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湾健康中心研究报告
第一章
背景及目的
1.1背景
1.1999年5月,「九龙湾健康中心」(下称「中心」)启用。该中心位于观塘九龙湾,设有一所政府健康中心和一间资助护养院,服务包括:
(a) |
普通科门诊诊所; |
(b) |
学生保健中心; |
(c) |
专为性病、皮肤病和爱滋病患者及爱滋病病毒感染者而设的综合治疗中心; |
(d) |
X光诊所;及; |
(e) |
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护养院(下称「护养院」) ; |
2.中心于1983年开始规划,原定为一所普通科门诊诊所,与一间邻里社区中心一并发展。中心的规模于1993年扩大至包括现时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当该区居民于1995年得悉中心的规模已被修订,尤其是将包括一所综合治疗中心的时候,便引起反对之声,其后更演变成激烈抗争行动。
3.部分丽晶花园(下称「丽晶」)居民要求重新为中心选址(丽晶花园属私人参建居屋,座落于中心侧)。经观塘区议会强烈要求,政府终于答允把中心座落的地点移离丽晶25米,但居民提出另选地点的要求,则予拒绝。
4.一关注团体向申诉专员办事处投诉,声称当时的卫生福利科未有充分咨询当地居民。1996年10月申诉专员发表的调查结果,亦认为他们的投诉成立。
5.自政府于1995年12月拒绝居民的重新选址要求后,部分居民随即展开了一连串抗争行动,包括:在丽晶花园、下亚厘毕道政府总部门外及立法会大楼外示威;其后又向特区行政长官请愿。
6.该些居民又在中心地盘周围挂起大量抗议横额,及在丽晶范围外非法搭建一座木棚,方便他们集合。木棚后来更被称为「司令台」。中心于1996年10月开始施工时,该些居民曾试图阻塞建筑地盘,导致警方采取拘捕行动。
7.1999年5月中心启用。自此以后,一小撮有强烈意见的居民(下称「该小群人」)与中心职员和使用者开始有直接接触,后者更成了该小群人针对的目标。中心的职员和使用者经常受到言语侮辱,又在丽晶花园内被截停和查问,甚至在经过或穿越丽晶前往巴士站、的士站及邻近设施时,亦被该小群人紧紧跟随。
8.平等机会委员会(委员会)观察到,初期居民的抗争行动是针对政府咨询不足;在第二阶段,居民极力阻挠中心的施工;及至第三阶段,居民则对中心职员和使用者作出诸多骚扰。其抗争行动的目标和因由不时改变。
9.1999年6月,香港爱滋病服务机构联盟向立法会申诉部投诉有关政府处理该中心事件的方法。就此,立法会议员决定与各有关政府部门、平等机会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团体召开个案会议。
10.委员会在该小群人的第三抗争阶段(即自1999年5月中心启用后)开始积极介入。由于被投诉行为愈来愈严重,并且针对中心职员和使用者,委员会采取了下列行动:
(a) |
委员会于1999年6月21日至7月17日在中心设立临时办事处协助受屈人士; |
(b) |
委员会接触各服务机构,并向他们解释《残疾歧视条例》提供的保障; |
(c) |
委员会向丽晶及邻近屋的居民发出约一万封信,重申委员会关注含歧视成分的活动,并解释《残疾歧视条例》的有关条文;及 |
(d) |
委员会于1999年5月至7月在邻近屋安排了多项公众教育活动,包括展览、讲座及有关活动。又在中心摆放单张和海报,让市民明白他们有权向委员会作出投诉。 |
11.委员会的行动令1999年7月和8月间,被投诉的歧视行为稍为收敛。可是,在9月初,这类行为又再出现,并且变本加厉。
12.自中心启用,委员会已向中心职员和使用者清楚表明,可以向本会就此等情况作出投诉。不过,一些受害人认为投诉该小群人可能造成更大的冲突和敌意,亦难弥补已深受创伤的社区关系。此外,如果受害人要作出投诉,他们必须披露自己的身分,因此可能令人知道他们的残疾,而受到更多攻击;对爱滋病患者及爱滋病病毒感染者来说,情况尤其严重。
