委員會理解到要受害人作出實際投訴有一定困難,便於9月初自行展開調查。這是不尋常的做法,因為在沒有人對歧視行為作出正式投訴的情況下,委員會要倚賴其職員收集證據。在1999年9月中,委員會宣布決定就該中心的情況進行個案研究。除了實地視察、偶發查察和意見調查外,委員會職員在四星期內廣泛地訪問了中心的職員和使用者。
15.該小群人的行動,對中心的運作及其管理層、職員和使用者,以及麗晶其他不帶敵意的居民都有負面的影響。對中心的影響包括職員流失率偏高、招聘困難、無法延長服務時間和達不到全面運作等。夜更中心職員在晚上10時下班後,需要另作安排,如由家人接走、由中心管方安排的士送到其他公共交通接駁站、或要繞道經過一條照明不足的泥徑,前往巴士站。該泥徑對於中心職員(多為婦女)頗不安全。而大多數沉默的麗晶居民亦因為輿論和傳媒報道而蒙羞。事實上,據該區地產經紀所估計,該物業價格在今年9月明顯下跌,實歸咎於公眾對歧視行為的譴責。據報章報道,當照顧老人的職員被襲擊時,公眾尤為憤怒。
16.九龍灣區位置圖和事件進程表已分別載於附錄1和附錄2。
1.2研究目的
1.進行這個案研究的目的是:
(a) |
讓受害人講述其委屈,並由委員會作出記錄,而毋須透露其身分,亦毋須按照《殘疾歧視條例》規定的機制,在投訴過程中面對答辯人; |
(b) |
讓委員會更具體地識別有關的歧視和中傷行為,分析背後原因和日後處理同類行為的方法; |
(c) |
讓委員會就有關日後規劃同類設施時所應關注的事項作出建議。 |
1.3研究方法
1.為擬備此個案研究報告,委員會查閱了全部現有的有關信件和文件,包括:新聞報道;政府部門、關注團體和其他有關團體,即麗晶花園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麗晶花園的瑞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觀塘區議會及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護養院的意見。
2.委員會已就中心的規劃、興建和運作及對受中心影響人士的諮詢和聯絡工作,與政府多個部門接觸。這些部門包括衛生署、市政總署、地政總署、屋宇署、規劃署,及民政事務總署屬下觀塘民政事務處。我們又就有關市民及中心職員和使用者路經麗晶花園的通行權問題,徵詢衛生福利局的意見。
3.自委員會於1999年9月中宣布進行這項研究後,只收到8封市民來信,大部分來自麗晶居民。這些信內容主要提出應建一條新路,供中心職員和使用者使用。
4.此外,我們在1999年9月訪問了共157名中心職員和使用者,取得有關被投訴行為的一手資料。
5.在一番努力下,我們收到有關這些行為的正式投訴。截至本報告發表時為止,委員會共收到10宗投訴。
6.委員會已正式開始處理這些投訴,雖然我們不能透露這些投訴的詳情,但將會定期發表進度報告。
第二章
意見調查及訪問
1.由於大多數受歧視行為影響的中心職員和使用者起初都不願向委員會作出投訴,我們決定主動接觸中心職員和使用者,記錄他們的經歷,並保證不會在這個報告中披露他們的身分。委員會又進行了一項調查,收集有關中心職員和使用者的意見。
2.由1999年9月21日至27日,委員會辦事處安排一個6人小組每日探訪中心,接觸了150多名職員和80名護養院院友。期間委員會亦與近250名中心病人和訪客交談。
3.這些接觸提供了足夠資料,讓委員會可評估中心職員、使用者和訪客受歧視的程度。
4.我們接觸的150名中心職員中,78人(52%)願意接受訪問。受訪者中49人(63%)表示曾受到某種形式的歧視對待。另有79名中心使用者和訪客接受訪問,其中僅5人(6%)表示曾受歧視對待。委員會認為,這個低百分率並未能反映歧視行為的程度或頻密度,因為與中心職員相比,這些訪客的出現次數較少,令該小群人不容易認出他們。
5.受訪女職員共63人,71%表示曾受到騷擾,而僅有27%受訪男職員表示有類似經歷。大多數人(75%)表示騷擾在「司令台」附近發生。
