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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負面標籤 人人有責(只备繁体版)

20/03/2018

平等機會檔案 (2018年3月)
《一些人˙一些事 -- 深思簡論》

消除負面標籤 人人有責


近年香港社會愈來愈着重精神健康,不同界別包括政府、志願機構和學術界紛紛推出多項活動和支援計劃,推廣精神健康的重要性。2016年衛生署便推出為期三年的全港性精神健康推廣計劃。這些活動無疑可增加市民對精神病患的認知,但能否徹底去除坊間對精神病的偏見和負面標籤,卻是未知之數。

社會對精神病存誤解

一直以來,社會對精神病存有不少誤解,不少人認為精神病與暴力有密切聯繫,而患者常有暴力或自毀傾向,對其他人士造成威脅甚至傷害。這些與精神病的負面看法不但帶有貶意,更扭曲了精神病患的真實性,造成偏見、排斥和歧視。

事實上,根據精神科醫生指出,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只屬少數,約佔整體精神病人的5%左右,而大多是因為缺乏適當、及時治療或受到不同因素影響而產生暴力行為。至於大部分精神健康有問題的人並無暴力問題,相反患者都是較內向和被動。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在2002年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中便指出:「香港眾多的弱勢群體中,精神病患者相信是最被誤解的一群。他們常常被人視為有暴力和自殺傾向、行為是無法預測的、無能力作理性的決定。負面標籤導致精神病患者對社會有疏離感,而另一方面,社會的接納與包容卻正正是促進他們身心健康所最需要具備的條件。」

事實上,社會對精神病的負面標籤可說比病症來得更可怕,直接影響患者的態度,不願尋求協助和治療,因而拖慢康復進程,甚至隱瞞病歷,自我孤立。

社會大眾對精神病人的誤解,傳媒可說是責無旁貸。須知道,傳媒是大眾市民獲取資訊的主要媒介,對大眾的取向以及社會的價值觀有極大影響。近年部分傳媒的角色從傳播信息、發放資訊演變為以娛樂為主導的平台,滿足大眾的興趣和好奇心往往成為報道社會事件的首要目的。

為了吸引讀者和觀眾眼球,部分傳媒作出誇張和渲染的報道,對於有關精神病人的罪案更是大篇幅報道。除了鉅細無遺地描繪案情,渲染暴力和傷亡的情節,更加以煽情的標題。

這些報道均強調疑犯的精神病紀錄,一旦疑犯有精神病背景,例如身上懷有精神科覆診卡,便立即立論定案,將犯罪行為與精神病扣上關係,簡化犯罪動機和背景。事實上,我們每天在報章或新聞網頁中都不難看到「精神病漢菜刀亂舞」、「精神病人突襲途人」等標題,還有精神病人狂性大發、是都市炸彈等字眼,這些標題和文字難免會令人把精神病人聯想成危險暴力分子而產生恐懼。

「中傷」殘疾人士屬違法行為

2012年某報章便以「小心,癲人出沒」為題,指本港的精神病新症每年突破3萬宗。報道更附以手持染血菜刀男子的圖像,令人聯想到精神病人均有暴力傾向、會隨時傷人。平機會當年便發表聲明譴責有關報道,認為這種以煽情及誇張手法報道精神病,只會加深公眾對精神病者的誤解。而香港記者協會亦指出,有關報道有誇大及譁眾取寵之嫌,主題用「癲人」描述精神病人,實有醜化患者及誇大其危險性之嫌,用字極不恰當。另外,記協亦指有關報道的標題有加強社會歧視精神病人的效果,令人遺憾。

雖然社會上不少人士包括精神科專業人員、病人自助組織、人權和志願機構等均批評有關報道手法,但我們仍不時見到類似報道。

近日有精神病漢因早前殺死母親被判無限期住院,個別報章在報道時便將重點放在他以111刀刺死母親,突出事件的兇殘程度。這種渲染暴力的報道,不只令人感到恐懼,助長社會的偏見和歧視,對有關患者及其家人亦造成傷害。

除了精神病人,其他病人如愛滋病感染者亦受到媒體負面報道所影響。2012年一位年輕醫生自殺,報章披露他是愛滋病感染者。先別說有關報道有否侵犯死者的私隱,這些報道已足夠引發公眾不安和恐懼,令人覺得一旦感染愛滋病便前途盡毀,生無可戀。在輿論的渲染下,有個別團體更要求所有醫護專業人士必須申報有否感染愛滋病,可見傳媒對公眾觀感的影響是多麼大。

現時《殘疾歧視條例》規定,任何人士若「中傷」殘疾人士,乃違法行為。所謂「中傷」,即透過公開活動煽動對殘疾人士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公開活動包括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的通訊,包括講話、書寫、印刷、展示通告、廣播、於屏幕放映及播放紀錄帶或其他經記錄的材料;亦包括由公眾觀察到的任何行徑,包括動作、姿勢及手勢及穿戴或展示衣服、標誌、旗幟、標記及徽章。2012至2017年間,平機會便接到33宗在條例下提出的殘疾中傷投訴個案,當中包括針對個別媒體有關殘疾人士的報道。

毫無疑問,這些報道加深了公眾對殘疾人士包括精神病人的誤解和負面看法;但是根據過往法庭案例,有關殘疾中傷的門檻很高,必須符合法例下煽動對殘疾人士的仇恨、嚴重鄙視或強烈嘲諷的定義。故此,平機會往往難以立案跟進。

雖然這些報道未必違反反歧視法例,然而有關報道手法卻值得商榷。根據香港記者協會的《專業守則》第10條和4個新聞組織聯合訂定的《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第8條,「新聞工作者在處理有關年齡、種族、膚色、信仰、殘疾、婚姻狀況、私生子女、性別或性傾向等內容時,應避免歧視。」因此,傳媒報道實不應煽動或助長大眾的歧視性態度。

傳媒應扮演教育者角色

追求事實真相、捍衛新聞自由是新聞工作者的職責。我們絕對尊重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然而在行使這些權利時,亦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更何況傳媒亦扮演教育者的角色,有責任提升公眾對社會議題的認識和討論。

事實上,在報道事實的真相之同時,傳媒亦應考慮,有關報道能否發揮教育公眾的作用,警惕公眾。除了陳述案情,傳媒工作者亦應納入不同人士如康復者、自助組織以及專業人士的觀點,讓公眾獲得全面資訊,並避免渲染和使用負面描述字眼。政府當局也應積極向傳媒組織推動負責任的報道,提升傳媒從業員對有關方面如精神病的知識。至於市民大眾,亦宜以其思辨與分析能力,還有批判性的思維辨別報道內容,探究不同觀點。

歸根究底,歧視與偏見是源於缺乏知識,因而產生恐懼、排斥。只有當我們每一個人慎思明辨、挺身對抗負面標籤、定性觀念和偏見,我們才可建構沒有歧視,真正共融的多元社會。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陳章明教授

 

(原文刊登於2018年3月20日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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