13.为了进一步鼓励受害人和涉及有关事件的人向委员会作出投诉,委员会曾邀请中心的管理层及有关的服务提供者代表受屈人士向委员会作出投诉。
14.委员会理解到要受害人作出实际投诉有一定困难,便于9月初自行展开调查。这是不寻常的做法,因为在没有人对歧视行为作出正式投诉的情况下,委员会要倚赖其职员收集证据。在1999年9月中,委员会宣布决定就该中心的情况进行个案研究。除了实地视察、偶发查察和意见调查外,委员会职员在四星期内广泛地访问了中心的职员和使用者。
15.该小群人的行动,对中心的运作及其管理层、职员和使用者,以及丽晶其他不带敌意的居民都有负面的影响。对中心的影响包括职员流失率偏高、招聘困难、无法延长服务时间和达不到全面运作等。夜更中心职员在晚上10时下班后,需要另作安排,如由家人接走、由中心管方安排的士送到其他公共交通接驳站、或要绕道经过一条照明不足的泥径,前往巴士站。该泥径对于中心职员(多为妇女)颇不安全。而大多数沉默的丽晶居民亦因为舆论和传媒报道而蒙羞。事实上,据该区地产经纪所估计,该物业价格在今年9月明显下跌,实归咎于公众对歧视行为的谴责。据报章报道,当照顾老人的职员被袭击时,公众尤为愤怒。
16.九龙湾区位置图和事件进程表已分别载于附录1和附录2。
1.2研究目的
1.进行这个案研究的目的是:
(a) |
让受害人讲述其委屈,并由委员会作出记录,而毋须透露其身分,亦毋须按照《残疾歧视条例》规定的机制,在投诉过程中面对答辩人; |
(b) |
让委员会更具体地识别有关的歧视和中伤行为,分析背后原因和日后处理同类行为的方法; |
(c) |
让委员会就有关日后规划同类设施时所应关注的事项作出建议。 |
1.3研究方法
1.为拟备此个案研究报告,委员会查阅了全部现有的有关信件和文件,包括:新闻报道;政府部门、关注团体和其他有关团体,即丽晶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丽晶花园的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观塘区议会及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护养院的意见。
2.委员会已就中心的规划、兴建和运作及对受中心影响人士的咨询和联络工作,与政府多个部门接触。这些部门包括卫生署、市政总署、地政总署、屋宇署、规划署,及民政事务总署属下观塘民政事务处。我们又就有关市民及中心职员和使用者路经丽晶花园的通行权问题,征询卫生福利局的意见。
3.自委员会于1999年9月中宣布进行这项研究后,只收到8封市民来信,大部分来自丽晶居民。这些信内容主要提出应建一条新路,供中心职员和使用者使用。
4.此外,我们在1999年9月访问了共157名中心职员和使用者,取得有关被投诉行为的一手资料。
5.在一番努力下,我们收到有关这些行为的正式投诉。截至本报告发表时为止,委员会共收到10宗投诉。
6.委员会已正式开始处理这些投诉,虽然我们不能透露这些投诉的详情,但将会定期发表进度报告。
第二章
意见调查及访问
1.由于大多数受歧视行为影响的中心职员和使用者起初都不愿向委员会作出投诉,我们决定主动接触中心职员和使用者,记录他们的经历,并保证不会在这个报告中披露他们的身分。委员会又进行了一项调查,收集有关中心职员和使用者的意见。
2.由1999年9月21日至27日,委员会办事处安排一个6人小组每日探访中心,接触了150多名职员和80名护养院院友。期间委员会亦与近250名中心病人和访客交谈。
3.这些接触提供了足够资料,让委员会可评估中心职员、使用者和访客受歧视的程度。
4.我们接触的150名中心职员中,78人(52%)愿意接受访问。受访者中49人(63%)表示曾受到某种形式的歧视对待。另有79名中心使用者和访客接受访问,其中仅5人(6%)表示曾受歧视对待。委员会认为,这个低百分率并未能反映歧视行为的程度或频密度,因为与中心职员相比,这些访客的出现次数较少,令该小群人不容易认出他们。