6.調查顯示,59%認為政府應採取更積極的行動,例如:拆除「司令台」、警方加強巡邏等。29%受訪者表示,須優先處理交通需要,12%認為需要更多公眾教育。
7.意見調查的詳細結果載於附錄3。
第三章
關鍵問題和觀察重點
(a) 張貼含中傷成分橫額和「司令台」造成的威脅; (b) 該小群人的歧視行為、受害人不願向委員會提出投訴、及委員會在找證據和認定答辯人時所遇的困難; (c) 中心職員和使用者路經麗晶花園時的通行權; (d) 中心門前缺乏公共交通設施; (e) 中心的規劃過程有欠周詳,未有適當諮詢受影響人士,及缺乏統籌,以減少衝突。
第四章
含中傷成分的橫額和「司令台」
4.1橫額
1 . 在1999年5月中心啟用前幾年,居民已在鄰近麗晶花園的官地上掛上橫額和標語,內容是批評政府未有就該項工程諮詢當地居民,以及不允為中心重新選址。
2 .中心快將啟用時,中心所在的啟仁街一帶和中心大樓前掛滿了直接攻擊愛滋
病服務的橫額和標語。例如:「老人體弱學童嫩,愛滋性病要搬離」。
3 .1999年4月,中心大樓施工接近完成時,由於建築署需掛上標誌,有關的政府部門趁機拆去建築物上的橫額和標語。可是,在大樓建成及移交衛生署後,橫額和標語又再出現。
4 .當委員會致函市政總署,要求拆去中心周圍官地上未經許可的橫額時,該署
向委員會提出了連串問題,如居民有否申請懸掛橫額,以及其他政府部門有否採取相應的執法行動等。該署又表示,沒有民政事務處的統籌和領導,他們難以採取行動。
5.在委員會詢問某政府部門為何不拆除橫額時,該部門的意見站在該等居民一
邊,認為那些掛橫額人士亦有他們的言論自由。
6.1999年5月底,委員會職員到中心聽取職員對該些橫額、標語、以及受到歧視對待的申訴。1999年6月23日,即綜合治療中心啟用前數天,在民政事務處領導下,市政總署、警方及地政總署採取聯合行動,終於將橫額拆去。
7.但行動並非完全成功。雖然中心前所有橫額已被拆去,但由於現場居民與執
法人員對峙,兩條有中傷成分口號的橫額仍然原封不動。直至1999年8月,一場颱風幾乎將這兩條橫額中的口號全摧毀後,政府當局在9月才將橫額拆去。這些口號是:「愛滋性病皮膚科,老人兒童影響多」。
4.2「司令台」
1 .除了橫額外,還有一個「司令台」。那基本上是一個木棚,約在1996年4月麗晶入口處附近的啟仁街轉角非法搭建。該小群人經常在該木棚聚集,以便看到和認出進出該中心的人士。當中心職員和使用者經過或打算進入麗晶時,會
經常受到聚集於「司令台」的人士騷擾或阻止。
2 .地政總署從一開始已得悉「司令台」是在官地上非法搭建的。該署表示,他
們在1996年起,與觀塘民政事務處曾先後開過六次會議,但觀塘民政事務處沒有採取行動。
3 .自1999年9月以來,已有不少市民提出意見,質疑政府何以容忍該非法搭建物存在。據地政總署解釋,當時他們曾再向觀塘民政事務處提出處理此事,並促請該處統籌清拆行動。
4 .多個政府部門於1999年9月28日採取聯合行動,將「司令台」清拆,此時距離當初搭建「司令台」已超過1,300日。(這是麗晶居民自己計算的數字)。
4.3橫額帶來的挑戰
1 . 早期的橫額,內容主要針對政府規劃及缺乏諮詢。
2 . 當該中心在1999年5月啟用時,新掛的橫額由反對政府演變為中傷愛滋病患者或愛滋病病毒感染者。
3 .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這些橫額和標語帶來一連串的問題。主要的問題是,委員會本身並無權力清拆橫額,或指示其他人士那樣做,這點與一些市民的想法相反。此外,因為沒有被點名的答辯人,委員會不能運用其投訴處理機制或行使其正式調查的權力。即使有投訴人,委員會亦無從認出須為掛橫額負責的人士 。
4 . 委員會認為,由於這些橫額上的口號明顯帶有歧視及中傷成分,委員會理應可以要求法庭發出頒令,指令有關政府部門清拆橫額。
5 .由於遲遲未能清拆橫額和標語,委員會終於共收到四個投訴,分別投訴不同
的政府部門。
第五章
正面衝突
5.1事件過程
1.自中心啟用以來,據報曾發生下列事件:
