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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進步還是倒退 – 再看《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只备繁体版)

01/07/2014

平等機會檔案 (2014年7月)
《一些人˙一些事 -- 深思簡論》

是進步還是倒退 – 再看《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


如無意外,立法會將於7月9日恢復《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二讀辯論及三讀,令條例草案正式通過,成為法例。

特區政府於今年2月28日就條例草案刊憲,以落實終審法院於 W 訴 婚姻登記官(W案)下達的命令,訂明只有已接受整套性別重置手術的人,才能以其確認性別在香港註冊結婚。

在過去數個月,無論是立法會議事廳内外,對條例草案的討論都熾熱非常,論點各有不同,甚至南轅北轍。有別於真理愈辯愈明,這些討論並沒有達成共識,相反卻帶出了不少問題,例如為何自願選擇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士,會成為殘疾人士,受《殘疾歧視條例》所保障。亦有人指出,若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會影響傳統家庭價值及下一代的福祉,令本港道德淪亡。此外,更有人擔心會引發暴露身體及偷窺等猥褻性罪行,要為跨性別人士另闢洗手間及更衣室。

性別認同障礙症影響精神健康

姑勿論這些論據的出發點是什麽,以上一切存疑及問題皆突顯出現時社會上對性別認同和跨性別群體的誤解以及認知不足。就變性人士受到《殘疾歧視條例》保障來説,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性別認同障礙症或易性症被界定為影響精神健康的狀況。在衡量跨性別及變性人士是否符合《殘疾歧視條例》下的保障特徵時,並非取決於他們是否進行了性別重置手術,而是性別認同障礙症對他們的思維模式以及情感的影響,以致他們全面參與社會的機會。值得留意的是,《殘疾歧視條例》下的殘疾定義不只涵蓋現有的殘疾,亦包括過往或曾經有的殘疾。基於以上緣故,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一直以來是根據《殘疾歧視條例》,處理跨性別及變性人士的歧視投訴,為他們作出申訴。

就《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平機會於今年4月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交意見書,並出席會議,陳述我們反對條例草案的立場。有人質疑,為何平機會公然反對一條根據終審法院判令、容許變性人士合法結婚的法案。為此,我們必須澄清平機會的立場及理據。

反對手術變成結婚先決條件

首先,平機會認為要求有關人士必須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才能以後天的性別結婚,有可能抵觸該等人士在《人權法》下所賦予的權利。平機會所質疑的,並非手術本身的合法性。無可否認,對一些有性別認同障礙或易性症的跨性別人士來説,性別重置手術是他們自願選擇的治療方案。我們不能認同的是,當局將手術變成跨性別人士更改性別和結婚的先決條件,亦即他們若要享有結婚及相關權益,便別無選擇、必須進行性別重置手術。這種要求又怎能說是自由選擇呢?事實上,這種設有關卡、有條件的平等權利,根本就不符合人權精神。再者,不少醫學界專家已指出,並非所有跨性別人士適合進行複雜、具危險性的性別重置手術,現在政府將手術的要求變成法律條文,無疑是說不能進行手術的跨性別人士,將永遠無法享有結婚的權利。

我們必須知道,跨性別人士在社會已面對重大誤解、偏見,被社會邊緣化。基於外表與身份證明文件上的性別有所差異,他們要經歷生活上的諸多不便,甚至被歧視和騷擾。今次《婚姻(修訂)條例草案》並沒有為他們帶來真正的曙光,他們仍是要繼續生活在黑暗的窄縫。

特區政府表明,有關條例草案是為了執行終審法院所下達的命令,不多不少。但終審法院的指令表明,《婚姻訴訟條例》和《婚姻條例》中對女人和女性的含義,應該「包括」(include)持有獲醫療部門發證書認可的已經完成變性手術由男變女的變性人。這意味並非只有已完成手術的人士,才符合更改性別的定義。事實上,終審法院選擇不在W案中處理,當一名變性人在整個轉變過程中,在哪一個步驟應當被認為已經成功變性的問題。終審法院認為這個問題,最好交由立法機關處理,並建議當局在草擬法律條文時,可參考英國政府所制定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Gender Recognition Act 2004)。亦基於此,終審法院給予12個月的暫緩執行期。

行政手段處理以便將來修法

很可惜,特區政府並沒有完全跟從終審法院的建議,而是選擇以最狹窄的定義去界定性別更改。政府表示,由律政司擔任主席的跨部門工作小組將詳細研究終審法院的建議,但小組卻表示有關工作需時兩年。值得思考的是,在當局仍在探討整個性別承認程序的過渡期間,是否要將性別重置手術的規定寫進法律,還是如平機會建議,應依據現時採用行政手段的方法處理,以便將來修改法例更有彈性。另外,跨性別人士現時在就業、承繼及各公共範疇的合法權利皆欠缺清晰立法。即使條例草案真的獲得通過,在未有全面的性別承認法例之前,又該如何處理跨性別人士的權益問題?

不少人士已表示,有可能在這過渡期間提出司法覆核,特別是性別重置手術的要求有可能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事實上,平機會一直指出,有關手術會導致永久絕育,並存在不少風險。今年5月,聯合國便發出了聲明(Interagency Statement),要求各國確保絕育手術或會引致不育的程序,並非法定性別承認的先決條件。觀看其他地方,不少亦已取消這項要求,例如在過去數月,印度及丹麥便分別將性別重置手術的要求,從她們的性別承認法例中剔除。作為國際大都會的香港,是時候作出改變,賦予我們的跨性別人士以及其他性小衆真正平等的權利,與世界接軌。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周一嶽

 

(本文刊於 2014年 7 月 2 日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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