5.受访女职员共63人,71%表示曾受到骚扰,而仅有27%受访男职员表示有类似经历。大多数人(75%)表示骚扰在「司令台」附近发生。
6.调查显示,59%认为政府应采取更积极的行动,例如:拆除「司令台」、警方加强巡逻等。29%受访者表示,须优先处理交通需要,12%认为需要更多公众教育。
7.意见调查的详细结果载于附录3。
第三章
关键问题和观察重点
(a) 张贴含中伤成分横额和「司令台」造成的威胁; (b) 该小群人的歧视行为、受害人不愿向委员会提出投诉、及委员会在找证据和认定答辩人时所遇的困难; (c) 中心职员和使用者路经丽晶花园时的通行权; (d) 中心门前缺乏公共交通设施; (e) 中心的规划过程有欠周详,未有适当咨询受影响人士,及缺乏统筹,以减少冲突。
第四章
含中伤成分的横额和「司令台」
4.1横额
1 .在1999年5月中心启用前几年,居民已在邻近丽晶花园的官地上挂上横额和标语,内容是批评政府未有就该项工程咨询当地居民,以及不允为中心重新选址。
2 .中心快将启用时,中心所在的启仁街一带和中心大楼前挂满了直接攻击爱滋
病服务的横额和标语。例如:「老人体弱学童嫩,爱滋性病要搬离」。
3 .1999年4月,中心大楼施工接近完成时,由于建筑署需挂上标志,有关的政府部门趁机拆去建筑物上的横额和标语。可是,在大楼建成及移交卫生署后,横额和标语又再出现。
4 .当委员会致函市政总署,要求拆去中心周围官地上未经许可的横额时,该署
向委员会提出了连串问题,如居民有否申请悬挂横额,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有否采取相应的执法行动等。该署又表示,没有民政事务处的统筹和领导,他们难以采取行动。
5.在委员会询问某政府部门为何不拆除横额时,该部门的意见站在该等居民一
边,认为那些挂横额人士亦有他们的言论自由。
6.1999年5月底,委员会职员到中心听取职员对该些横额、标语、以及受到歧视对待的申诉。1999年6月23日,即综合治疗中心启用前数天,在民政事务处领导下,市政总署、警方及地政总署采取联合行动,终于将横额拆去。
7.但行动并非完全成功。虽然中心前所有横额已被拆去,但由于现场居民与执
法人员对峙,两条有中伤成分口号的横额仍然原封不动。直至1999年8月,一场台风几乎将这两条横额中的口号全摧毁后,政府当局在9月才将横额拆去。这些口号是:「爱滋性病皮肤科,老人儿童影响多」。
4.2「司令台」
1 .除了横额外,还有一个「司令台」。那基本上是一个木棚,约在1996年4月丽晶入口处附近的启仁街转角非法搭建。该小群人经常在该木棚聚集,以便看到和认出进出该中心的人士。当中心职员和使用者经过或打算进入丽晶时,会
经常受到聚集于「司令台」的人士骚扰或阻止。
2 .地政总署从一开始已得悉「司令台」是在官地上非法搭建的。该署表示,他
们在1996年起,与观塘民政事务处曾先后开过六次会议,但观塘民政事务处没有采取行动。
3 .自1999年9月以来,已有不少市民提出意见,质疑政府何以容忍该非法搭建物存在。据地政总署解释,当时他们曾再向观塘民政事务处提出处理此事,并促请该处统筹清拆行动。
4 .多个政府部门于1999年9月28日采取联合行动,将「司令台」清拆,此时距离当初搭建「司令台」已超过1,300日。(这是丽晶居民自己计算的数字)。
4.3横额带来的挑战
1 .早期的横额,内容主要针对政府规划及缺乏咨询。
2 .当该中心在1999年5月启用时,新挂的横额由反对政府演变为中伤爱滋病患者或爱滋病病毒感染者。
3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这些横额和标语带来一连串的问题。主要的问题是,委员会本身并无权力清拆横额,或指示其他人士那样做,这点与一些市民的想法相反。此外,因为没有被点名的答辩人,委员会不能运用其投诉处理机制或行使其正式调查的权力。即使有投诉人,委员会亦无从认出须为挂横额负责的人士。
4 .委员会认为,由于这些横额上的口号明显带有歧视及中伤成分,委员会理应可以要求法庭发出颁令,指令有关政府部门清拆横额。
5 .由于迟迟未能清拆横额和标语,委员会终于共收到四个投诉,分别投诉不同