(a) 該小群人聚集於中心門外嘲笑中心內的人,又從「司令台」向步出該中心的行人謾罵。 (b) 該小群人在探訪中心的人士步出中心後,隨即沖洗行人路。 (c) 該小群人曾經兩次衝入護養院。第一次發生在1999年5月27日,該小群人由麗晶花園業主委員會主席帶領,強行衝入護養院,以「視察護養院的衛生情況」。第二次事件發生在1999年9月2日,同一群人要求列席社區聯絡小組的會議,他們以粗言穢語叫囂,並拒絕離開。其後警方奉召到場。
2.除了上述事件外,還有其他事件值得關注,其中一項更涉及委員會的職員。
3.在1999年9月6日傍晚,委員會一名女職員於晚上10時暗中陪同11位於此時下班的護養院女職員離開。當時還有一位委員會的男職員在場,但他比其他人先行,以便觀察情況。在晚上10時過後不久,這群女士步向「司令台」。當她們走近時,聚集於「司令台」的人士立即站起來,試圖阻止她們進入。該小群人隨即包圍該群女士,並以粗言穢語向她們叫囂。當該群女士繼續前行時,她們在麗晶花園內近的士站處又再被截停和包圍,該處距離「司令台」約20碼。當時,約四名護員從不同方向走過來,查問該群女士到麗晶的目的。之後又發生了一宗涉及一名記者及一名攝影師的事件,這群女士然後退回入口處並自行散去。警方其後到場,該名記者和攝影師以及委員會職員約於晚上10時45分被警方載往牛頭角警署。
4.在9月6日涉及委員會職員的事件顯示出委員會所面對的另一問題-無法識別可能的答辯人。但由於警方其後能提供騷擾者的姓名,問題終得解決。
第六章
通行權問題
6.1隱含邀請
1.從位置圖可見,中心建於麗晶花園的一面,而大部分公共交通設施則在麗晶的另一面。職員和使用者往返中心最直接的方法是穿越麗晶。有關的交通運輸規劃,或其規劃之不足,令該小群人與中心職員和使用者之間更易發生磨擦。政府提供的法律意見亦未能澄清有關問題,且加深由該屋村設計布局而引起的不明朗因素。
2.雖然麗晶是私人屋村,但在其範圍內有多項可供非居民使用的設施。這些設施包括商店、酒樓、小巴和的士站。由於利益攸關,商店店主及酒樓東主當然希望確保一般市民能光顧無阻。這些店舖部分或全部設在屋村內;再者,屋村的公契亦有提及,屋村的公用地方可供大眾使用,包括「被邀請人士」在內,因而暗示公眾可以應邀進入及使用麗晶的設施。換言之,任何市民均獲隱含邀請而可以進入屋村光顧商店及酒樓等。
3.由於這是隱含邀請,從法律觀點來看,是可以隨時撤回的。不過,假如撤回或修改隱含邀請,而當中只影響到,或主要影響到與健康中心有關的人士,便足以構成《殘疾歧視條例》之下的違法歧視。
4.《殘疾歧視條例》訂明,拒絕容許殘疾人士或與殘疾人士有聯繫的人士,使用公眾或部分公眾人士有權進入或使用的處所,即屬違法。
5.但公眾或部分公眾人士是否有權進入或使用麗晶花園的設施?以土地法和反歧視法而言,答案都是「有權」。
6.委員會在進行個案研究時,並未發現曾有任何撤回或修改容許公眾可以進入及使用麗晶花園設施的隱含邀請。據委員會所知,業主委員會並無作出任何決定,而業主亦無作出任何議決,要撤回或修改這項容許公眾進入屋村並使用設施的邀請。看來,令到與中心有關的人士不能使用麗晶設施的事件,是由於一小撮居民在沒有得到其他居民或業主授權下,自行採取行動。該小撮居民不單可能違反公契的隱含條款,也可能因此而個別要為違法的歧視行為負上法律責任。
6.2屋村的設計布局
1.外人不准使用屋村內通道的事件,亦涉及公眾是否有權純粹為了使用捷徑,而穿過麗晶花園的問題。這問題與進入麗晶使用設施的問題並不一樣,而且答案也較不明確。
2.在啟仁街與宏照道之間有一條穿過屋村的路徑。這條路較短,大約不超過60米。如要來往啟仁街及宏照道,而又不想走較長的繞道,這條路就較為便捷,因為它幾乎直線地穿過屋村,並且看來是啟業道的延續。自麗晶14年前落成以來,公眾一直自由使用這條路,通行無阻。
3.委員會認為,公眾有否這條路的通行權問題,多個標誌有互相矛盾的地方。該路徑的設計布局顯示,公眾有通行權;不僅由於這條路與行車道成一直線,可看作是車道的延續,再者,的士站就設在路旁,沿路有一組商店,看似是一組較大商舖的一部分。此外,屋村內有些似是政府路牌的標誌,指示行人可以拾級而上,通過平台前往橫跨宏照道的行人天橋。即使這從平台往行人天橋的路線是專為麗晶居民而設,又即使該平台只供居民使用,無論如何,這一設計布局給予公眾一個相反的訊息,亦即是公眾仍可穿過麗晶花園,橫過宏照道。
