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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之迷思(只备繁体版)

05/09/2016

可能有很多人不知道,在工作場所或校園貼出與性有關的海報、高談闊論與性有關的話題、對人家外表加以評論等等,都可能是性騷擾行為,有機會違反法例。

據傳媒在8月26日的報導,香港演藝學院學生會在今年五月進行了有關性騷擾的調查,有12%被訪學生表示曾被教職員性騷擾,而有18%被訪學生表示曾目擊同學被老師性騷擾。

香港現時有四條反歧視法例,其中《性別歧視條例》保障市民免受性騷擾。

8月18日,我出席了平機會和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合辦的「社福界攜手防止性騷擾研討會」。席上參與者提出了許多問題,引起了關於職場性騒擾的詳盡討論。

我們很高興見到社福界的機構主管和同工積極參與是次研討會。當日提問踴躍,反應良好,有超過九成的參加者表示研討會有助他們認識性騷擾的定義及相關反歧視法例。

有參加者提問,僱員性騷擾同事,為何僱主要負上法律責任?事實是,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僱主對僱員在受僱期間所做出的行為須負上轉承責任。僱主有責任採取合理並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僱員在工作間或在受僱期間做出違法的歧視行為。(註:平機會鼓勵機構設立防止性騷擾機制,並盡快制訂有關員工指引,此舉可能為機構減輕轉承責任。)

要遏止性騷擾事件發生,最重要是讓公眾認識何謂性騷擾,因此,宣傳反性騷擾的工作十分重要。平機會多年來一直與不同界別合作,宣傳預防性騷擾的訊息,並協助機構制定防止性騷擾的政策和掌握處理投訴的技巧。

《性別歧視條例》涵蓋範疇包括僱傭、教育、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以及處所管理人員對處所佔用者作出的性騷擾。法例訂明,性騷擾是指一個人受到令人厭惡的性注意,包括觸碰對方、向對方說出與性有關的事情或提出性要求。如果你身處的環境在性方面具有敵意,使你感到受威嚇,這也算是性騷擾。

機構應訂立的防止性騷擾措施包括訂定平等機會政策、委任處理平等機會事宜的人士、制定合適的投訴機制,以及定期為所有僱員舉辦防止歧視/騷擾的培訓課程。僱主亦應以認真、專業、公平、快速及保密的原則處理有關性騷擾的投訴。

如果你不幸被性騷擾,千萬不要啞忍,可向僱主或聯絡平機會作出投訴。而機構的人事管理人員,亦可以參與平機會的培訓課程或參考平機會的「預防性騷擾資源庫」專題網頁,以求更清晰了解機構在歧視法例下的責任。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陳章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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