的政府部门。
第五章
正面冲突
5.1事件过程
1.自中心启用以来,据报曾发生下列事件:
(a) 该小群人聚集于中心门外嘲笑中心内的人,又从「司令台」向步出该中心的行人谩骂。 (b) 该小群人在探访中心的人士步出中心后,随即冲洗行人路。 (c) 该小群人曾经两次冲入护养院。第一次发生在1999年5月27日,该小群人由丽晶花园业主委员会主席带领,强行冲入护养院,以「视察护养院的卫生情况」。第二次事件发生在1999年9月2日,同一群人要求列席社区联络小组的会议,他们以粗言秽语叫嚣,并拒绝离开。其后警方奉召到场。
2.除了上述事件外,还有其他事件值得关注,其中一项更涉及委员会的职员。
3.在1999年9月6日傍晚,委员会一名女职员于晚上10时暗中陪同11位于此时下班的护养院女职员离开。当时还有一位委员会的男职员在场,但他比其他人先行,以便观察情况。在晚上10时过后不久,这群女士步向「司令台」。当她们走近时,聚集于「司令台」的人士立即站起来,试图阻止她们进入。该小群人随即包围该群女士,并以粗言秽语向她们叫嚣。当该群女士继续前行时,她们在丽晶花园内近的士站处又再被截停和包围,该处距离「司令台」约20码。当时,约四名护员从不同方向走过来,查问该群女士到丽晶的目的。之后又发生了一宗涉及一名记者及一名摄影师的事件,这群女士然后退回入口处并自行散去。警方其后到场,该名记者和摄影师以及委员会职员约于晚上10时45分被警方载往牛头角警署。
4.在9月6日涉及委员会职员的事件显示出委员会所面对的另一问题-无法识别可能的答辩人。但由于警方其后能提供骚扰者的姓名,问题终得解决。
第六章
通行权问题
6.1隐含邀请
1.从位置图可见,中心建于丽晶花园的一面,而大部分公共交通设施则在丽晶的另一面。职员和使用者往返中心最直接的方法是穿越丽晶。有关的交通运输规划,或其规划之不足,令该小群人与中心职员和使用者之间更易发生磨擦。政府提供的法律意见亦未能澄清有关问题,且加深由该屋村设计布局而引起的不明朗因素。
2.虽然丽晶是私人屋村,但在其范围内有多项可供非居民使用的设施。这些设施包括商店、酒楼、小巴和的士站。由于利益攸关,商店店主及酒楼东主当然希望确保一般市民能光顾无阻。这些店铺部分或全部设在屋村内;再者,屋村的公契亦有提及,屋村的公用地方可供大众使用,包括「被邀请人士」在内,因而暗示公众可以应邀进入及使用丽晶的设施。换言之,任何市民均获隐含邀请而可以进入屋村光顾商店及酒楼等。
3.由于这是隐含邀请,从法律观点来看,是可以随时撤回的。不过,假如撤回或修改隐含邀请,而当中只影响到,或主要影响到与健康中心有关的人士,便足以构成《残疾歧视条例》之下的违法歧视。
4.《残疾歧视条例》订明,拒绝容许残疾人士或与残疾人士有联系的人士,使用公众或部分公众人士有权进入或使用的处所,即属违法。
5.但公众或部分公众人士是否有权进入或使用丽晶花园的设施?以土地法和反歧视法而言,答案都是「有权」。
6.委员会在进行个案研究时,并未发现曾有任何撤回或修改容许公众可以进入及使用丽晶花园设施的隐含邀请。据委员会所知,业主委员会并无作出任何决定,而业主亦无作出任何议决,要撤回或修改这项容许公众进入屋村并使用设施的邀请。看来,令到与中心有关的人士不能使用丽晶设施的事件,是由于一小撮居民在没有得到其他居民或业主授权下,自行采取行动。该小撮居民不单可能违反公契的隐含条款,也可能因此而个别要为违法的歧视行为负上法律责任。
6.2屋村的设计布局
1.外人不准使用屋村内通道的事件,亦涉及公众是否有权纯粹为了使用捷径,而穿过丽晶花园的问题。这问题与进入丽晶使用设施的问题并不一样,而且答案也较不明确。
2.在启仁街与宏照道之间有一条穿过屋村的路径。这条路较短,大约不超过60米。如要来往启仁街及宏照道,而又不想走较长的绕道,这条路就较为便捷,因为它几乎直线地穿过屋村,并且看来是启业道的延续。自丽晶14年前落成以来,公众一直自由使用这条路,通行无阻。
