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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條例檢討」— 拆解「事實婚姻」關係(只备繁体版)

28/10/2014

平等機會檔案 (2014年10月)
《一些人˙一些事 -- 深思簡論》

「歧視條例檢討」— 拆解「事實婚姻」關係


今年7月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就「歧視條例檢討」展開公衆諮詢,其中一個受大衆關注的議題,是應否將免受婚姻狀況及家庭崗位歧視的保障範圍釐清以包括「事實婚姻」關係。

有人指這項建議衝擊傳統婚姻制度,鼓吹婚姻以外的關係,甚至是變相把「包二奶」合法化;亦有人認爲若法例涵蓋同性「事實婚姻」關係,則變相是為同性婚姻開綠燈。另一方面,有商界憂慮,若僱主需為僱員的異性及同性同居伴侶提供福利,會大大加重僱主,特別是中小企的支出及負擔,有礙營商環境。

雖然平機會曾多次在公開場合及透過不同媒體就有關議題作出解釋,但有見近日在網上以及其他平台流傳的不正確訊息,我們認爲有必要再次作出澄清,藉此糾正一些錯誤的見解。

「事實婚姻」關係的定義

要了解保障「事實婚姻」關係這項建議的原委以及對不同社會階層的影響,首先我們必須了解何謂「事實婚姻」關係。從平機會的角度,所謂「事實婚姻」關係,並非所有非婚的同居關係,而僅是指擁有如夫婦一般共同生活的真正家庭基礎關係,並必須符合若干條件。

平機會於諮詢文件内,參考澳洲的《1901年法案釋義法案》以及《1975年家庭法》,清楚列出「事實婚姻」關係的定義,供大衆考慮。「事實婚姻」關係的伴侶需符合下列條件:
    (1) 互相沒有合法結婚;且
    (2) 彼此沒有家庭關係;及
    (3) 擁有一段如夫婦共同生活的真正家庭基礎關係。

至於如何確立真正如夫婦一樣的關係,平機會亦列出了可考慮的因素,包括:
    (1) 關係的長短;
    (2) 共同居住的性質和程度;
    (3) 有否性關係;
    (4) 財政上互相依賴或支援程度;
    (5) 財產擁有權、使用權和取得權;
    (6) 對共同生活的互相交托程度;
    (7) 有否共同照顧子女;及
    (8) 該段關係的名聲和在公共生活層面的面貌,例如關係是否公開。

從以上可見,要確立「事實婚姻」關係,當中的人必須擁有家事上的義務或責任,而非因「方便」或所謂「即興」的同居關係,完全不需履行對彼此的義務或可隨時終止彼此關係。當然,擁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伴侶不可與其他人締結婚約。

切合社會轉變 保障多元家庭
平機會提出是否應將「事實婚姻」關係明確納入婚姻狀況及家庭崗位歧視的保障範圍,是基於現時「事實配偶」在多個層面均得不到「已婚配偶」的法律保障。隨著時代變遷,現今不少伴侶寧願選擇共同生活而不採納結婚的法定形式。但無論是合法結婚或擁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他們均有照顧伴侶及家庭的責任,例如照顧患病伴侶、又或是伴侶父母的家庭崗位責任。基於此,平機會欲徵詢公衆是否應對歧視法例作出相應修訂,以切合社會需要,確保在「事實婚姻」下的伴侶一樣能獲得歧視法例的保障及平等對待。

我必須強調,平機會絕無意圖改變傳統婚姻的定義。但我們不得不承認,在現今社會,婚姻並非組成家庭的唯一方式。我過往便曾指出,社會上每個人均應享有建立家庭的權利,我們應以開明的態度,尊重不同價值取向以至家庭模式。

一夫一妻制度維持不變
正如上文所指,「事實婚姻」關係在法律的框架下可引進清晰的定義,而有關定義跟《婚姻條例》下婚姻定義的概念一致,即一男一女自願的結合,且並不會改變「一夫一妻」的制度。因此,對於有人指出,保障「事實婚姻」關係等同為「二奶」或「小三」平權,鼓勵一個人同時間維持多重「事實婚姻」關係,這説法並不正確。

有些人曾指出,根據澳洲的《1975年家庭法》,一個人(甲)即使已與另一人(乙)合法締結婚約或有「事實婚姻」關係,亦不代表他與第三方(丙)的「事實婚姻」關係不存在,故他們推斷,「事實婚姻」關係勢將造成多重男女關係,包括婚外情等。這個可説是不必要的憂慮,因爲在法律的層面上,我們絕對可以透過法律條文,規定只確認一段關係。例如,目前在澳洲個別省份如新南威爾士、維多利亞及昆士蘭省等,「事實婚姻」關係的伴侶可跟當地政府登記他們的關係,以方便申領福利或安排遺產等。登記的條件是雙方必須未婚、任何一方也不得有另一段關係。若「事實婚姻」關係的伴侶在登記後與他人結婚,則該段「事實婚姻」關係便會自動無效。由此可見,「事實婚姻」關係亦是遵照「單配偶制」的精神,即只是涉及兩個人的關係。

事實上,將免受婚姻狀況及家庭崗位歧視的保障範圍涵蓋「事實婚姻」關係,並不會帶來誘因,鼓吹隨便的非婚同居關係。有關法律改動的目的,是保障所有人,無論是未婚、已婚或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不會因爲他們的婚姻狀況或家庭責任而受歧視。這個改動不僅尊重多元家庭模式,亦有助減少歧視,例如員工不用擔心因「事實婚姻」關係洐生的家庭責任而遭到較差待遇。

