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机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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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級背後的原因(只备繁体版)

28/11/2018

我相信大家對「平等機會委員會」(簡稱「平機會」)這個名字一點也不陌生,可能有些人遇到不公平的事情時,就會想起平機會。然而,公眾人士未必清楚了解香港的反歧視法例,亦不知道平機會的工作範疇。不如讓我透過這個平台向大家講解一下。

平機會是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而成立的法定機構,負責執行本港四條反歧視法例,分別是《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平機會的工作包括:根據四條反歧視條例作出的投訴進行調查,並鼓勵雙方調停以解決紛爭;為受歧視的人士提供法律協助;宣揚反歧視和平等機會的價值觀及政策;進行教育及宣傳活動和提供相關資源;檢討法例並提供指引;及就與歧視及平等機會相關的議題進行研究。

平機會的財政由政府資助,雖說其運作是獨立於政府,在管理、運作和預算上享有自主權,但平機會主席(註1)和其管治委員會委員都是由政府委任,平機會本身並沒有權力委任委員。

基於平機會在架構、財政等未完全獨立於政府,加上平機會不是國家人權機構,所以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 (Global Alliance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將平機會評為C級機構。

《巴黎原則》由聯合國大會於1993年通過,適用於國家人權機構,而平機會並非國家人權機構。《巴黎原則》規定了國家人權機構需要滿足的六項主要標準,當中包括廣泛的人權使命、獨立於政府、其組織多元化(Pluralism),有充足資源及充足的調查權等。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的評級認證委員會是根據人權機構在法律上及運作上能否遵從聯合國《巴黎原則》,而將人權機構評級,分為A級、B級和C級。A級的機構可全面參與國際人權機構的地區性及國際會議,亦可參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會議,C級的機構則沒有上述權利,這三級制並不反映各機構的工作成效。

所以近日有報道指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將平機會的工作評為C級,是誤解了評級的說法,因為評級是基於平機會的架構及財政獨立等問題,與工作成效並無關係。

事實上,平機會於2014年進行的 《歧視條例檢討》中已經提出,平機會應該獨立於政府,其工作是需要獨立自主,而其職能也應與人權機構相近,例如平機會可能要對某政府部門的行為進行正式調查,或向個別人士提供法律協助,以向某政府部門提出歧視或騷擾申索等。平機會認為宜在法例中訂立具體條文,訂明平機會獨立性的元素。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陳章明教授

 

(本文刊於2018年11月28日《am730 - 明辨平等》專欄)

註1:遴選委員會透過公開招聘的程序,向行政長官建議委任最適合的人選,擔任平機會主席

基於平機會在架構、財政等未完全獨立於政府,加上平機會不是國家人權機構,所以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將平機會評為C級機構,這與機構的工作成效並無關係。

基於平機會在架構、財政等未完全獨立於政府,加上平機會不是國家人權機構,所以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將平機會評為C級機構,這與機構的工作成效並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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