3.委员会认为,公众有否这条路的通行权问题,多个标志有互相矛盾的地方。该路径的设计布局显示,公众有通行权;不仅由于这条路与行车道成一直线,可看作是车道的延续,再者,的士站就设在路旁,沿路有一组商店,看似是一组较大商铺的一部分。此外,屋村内有些似是政府路牌的标志,指示行人可以拾级而上,通过平台前往横跨宏照道的行人天桥。即使这从平台往行人天桥的路线是专为丽晶居民而设,又即使该平台只供居民使用,无论如何,这一设计布局给予公众一个相反的讯息,亦即是公众仍可穿过丽晶花园,横过宏照道。
4.另一方面,该路径的两端都竖立了铁栏和告示牌,禁止未经许可人士进入。这些设施显示,虽然公众已认定这条路属于公用,并一直使用该路,但是丽晶业主并未把该条路拨归公众使用,因此该段路仍非一条公众有通行权的路径。
5.虽然委员会不能毫无疑问地说,公众即使不往商店购物亦有权穿过屋村,但根据《残疾歧视条例》,假如只有或主要是与中心有关的人士被阻止使用该段路作为捷径,即属违法。
6.3公共交通工具
1.位置图标志各种公共交通工具。我们必须留意的是,这些设施规划都并非为了方便中心的职员和使用者往返中心而设。
2.就中心职员和使用者的要求,委员会已经与运输署及九龙巴士公司("九巴")联络,希望能增设一些更近中心的车站。
3.委员会在1999年10月直接联络九巴。九巴原则上同意,假如得到有关批准及经过所需咨询程序,他们会更改三条巴士路线。委员会对九巴的正面回应感到相当鼓舞。
4.运输署已经与小巴经营商安排,在中心外增加一个车站。这项安排已于1999年11月7日开始。
6.4规划
1.根据香港政府规划标准与准则,普通科门诊诊所应设于所属服务区域的中心地带,方便市民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如有可能,选址应接近居民日常使用的其他社区设施。
2.在规划方面而言,政府的政策必须是有利于社区设施与当地社区融合,而不是隔离。此举对有效全面利用区内各种社区设施及交通网络亦有帮助。
3.委员会发现,使用九龙湾健康中心门诊服务的人士,有百分之四十为丽晶居民。这显示出社区融合和不含歧视的处事方式,实有需要。
4.在规划一个屋苑时,如屋苑与周围地区有基建联系,应清楚处理有关非居民通行权的问题。以中心的情况而言,由于在法律上及规划上对于公众使用权欠缺明确性,所以便引起磨擦。
6.5咨询与统筹
1.以中心的个案而言,政府将一间普通科诊所扩大为一间综合健康中心,但只在1995年3月在观塘区议会的社会服务委员会上发放一份资料文件,就以此作为向区内居民进行咨询,而有关文件并无提及该中心的确实地点。
2.公众咨询及支持是这类设施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政府未有全面披露有关资料,只会令市民不信任政府,并且对为残疾人士提供的服务充满疑虑。
3.观塘民政事务处应在统筹地区事务及争取区内支持上,扮演一个关键的角色。
4.由民政事务专员出任主席的地区管理委员会理应是一个理想的机制,让有关部门共同就具争议性的事件作出考虑,及就所采取的行动达成共识。委员会审阅过地区管理委员会从1992年2月至1999年9月的会议记录,当中提及中心初期的进度报告及启用时间表,但并无提及如何解决问题。
5.委员会亦留意到,观塘民政事务处未能鼓励大部分丽晶居民表达意见,他们虽然保持缄默,但未必十分同情该小撮居民的行动。
6.委员会曾公开促请业主委员会表明立场。业主委员会在1999年9月26日发出一份声明,试图与该小撮居民划清界线。
7.在处理由市政总署清拆横额和由地政总署清拆「司令台」的事上,亦反映出观塘民政事务处缺乏统筹。一般预期观塘民政事务处会带领并统筹有关部门。事实上,尽管其他政府部门曾作出要求,直至非常后期,仍未见有实际行动。
第七章
平等机会委员会的权力
1.委员会在现有的权力规定下,可以采取以下补救行动:
(a) 正式调查 (b) 由委员会协助提出民事诉讼 (c) 以委员会名义提出民事诉讼
如委员会认为合适,可自行正式调查;如由政务司司长提出,则委员会必须进行正式调查。进行正式调查的主要条件是委员会必须订出正式调查的调查范围,并且只能按照范围内规定的事项行事。