4.另一方面,該路徑的兩端都豎立了鐵欄和告示牌,禁止未經許可人士進入。這些設施顯示,雖然公眾已認定這條路屬於公用,並一直使用該路,但是麗晶業主並未把該條路撥歸公眾使用,因此該段路仍非一條公眾有通行權的路徑。
5.雖然委員會不能毫無疑問地說,公眾即使不往商店購物亦有權穿過屋村,但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假如只有或主要是與中心有關的人士被阻止使用該段路作為捷徑,即屬違法。
6.3公共交通工具
1.位置圖標誌各種公共交通工具。我們必須留意的是,這些設施規劃都並非為了方便中心的職員和使用者往返中心而設。
2.就中心職員和使用者的要求,委員會已經與運輸署及九龍巴士公司("九巴")聯絡,希望能增設一些更近中心的車站。
3.委員會在1999年10月直接聯絡九巴。九巴原則上同意,假如得到有關批准及經過所需諮詢程序,他們會更改三條巴士路線。委員會對九巴的正面回應感到相當鼓舞。
4.運輸署已經與小巴經營商安排,在中心外增加一個車站。這項安排已於1999年11月7日開始。
6.4規劃
1.根據香港政府規劃標準與準則,普通科門診診所應設於所屬服務區域的中心地帶,方便市民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如有可能,選址應接近居民日常使用的其他社區設施。
2.在規劃方面而言,政府的政策必須是有利於社區設施與當地社區融合,而不是隔離。此舉對有效全面利用區內各種社區設施及交通網絡亦有幫助。
3.委員會發現,使用九龍灣健康中心門診服務的人士,有百分之四十為麗晶居民。這顯示出社區融合和不含歧視的處事方式,實有需要。
4.在規劃一個屋苑時,如屋苑與周圍地區有基建聯繫,應清楚處理有關非居民通行權的問題。以中心的情況而言,由於在法律上及規劃上對於公眾使用權欠缺明確性,所以便引起磨擦。
6.5諮詢與統籌
1.以中心的個案而言,政府將一間普通科診所擴大為一間綜合健康中心,但只在1995年3月在觀塘區議會的社會服務委員會上發放一份資料文件,就以此作為向區內居民進行諮詢,而有關文件並無提及該中心的確實地點。
2.公眾諮詢及支持是這類設施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政府未有全面披露有關資料,只會令市民不信任政府,並且對為殘疾人士提供的服務充滿疑慮。
3.觀塘民政事務處應在統籌地區事務及爭取區內支持上,扮演一個關鍵的角色。
4.由民政事務專員出任主席的地區管理委員會理應是一個理想的機制,讓有關部門共同就具爭議性的事件作出考慮,及就所採取的行動達成共識。委員會審閱過地區管理委員會從1992年2月至1999年9月的會議記錄,當中提及中心初期的進度報告及啟用時間表,但並無提及如何解決問題。
5.委員會亦留意到,觀塘民政事務處未能鼓勵大部分麗晶居民表達意見,他們雖然保持緘默,但未必十分同情該小撮居民的行動。
6.委員會曾公開促請業主委員會表明立場。業主委員會在1999年9月26日發出一份聲明,試圖與該小撮居民劃清界線。
7.在處理由市政總署清拆橫額和由地政總署清拆「司令台」的事上,亦反映出觀塘民政事務處缺乏統籌。一般預期觀塘民政事務處會帶領並統籌有關部門。事實上,儘管其他政府部門曾作出要求,直至非常後期,仍未見有實際行動。
第七章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權力
1.委員會在現有的權力規定下,可以採取以下補救行動:
(a) 正式調查 (b) 由委員會協助提出民事訴訟 (c) 以委員會名義提出民事訴訟
如委員會認為合適,可自行正式調查;如由政務司司長提出,則委員會必須進行正式調查。進行正式調查的主要條件是委員會必須訂出正式調查的調查範圍,並且只能按照範圍內規定的事項行事。