並非推動同性婚姻

除了上述的誤解,有不少聲音指將保障範圍擴大至異性及同性「事實婚姻」關係,變相是為同性婚姻開綠燈,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須知道,這兩者根本沒有任何關連。首先,平機會對「事實婚姻」關係應否涵蓋同性事實婚姻關係,並沒有既定立場。其次,即使「事實婚姻」關係涵蓋異性及同性事實婚姻關係,亦不代表同性婚姻合法化。事實上,反歧視法例的功能並不是決定婚姻的定義,而是禁止在既定範疇如僱傭及服務提供等方面的歧視行爲。修改歧視法例,根本不會改變現時《婚姻條例》當中對婚姻的定義,即一男一女自願的結合。

特區政府在2009年修訂《家庭暴力條例》(後改爲《家庭暴力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的涵蓋範圍,有關修訂並沒有改變一夫一妻制度的規定,亦沒有出現排山倒海的官司訴訟,要求司法覆核或修改《婚姻條例》至容許同性婚姻。事實上,在其他司法地區如澳洲,早於1995年已修改家庭法,保障任何性傾向的家暴受害人,但同性婚姻並不獲得該國聯邦法律的認可。菲律賓於2004年通過法案Anti-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Their Children Act,以保障女同志免受家庭暴力,而該國亦不承認同性婚姻。以上例子皆反映,保障同性「事實婚姻」關係,令個人免受婚姻狀況及家庭崗位歧視,與通過同性婚姻並沒有關連。

僱員福利制度

在過去數個月,我們聽到有商界代表對保障「事實婚姻」關係的顧慮,擔心一旦建議被接納,成爲法例,他們會被強制為相關員工提供「已婚」員工的津貼福利,增加經營成本。此外,亦有僱主擔心員工會藉此濫用福利。

首先,對於員工濫用福利的可能性,我們相信可透過建立機制防止,例如根據法例下的指標來判斷「事實婚姻」關係,避免在定義上出現爭拗,以及防止員工以虛假的關係騙取福利。另外,可要求員工就「事實婚姻」關係作出申報,而有關員工亦必須沒有另行結婚等。至於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員工提供福利,現時不少大型及跨國公司及機構已有為未婚員工的同性或異性伴侶提供福利及津貼,這些福利與已婚員工的福利無異。企業為員工提供福利,目的是增加員工的歸屬感,激勵員工,以保留人才。從另一個角度看,若根據員工婚姻狀況而提供不同福利,例如只限已婚僱員享有因配偶妊娠的陪產假,而忽略「事實婚姻」關係的員工亦有此需要,無疑會造成員工之間的分化,甚至影響他們的表現與生産力。

視乎婚姻狀況的領養及生殖科技服務

就婚姻狀況的歧視,平機會在諮詢文件中亦提到領養的情形。現時《領養條例》並沒有規定申請領養的人士必須已婚。因此,平機會認爲在《性別歧視條例》下,沒有必要列出關於婚姻狀況歧視的例外情況,亦因此有關條文可予以廢除,這純粹是把條例更新和理順。

至於根據婚姻狀況而提供生殖科技服務,平機會亦建議廢除《性別歧視條例》内的相關例外情況,並建議當局修訂《人類生殖科技條例》,撤銷目前只向已婚夫婦提供人工授孕治療的有關條文,容許擁有如夫婦般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關係伴侶,可接受人工受孕。有關改動並不會影響《人類生殖科技條例》下禁止單身人士進行人工受孕或商業性質的代母懷孕等規定。從法律的觀點,有關修訂可令《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與《領養條例》的條文一致,亦可避免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會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社會階級、出生或其他身分(包括婚姻狀況)等情況而受到歧視的條文。

我們不認爲以上建議會鼓吹任意製造生命,損害孩子的福祉。一般選擇接受人工受孕療程的夫婦,是經過慎重考慮,並需接受嚴謹的評估。除了婚姻狀況,提供輔助生育技術療程的機構會考慮一連串因素,來審核有關人士是否適合接受治療,例如是否有良好的身心、精神及社交能力;良好的個人及家族醫療記錄;夫婦年紀及將來照顧小孩的能力;養育孩子的責任心及承諾;為治療後所誕下的小孩提供穩定發展的環境的能力以及應付誕下的小孩的一切需要(例如殘疾)的能力;有否任何可能對所誕生的小孩帶來傷害,包括遺傳病的風險及懷孕期的問題,以及會否對小孩疏忽或虐待的危機。以上審核條件皆有助保障孩子在出生後的權益。

平機會理解不同社會人士對「事實婚姻」關係持不同立場。事實上,我們對歧視法例該如何修訂,並沒有既定立場。平機會之所以提出檢討有關法例,是因應本港社會的實質轉變及歧視法例的不足之處,希望社會上不同層面的人士皆可受到全面的法律保障。作爲執行反歧視法例的法定機構,我們著實有責任確保法例能反映社會的轉變及當今社會的情況。

有見市民對歧視法例檢討的熱烈反應,平機會已將接收書面意見書的限期,延至2014年10月31日,我期望大家能深入、客觀地考慮諮詢文件中提出的建議,以理性的方式表達意見,一起建構真正共融、沒有歧視的社會。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周一嶽

 

(本文刊於 2014年 10 月 24日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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