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歧视条例》(第602章)
《种族歧视条例》保障任何人不会基于其种族而遭受歧视、骚扰及中伤。在《种族歧视条例》下,使人受害歧视亦属违法。某人的「种族」指该人的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根据《种族歧视条例》,在订明活动范畴内,任何人基于某人的种族而歧视、骚扰及中伤该人,即属违法。订明活动范畴包括:
- 雇佣
- 教育
- 货品、服务及/或设施的提供
- 处所的处置及/或管理
- 咨询团体的投票资格以及被选入或委入该等团体
- 会社的参与
《种族歧视条例》也保障任何人不会因有联系者的种族而遭受歧视。某人的「有联系者」包括该人的配偶、亲属、照料者、在家庭基础上共同生活的人,或有业务、体育或消闲关系的人。
《种族歧视条例》的保障范围亦涵盖归于任何人的种族的歧视。任何人如基于错误假设另一人的种族而歧视或骚扰该人,即属违法。
根据《种族歧视条例》,共同工作场所内的场所使用者,对同属场所使用者的人作出种族骚扰,即使两者没有雇佣关系或类似雇佣关系,亦属违法。「场所使用者」在《种族歧视条例》下的定义,与《性别歧视条例》和《残疾歧视条例》下的定义相同。
在货品、服务及/或设施的提供方面,《种族歧视条例》保障服务提供者免受顾客种族骚扰(反之亦然)。即使骚扰在香港境外的飞机及船舶上发生,但如该飞机或船舶在香港注册,条例赋予的保障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