2.一般来说,委员会有权进行的正式调查有两类:第一类是「据相信」的调查,是委员会相信有一名被点名的答辩人曾做出违法行为;另一类是「一般」调查。后者的调查范围不必有人被点名,而调查通常集中于某个活动范畴,例如,在某些范畴内,有系统性的歧视。除非委员会进行「据相信」的调查,否则委员会不能强制要求任何人提交资料,也不能发出执行通知。
3.即使委员会能确定被点名答辩人的身分,进行「据相信」的调查,亦必须给予该答辩人有机会,在展开正式调查前向委员会作出陈述,亦有权就委员会进行调查的决定提出司法覆核。此外,如答辩人不按照委员会发出的执行通知纠正歧视行为,委员会只可以向法庭申请,要求下令强制答辩人执行。而这并不是一个自动程序,法庭可以就执行通知所涉及的一切问题重新作出考虑。
4.另一方面,委员会有权自行决定向有意在法庭提出法律诉讼的申请人给予协助。不过,这种权力限于由受屈人向被点名的答辩人所提出的法律诉讼。换言之,这需要有一名身分确定的答辩人和一名准备在侵权诉讼中出庭担任原告的投诉者。
5.在进行这个案研究时,委员会发现被歧视的受害人会害怕身分被公开,令他/她不敢向委员会提出投诉。尤其是患有受到负面标签疾病的人士,如要公开他们的残疾情况,会令他们容易受到伤害。爱滋病毒感染者或爱滋病患者对于采取法律行动尤为担忧,因为他们不愿被别人知道他们所患的残疾,也不愿被传媒披露姓名。这问题应分开处理和解决,委员会将另行向法庭提出,要求在法律诉讼中不得披露爱滋病毒感染者或爱滋病患者的姓名,传媒亦不得加以报道。
6.至于以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法律行动,目前亦只限于由一名受屈人投诉另一名被点名答辩人所作的违法行为。受屈人须同意委员会采取法律行动,并须出庭作证,指证答辩人所作的违法行为。同样地,委员会仅可在一宗有被点名的答辩人的侵权诉讼中,要求法庭作出宣告。至于委员会要求发出禁制令的权力,只可在有限情况下运用,但此等情况并不适用于丽晶花园的个案。
7.事实上,在丽晶个案中,委员会不仅要面对投诉人不愿提出投诉或难以确定答辩人身分的问题,事件更由于在通道权的某些法律上有不明朗因素,使问题更加复杂。另如果委员会能就通道权问题直接向法庭申请宣告,而毋须提出侵权的诉讼,事件或能迅速获得解决,令各方明确了解法律依据。
8.同样地,如果委员会能直接要求法庭下令拆去含有中伤成分的横额,就会为有关政府部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促使他们早日采取行动,拆除横额。
9.我们认为,当问题有这样广泛的重要性而会影响整体社会时,迅速的行动和明确的法律依据是非常重要的。
10.因此,委员会建议修订有关法例,使委员会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补救行动。具体来说,委员会希望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庭就反歧视法例下所有违法行为及违法情况,及有关歧视政策及做法,作出宣告及/或禁制,以舒缓有关情况。我们的结论是,此个案研究中所提及的几宗事件,反映出委员会在现行权力下的某些问题,亦显示出法例需要作出某些修订。委员会并非希望成为检控机构,因此,这些建议只会限于与公众利益攸关的问题。
第八章
建议摘要
在此个案研究的过程中,委员会认为,在争取丽晶居民支持中心的运作和支援中心职员及使用者方面的工作上,可以做得更好,委员会及各政府部门都可在这方面汲取教训。就此委员会有以下建议:
1.卫生福利局应与规划署和卫生署紧密合作,就提供敏感服务的地点、配套设施及基建要求,制定一套清晰的指引;
2.在规划类似中心时,政府应采纳社区融合的规划政策,并且尽量全面利用邻近地区的社区设施和基建网络;
3.一旦作出选址决定,卫生署、各有关支援团体(包括平等机会委员会)及该区民政事务处,应就咨询和争取地区支持上,共同厘定策略。有关的民政事务处在咨询和联络过程中,应担当主要统筹角色;
4.在对类似中心作出规划批准时,政府应考虑中心职员、使用者及访客在交通上的需要,并为他们提供清晰的通道,往返中心;