2.一般來說,委員會有權進行的正式調查有兩類:第一類是「據相信」的調查,是委員會相信有一名被點名的答辯人曾做出違法行為;另一類是「一般」調查。後者的調查範圍不必有人被點名,而調查通常集中於某個活動範疇,例如,在某些範疇內,有系統性的歧視。除非委員會進行「據相信」的調查,否則委員會不能強制要求任何人提交資料,也不能發出執行通知。
3.即使委員會能確定被點名答辯人的身分,進行「據相信」的調查,亦必須給予該答辯人有機會,在展開正式調查前向委員會作出陳述,亦有權就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此外,如答辯人不按照委員會發出的執行通知糾正歧視行為,委員會只可以向法庭申請,要求下令強制答辯人執行。而這並不是一個自動程序,法庭可以就執行通知所涉及的一切問題重新作出考慮。
4.另一方面,委員會有權自行決定向有意在法庭提出法律訴訟的申請人給予協助。不過,這種權力限於由受屈人向被點名的答辯人所提出的法律訴訟。換言之,這需要有一名身分確定的答辯人和一名準備在侵權訴訟中出庭擔任原告的投訴者。
5.在進行這個案研究時,委員會發現被歧視的受害人會害怕身分被公開,令他/她不敢向委員會提出投訴。尤其是患有受到負面標籤疾病的人士,如要公開他們的殘疾情況,會令他們容易受到傷害。愛滋病毒感染者或愛滋病患者對於採取法律行動尤為擔憂,因為他們不願被別人知道他們所患的殘疾,也不願被傳媒披露姓名。這問題應分開處理和解決,委員會將另行向法庭提出,要求在法律訴訟中不得披露愛滋病毒感染者或愛滋病患者的姓名,傳媒亦不得加以報道。
6.至於以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法律行動,目前亦只限於由一名受屈人投訴另一名被點名答辯人所作的違法行為。受屈人須同意委員會採取法律行動,並須出庭作證,指證答辯人所作的違法行為。同樣地,委員會僅可在一宗有被點名的答辯人的侵權訴訟中,要求法庭作出宣告。至於委員會要求發出禁制令的權力,只可在有限情況下運用,但此等情況並不適用於麗晶花園的個案。
7.事實上,在麗晶個案中,委員會不僅要面對投訴人不願提出投訴或難以確定答辯人身分的問題,事件更由於在通道權的某些法律上有不明朗因素,使問題更加複雜。另如果委員會能就通道權問題直接向法庭申請宣告,而毋須提出侵權的訴訟,事件或能迅速獲得解決,令各方明確了解法律依據。
8.同樣地,如果委員會能直接要求法庭下令拆去含有中傷成分的橫額,就會為有關政府部門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促使他們早日採取行動,拆除橫額。
9.我們認為,當問題有這樣廣泛的重要性而會影響整體社會時,迅速的行動和明確的法律依據是非常重要的。
10.因此,委員會建議修訂有關法例,使委員會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補救行動。具體來說,委員會希望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要求法庭就反歧視法例下所有違法行為及違法情況,及有關歧視政策及做法,作出宣告及/或禁制,以舒緩有關情況。我們的結論是,此個案研究中所提及的幾宗事件,反映出委員會在現行權力下的某些問題,亦顯示出法例需要作出某些修訂。委員會並非希望成為檢控機構,因此,這些建議只會限於與公眾利益攸關的問題。
第八章
建議摘要
在此個案研究的過程中,委員會認為,在爭取麗晶居民支持中心的運作和支援中心職員及使用者方面的工作上,可以做得更好,委員會及各政府部門都可在這方面汲取教訓。就此委員會有以下建議:
1.衛生福利局應與規劃署和衛生署緊密合作,就提供敏感服務的地點、配套設施及基建要求,制定一套清晰的指引;
2.在規劃類似中心時,政府應採納社區融合的規劃政策,並且盡量全面利用鄰近地區的社區設施和基建網絡;
3.一旦作出選址決定,衛生署、各有關支援團體(包括平等機會委員會)及該區民政事務處,應就諮詢和爭取地區支持上,共同釐定策略。有關的民政事務處在諮詢和聯絡過程中,應擔當主要統籌角色;
