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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共融 平等尊重(只备繁体版)

26/04/2017

香港向來是一個包容不同文化的城市,多元的背景令我們更具創意,社會得以茁壯發展。然而,一些狹隘的民族及地域觀念,仍間歇性地侵蝕我們這個多元城市所崇尚的平等價值觀。就好像一些與種族有關,帶有鄙視性及嘲諷性的言論,既無助促進社會和諧,並且損害香港一向崇尚多元和國際城市的形象。例如,有些人用一些帶有貶義的言詞稱呼國內及少數族裔人士,以表達一些負面的情緒;有些人把中國讀成「支那」,雖然這些行為並未構成違法的種族歧視,但平機會對這些鄙視性及嘲諷性的言論表示遺憾,並予以譴責。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第45(1)條有關「種族中傷」的條文,任何人如藉公開活動,「煽動」大眾基於某人或某類別人士的種族而對該人或該等人士產生仇恨、嚴重鄙視或強烈嘲諷,都有可能違反法例。「煽動」的一般意思為敦促、鼓勵、挑起、推動、促使或激起一些行動;若所指稱的行為沒有構成「煽動」,則並不足以構成種族中傷。

言論自由一向都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在參考法律意見及過往歧視條例有關中傷的法庭案例來看,我們理解法庭對合乎中傷定義的法律門檻相當高,須證明有關言論構成「煽動」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法庭才會信納有關行為是「中傷」或「嚴重中傷」。香港市民向來非常理性,未必會被一些偏激的言論所煽動,因而對中國人或內地人產生「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因此,有關言論並未達致《種族歧視條例》下的「種族中傷」的程度。

人與人之間的相處,在乎彼此的尊重,不論種族、性別、年齡、有沒有殘疾,大家都應該互相包容,多欣賞彼此的優點,並接納彼此的不同之處。平機會希望市民大眾本著「種族共融 平等尊重」的精神,不要發表與種族有關,帶有貶義、鄙視性、嘲諷性或中傷性的言論,尊重種族平等這個信念,不分種族、膚色或信仰,彼此尊重及欣賞,從而建立一個關愛互助及和諧共融的社會。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陳章明教授

 

(本文刊於2017年04月26 - 明辨平等》專欄)

人與人之間的相處,在乎彼此的尊重,不論種族、性別、年齡、有沒有殘疾,大家都應該互相包容,多欣賞彼此的優點,並接納彼此的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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