5.鉴于在处理此宗个案所遇到的困难,委员会应获授权,就反歧视法例中的违法行为及其他违法情况,以及就歧视性政策和做法,可用其名义要求法庭作出宣告及/或禁制令;及
6.我们留意到公开某些人士的残疾情况,会令他们容易受到伤害。因此,法庭应行使酌情权,颁令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不得披露这些人士的姓名,特别是受爱滋病毒感染或病患者的姓名,传媒亦不得作出报道。
附录1
附录2
九龙湾健康中心事件
事件进程表
年份 | 月份 | 事件 |
1983 | 健康中心(中心)工程最初筹划时,计划有一个门诊诊所与邻里社区中心一并发展 | |
1985 | 丽晶花园(丽晶)单位出售 | |
1993 | 中心设施扩展,包括一所诊治皮肤病及爱滋病的综合治疗中心、一所X光诊所及学生健康服务中心 | |
1995 | 3月 | 一份有关中心计划的资料文件呈交观塘区议会(区议会)社会服务委员会 |
7月 | 工程提升至工务计划的甲级工程 | |
7月 | 丽晶居民提出抗议,观塘民政事务处开始在有需要时与居民磋商 | |
10月 | 区议会要求将中心迁至九龙湾另外一处 | |
12月 | 政府宣布决定将中心南移25米,稍离丽晶 | |
12月 | 地政署得悉有人在官地挂起横额,此后多次与观塘民政事务处开会商讨 | |
1996 | 1月 | 非法搭建物在启仁街近丽晶入口处出现 |
2月 | 区议会第3次要求政府另外选址兴建中心 | |
4月 | 建筑署在4月29日接收该地盘,「司令台」常常成为居民抗争时的集合点 | |
8月 | 丽晶业主委员会成立「丽晶居民九龙湾诊所关注组」 | |
10月 | 在拖延了六个月后,建筑工程终于展开,居民曾阻止工程进行,并抗议警方使用过份武力。在10月14日,抗议行动在民政事务总署、建筑署、警察总部及政府总部外举行 | |
10月 | 一名丽晶居民代表关注组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政府咨询不足,公署调查的结果是:「任何开明负责的政府,均应确保其咨询工作是公平、足够、具意义,兼且是在适当时候进行。可是,当局在此事上进行的所谓「咨询工作」却不符合这个准则。因此,本署认为当局未有就这项工程计划充分征询有关屋苑居民的意见,故此这宗投诉是成立的。」 | |
1998 | 1月 | 居民在立法会大楼外示威 |
3月 | 建筑署、环境保护署、警方、市政总署及卫生署开始与居民举行定期会议 | |
11月 | 向特区行政长官呈交请愿书 | |
1999 | 4月 | 居民阻挠建筑署人员在中心装置招牌 |
政府将横额拆除,但居民在楼宇移交卫生署后旋即再挂上横额 | ||
5月 | 卫生署成立社区联络小组,以疏导居民的不满,并展开公众教育 | |
护养院及门诊部分别在5月5日及5月26日启用 | ||
中心职员及使用者遭一小撮丽晶居民骚扰 | ||
中心职员行经丽晶花园时遭阻挠 | ||
该一小撮丽晶居民投诉中心垃圾处理不当、噪音、冷气排气系统及辐射等事宜 | ||
居民促请政府为中心职员及使用者提供特别通道及交通设施 | ||
6月 | 学生保健中心、综合治疗中心及X光诊所别在6月14日、6月25日及6月29日启用 | |
平等机会委员会从6月21日至7月17日在中心设立临时办事处,以便外展联络 | ||
政府各部门在6月23日展开联合行动,拆除带有中伤性的横额 | ||
7月 | 平等机会委员会接获有关中伤性横额的投诉 | |
立法会就中心事件在7月13日举行首次个案会议 | ||
9月 | 9月2日至13日发生连串事件,包括居民要求列席社区联络小组,及不准中心职员、使用者及照料者绕道丽晶 | |
平等机会委员会宣布进行个案研究,并展开广泛资料搜集工作 | ||
在9月28日的一次政府联合行动中,拆除「司令台」及余下的横额 | ||
10月 | 10月4日立法会就事件举行第2次个案会议 | |