4.在對類似中心作出規劃批准時,政府應考慮中心職員、使用者及訪客在交通上的需要,並為他們提供清晰的通道,往返中心;
5.鑑於在處理此宗個案所遇到的困難,委員會應獲授權,就反歧視法例中的違法行為及其他違法情況,以及就歧視性政策和做法,可用其名義要求法庭作出宣告及/或禁制令;及
6.我們留意到公開某些人士的殘疾情況,會令他們容易受到傷害。因此,法庭應行使酌情權,頒令在法律訴訟過程中,不得披露這些人士的姓名,特別是受愛滋病毒感染或病患者的姓名,傳媒亦不得作出報道。
附錄1

附錄2
九龍灣健康中心事件
事件進程表
年份 | 月份 | 事件 |
1983 | 健康中心(中心)工程最初籌劃時,計劃有一個門診診所與鄰里社區中心一併發展 | |
1985 | 麗晶花園(麗晶)單位出售 | |
1993 | 中心設施擴展,包括一所診治皮膚病及愛滋病的綜合治療中心、一所X光診所及學生健康服務中心 | |
1995 | 3月 | 一份有關中心計劃的資料文件呈交觀塘區議會(區議會)社會服務委員會 |
7月 | 工程提升至工務計劃的甲級工程 | |
7月 | 麗晶居民提出抗議,觀塘民政事務處開始在有需要時與居民磋商 | |
10月 | 區議會要求將中心遷至九龍灣另外一處 | |
12月 | 政府宣布決定將中心南移25米,稍離麗晶 | |
12月 | 地政署得悉有人在官地掛起橫額,此後多次與觀塘民政事務處開會商討 | |
1996 | 1月 | 非法搭建物在啟仁街近麗晶入口處出現 |
2月 | 區議會第3次要求政府另外選址興建中心 | |
4月 | 建築署在4月29日接收該地盤,「司令台」常常成為居民抗爭時的集合點 | |
8月 | 麗晶業主委員會成立「麗晶居民九龍灣診所關注組」 | |
10月 | 在拖延了六個月後,建築工程終於展開,居民曾阻止工程進行,並抗議警方使用過份武力。在10月14日,抗議行動在民政事務總署、建築署、警察總部及政府總部外舉行 | |
10月 | 一名麗晶居民代表關注組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政府諮詢不足,公署調查的結果是:「任何開明負責的政府,均應確保其諮詢工作是公平、足夠、具意義,兼且是在適當時候進行。可是,當局在此事上進行的所謂「諮詢工作」卻不符合這個準則。因此,本署認為當局未有就這項工程計劃充分徵詢有關屋苑居民的意見,故此這宗投訴是成立的。」 | |
1998 | 1月 | 居民在立法會大樓外示威 |
3月 | 建築署、環境保護署、警方、市政總署及衛生署開始與居民舉行定期會議 | |
11月 | 向特區行政長官呈交請願書 | |
1999 | 4月 | 居民阻撓建築署人員在中心裝置招牌 |
政府將橫額拆除,但居民在樓宇移交衛生署後旋即再掛上橫額 | ||
5月 | 衛生署成立社區聯絡小組,以疏導居民的不滿,並展開公眾教育 | |
護養院及門診部分別在5月5日及5月26日啟用 | ||
中心職員及使用者遭一小撮麗晶居民騷擾 | ||
中心職員行經麗晶花園時遭阻撓 | ||
該一小撮麗晶居民投訴中心垃圾處理不當、噪音、冷氣排氣系統及輻射等事宜 | ||
居民促請政府為中心職員及使用者提供特別通道及交通設施 | ||
6月 | 學生保健中心、綜合治療中心及X光診所別在6月14日、6月25日及6月29日啟用 | |
平等機會委員會從6月21日至7月17日在中心設立臨時辦事處,以便外展聯絡 | ||
政府各部門在6月23日展開聯合行動,拆除帶有中傷性的橫額 | ||
7月 | 平等機會委員會接獲有關中傷性橫額的投訴 | |
立法會就中心事件在7月13日舉行首次個案會議 | ||
9月 | 9月2日至13日發生連串事件,包括居民要求列席社區聯絡小組,及不准中心職員、使用者及照料者繞道麗晶 | |
平等機會委員會宣布進行個案研究,並展開廣泛資料搜集工作 | ||
在9月28日的一次政府聯合行動中,拆除「司令台」及餘下的橫額 | ||
10月 | 10月4日立法會就事件舉行第2次個案會議 | |
11月 | 11月7日在中心門外設立專線小巴站,九龍巴士公司亦表示,如諮詢區議會後,並得運輸署允許,會同意更改3條巴士路線,行經啟仁街 | |
