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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除心中偏見 人人得享平等(只备繁体版)

01/12/2013

平等機會檔案 (2013年12月)
《一些人˙一些事 -- 深思簡論》

摒除心中偏見 人人得享平等


今年10月8日,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先生在明報發表題爲「周一嶽想告訴你的真相」一文,重提性傾向歧視立法(下稱立法)將造成逆向歧視,及限制個人思想、言論及宗教自由。其後明光社成員及相關的團體更在不同場合向公眾傳達「立法等如洗腦」的訊息,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認爲有必要就這些不盡不實、具誤導性的言論作出澄清,以正視聽。

再談逆向歧視

就性傾向歧視立法造成逆向歧視的憂慮,平機會已多次作出解釋。首先,我們必須認清,究竟什麽是「歧視」和「逆向歧視」?所謂「歧視」,一般來説是指在缺乏合理原因下,社會上的主流社群對其他群體(一般是少數弱勢社群)作出較差的待遇。而「逆向歧視」就是主流社群得到較差對待。在西方國家如美國,「逆向歧視」主要衍生自平權法案或正向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在這些法案下,某些情況中,傳統上處於弱勢的社群可能得到較佳待遇、較多機會或優惠,變相令社會上大多數主流社群蒙受不利,於是被指對主流社群構成逆向歧視。舉例說,假若某國的政府為解決少數族群的失業率,強制性規定當地企業在招聘時要為少數族群提供若干入職配額,這樣可能影響佔大多數主流社群的機會,即使他們有更高資歷亦可能不獲聘用,有關政策便可能對主流社群造成逆向歧視。

然而,性傾向歧視條例旨在保障所有人,包括異性戀、同性戀和雙性戀者,都能平等地參與社會,享有平等權利,不會基於其性傾向而受到歧視。有關法例並非賦予性小眾較佳待遇,令他們比大多數人得到更多好處、優惠或特權,因此,性傾向歧視立法並不會構成逆向歧視。

以「良心」或「道德」歧視他人

蔡先生及一些反對立法的人士,多番將「逆向歧視」與「因違法歧視行爲而得到的懲罰」混餚。事實上,他們提出的多個例子,其實根本就是直接歧視的行爲,對同性戀者作出差異對待及冒犯。他們又辯說,基於同性戀是罪,在道德上備受爭議,因此本著「道德」與「良心」對同性戀者作出差異對待,是「合情合理」的。

對於這些論據,平機會實在無法認同。首先,無論從醫學和法律等客觀角度來看,同性戀既不是病,也不是罪,過往我已經多次強調這點,在此不贅。至於指同性戀違反道德,亦欠客觀公平。道德的標準,會因應時、地、人而有所不同,甚至有很大差異。舉例說,古時婚姻必須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子女與人私訂終身是不道德的,異族通婚更是「為世不容」,但時至今日,憑個人意願談戀愛及選擇伴侶已很普遍,在香港更是天經地義的個人自由。

由此可見,「道德」的標準會隨著時代及社會教育而改變,若只以某一人或群體的道德觀去批判所有人,標簽沒有違法的人作「罪人」,給他們差異對待,並不公允。立法的精神,就是保障所有人不會因其性傾向而遭歧視,更不容許任何人藉偏見和主觀的道德批判向他人作騷擾和中傷。

現今社會的價值觀強調公平,每個人在法律及生活層面都應得到平等對待,最重要是不可損害他人。性小眾只是追求平等權利,那有什麼地方開罪了我們的社會?為什麼硬要他們順從一些無法符合的標準?我們亦反對明光社成員把同性戀與某些性罪行如孌童或成癮成癖的病態性行為相提並論。事實上,目前根本無證據證明性罪行與性傾向有著必然的關係,有更多此類個案更是發生在異性戀者當中。

思想及言論自由

蔡先生於文章又指,性傾向歧視條例是以法律處分同性戀異見人士,嚴重侵害個人的良心、道德和宗教自由,並無限延伸地列出一切可能性,指一旦立法,任何人對性小眾有差異對待、或令同性戀者不悅便會被控,而僱主亦可能捲入昂貴的法律訴訟,但只要參照現行的反歧視法,便知此言差矣。

正如蔡先生指出,現時四條反歧視條例均訂定了歧視、騷擾及中傷的條款,這些條例皆清楚明確界定規管範圍和違法行爲。例如在《殘疾歧視條例》下的騷擾,除了考慮受騷擾者的主觀標準,亦須通過客觀測試,即在一個合理人的眼中,會否預期有關行爲會令人感到冒犯、侮辱及威嚇。另外,法庭在判決有關行爲是否構成違法歧視時,亦需考慮當事人是否蒙受損失,權利受到損害。須知道,「不認同」與「歧視」是兩碼子的事,若同性戀異見人士只是不認同同性戀而非歧視者,那又何懼立法呢?

從以上可見,性傾向歧視條例並不會令人動輒得咎;亦非將刀架在同性戀異見人士頭上,鉗制他們的思想、言論以至宗教上的自由。其實,人與人之間,如果少一些自以為是或自以為義(self-righteousness),多一些包容和接納,很多投訴個案都可以一早避免或順利解決,而不用呈交法庭審決,也不用勞民傷財及破壞人際關係。部份團體藉立法製造大不必要的憂慮及恐慌,這才是真正的對大洗腦。

沒有哪個性傾向較優越高尚

平機會一直強調,針對性傾向歧視立法,並不是要贊同或鼓吹某一種性傾向。事實上,一個人的性傾向不可能因外界鼓吹而改變。每個人與生俱來皆有不同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包括我們與身邊的親友及同事,我們生而為人,在社會各個範疇都應享有平等參與的權利,並過著有尊嚴的生活,不應因為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受到歧視,這是我們支持立法的原因。

教育下一代

有些家長曾向我表示,擔心一旦立法,會不知怎樣向下一代解釋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議題。其實,歧視法並不涵蓋家庭管教的範疇,無論有沒有立法,都不會影響家長教導子女,而要教育下一代,我認爲應讓孩子多角度認識社會,和有正確的觀念及判斷能力。若只是盲目倡導,強制要求子女接受不正確、不是事實的觀念,根本不能達到教育的效果和意義。就正如性傾向歧視議題,平機會鼓勵社會各界多作廣泛、客觀、理性和持平的討論,促使各方對此議題有更多的認識,才能令香港成為一個真真正正沒有歧視、多元共融的社會。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周一嶽

 

(本文刊於2013年12月4日《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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