11月 | 11月7日在中心门外设立专线小巴站,九龙巴士公司亦表示,如咨询区议会后,并得运输署允许,会同意更改3条巴士路线,行经启仁街 | |
11月15日立法会就事件举行第3次个案会议 |
附录3
九龙湾健康中心实地调查结果
此调查于1999年9月21至27日进行,157名中心员工、使用者和照料者在该期间接受直接访问。
甲受访者曾经受到骚扰以性别与身份划分
受访者 |
性别 |
曾受到骚扰 |
||||||||||
男 |
女 |
总计 |
有 |
无 |
总计 |
|||||||
N |
(%) |
N |
(%) |
N |
(%) |
N |
(%) |
N |
(%) |
N |
(%) |
|
职员 |
15 |
63 |
78 |
(50) |
49 |
(31) |
29 |
(18.5) |
78 |
(50) |
||
使用者 |
0 |
33 |
33 |
(21) |
2 |
(1.5) |
31 |
(19.5) |
33 |
(21) |
||
照料者 |
26 |
20 |
46 |
(29) |
3 |
(2) |
43 |
(27.5) |
46 |
(29) |
||
41 |
(26) |
116 |
(74) |
157 |
(100) |
54 |
(34.5) |
103 |
(65.5) |
157 |
(100) |
受访者以性别划分
受访者 |
男 |
女 |
||||||||||
曾受骚扰 |
未受骚扰 |
小计 |
曾受骚扰 |
未受骚扰 |
小计 |
|||||||
N |
占小计百分率 |
N |
占小计百分率 |
N |
(%) |
N |
占小计百分率 |
N |
占小计百分率 |
N |
(%) |
|
职员 |
4 |
(27) |
11 |
(73) |
15 |
(100) |
45 |
(71) |
18 |
(29) |
63 |
(100) |
使用者 |
0 |
(0) |
0 |
(0) |
0 |
(0) |
2 |
(6) |
31 |
(94) |
33 |
(100) |
照料者 |
1 |
(4) |
25 |
(96) |
26 |
(100) |
2 |
(10) |
18 |
(90) |
20 |
(100) |
5 |
(12) |
36 |
(88) |
41 |
(100) |
49 |
(42) |
67 |
(58) |
116 |
(100) |
乙骚扰行为的形式
共54名受访者曾受到一种或多种形式的骚扰。
百分率 | |
只是用侮辱的言语/ 骚扰性的言论 | 70 |
取道丽晶花园时遭阻拦 | 30 |
路经该非法僭建物时遭瞪眼而视 | 10 |
丙骚扰行为发生的地点
百分率
|
|
“司令台”附近 | 75 |
启仁街另一边 | 12 |
中心外 | 9 |
小巴总站附近 | 6 |
丁受访者对骚扰行为的反应
百分率 | |
改道 | 60 |
无视该等行为,继续路程 | 35 |
报警 | 5 |
戊应负责制止骚扰行为的机构
只有23名曾受骚扰的受访者提出意见。
百分率 | |
政府 | 69.5 |
警方 | 17.5 |
平等机会委员会 | 8.5 |
地政署 | 4.5 |
己对骚扰行为应采取的行动
对应采取何种行动,共收到51项意见
百分率 | ||
政府行动 | ||
拆除非法僭建物 | 31 | |
政府需采取强硬及积极主动的行动 | 12 | |
警方应加强巡逻/对骚扰者采取强硬措施 | 10 | |
政府应更多听取地方意见 | 2 | |
将现址变为公园,以利和解 | 2 | |
澄清丽晶花园内道路的使用权 | 2 | 59 |
交通需要 | ||
在中心前设立小巴站 | 13 | |
为员工及使用者提供独立的交通设施 | 10 | |
重新安排巴士路线以迎合员工及病人的需要 | 4 | |
建另一条路通往健康中心 | 2 | 29 |
公众教育及沟通 | ||
让居民对爱滋病毒感染/病患者有更多的了解 | 8 | |
加强与丽晶居民的联系 | 4 | 12 |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