11月15日立法會就事件舉行第3次個案會議 |
附錄3
九龍灣健康中心實地調查結果
此調查於1999年9月21至27日進行,157名中心員工、使用者和照料者在該期間接受直接訪問。
甲 受訪者曾經受到騷擾以性別與身份劃分
受訪者 |
性別 |
曾受到騷擾 |
||||||||||
男 |
女 |
總計 |
有 |
無 |
總計 |
|||||||
N |
(%) |
N |
(%) |
N |
(%) |
N |
(%) |
N |
(%) |
N |
(%) |
|
職員 |
15 |
63 |
78 |
(50) |
49 |
(31) |
29 |
(18.5) |
78 |
(50) |
||
使用者 |
0 |
33 |
33 |
(21) |
2 |
(1.5) |
31 |
(19.5) |
33 |
(21) |
||
照料者 |
26 |
20 |
46 |
(29) |
3 |
(2) |
43 |
(27.5) |
46 |
(29) |
||
41 |
(26) |
116 |
(74) |
157 |
(100) |
54 |
(34.5) |
103 |
(65.5) |
157 |
(100) |
受訪者以性別劃分
受訪者 |
男 |
女 |
||||||||||
曾受騷擾 |
未受騷擾 |
小計 |
曾受騷擾 |
未受騷擾 |
小計 |
|||||||
N |
佔小計百分率 |
N |
佔小計百分率 |
N |
(%) |
N |
佔小計百分率 |
N |
佔小計百分率 |
N |
(%) |
|
職員 |
4 |
(27) |
11 |
(73) |
15 |
(100) |
45 |
(71) |
18 |
(29) |
63 |
(100) |
使用者 |
0 |
(0) |
0 |
(0) |
0 |
(0) |
2 |
(6) |
31 |
(94) |
33 |
(100) |
照料者 |
1 |
(4) |
25 |
(96) |
26 |
(100) |
2 |
(10) |
18 |
(90) |
20 |
(100) |
5 |
(12) |
36 |
(88) |
41 |
(100) |
49 |
(42) |
67 |
(58) |
116 |
(100) |
乙 騷擾行為的形式
共54名受訪者曾受到一種或多種形式的騷擾。
百分率 | |
只是用侮辱的言語 / 騷擾性的言論 | 70 |
取道麗晶花園時遭阻攔 | 30 |
路經該非法僭建物時遭瞪眼而視 | 10 |
丙 騷擾行為發生的地點
百分率
|
|
“司令台”附近 | 75 |
啟仁街另一邊 | 12 |
中心外 | 9 |
小巴總站附近 | 6 |
丁 受訪者對騷擾行為的反應
百分率 | |
改道 | 60 |
無視該等行為,繼續路程 | 35 |
報警 | 5 |
戊 應負責制止騷擾行為的機構
只有23名曾受騷擾的受訪者提出意見。
百分率 | |
政府 | 69.5 |
警方 | 17.5 |
平等機會委員會 | 8.5 |
地政署 | 4.5 |
己 對騷擾行為應採取的行動
對應採取何種行動,共收到51項意見
百分率 | ||
政府行動 | ||
拆除非法僭建物 | 31 | |
政府需採取強硬及積極主動的行動 | 12 | |
警方應加強巡邏/對騷擾者採取強硬措施 | 10 | |
政府應更多聽取地方意見 | 2 | |
將現址變為公園,以利和解 | 2 | |
澄清麗晶花園內道路的使用權 | 2 | 59 |
交通需要 | ||
在中心前設立小巴站 | 13 | |
為員工及使用者提供獨立的交通設施 | 10 | |
重新安排巴士路線以迎合員工及病人的需要 | 4 | |
建另一條路通往健康中心 | 2 | 29 |
公眾教育及溝通 | ||
讓居民對愛滋病毒感染/病患者有更多的瞭解 | 8 | |
加強與麗晶居民的聯繫 | 4 | 12 |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