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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性騷擾(只备繁体版)

18/04/2018

上星期在一個大型體育活動中發生的一宗女記者遭男觀眾「強吻」事件,引起社會廣泛的討論及關注。

一名女體育記者在上周日舉行的香港國際七人欖球賽作現場直播期間,被兩名男觀眾從旁「突襲」,強吻其兩邊面頰,女記者推開他們後繼續報道。據報道,記者事後將有關片段上載到她的社交網站,並表示當時身心極度疲憊,故表現冷靜。她事後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無奈,覺得事件不能接受。

事件引起各方討論,我亦接受了電台訪問,表達平機會的關注,並藉此解釋性騷擾的定義和《性別歧視條例》的涵蓋範圍,以及提供事主可以選擇申訴及跟進的方法。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是指向某人做出任何涉及性的不受歡迎行為,而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相關的情況後,應預期該人會感到被冒犯、侮辱或威嚇。條例適用的範疇包括:僱傭、教育、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處所的處置或管理等等。

該兩名男觀眾的行為被女記者形容為不能接受,有可能是涉及性騷擾的行為,但是否屬於《性別歧視條例》所涵蓋的範疇,則要視乎當時的實際情況及涉事雙方的關係。假如涉事雙方各不認識,雙方並沒有《性別歧視條例》下所涵蓋的關係(例如僱主與僱員之間、服務提供者與顧客之間、老師與學生之間),《性別歧視條例》並不能規管陌生人之間的性騷擾行為。《性別歧視條例》是民事法例,受屈人可以透過向平機會投訴或自行入稟法院向對方索償,或要求道歉等,以討回公道。面對陌生人的性騷擾,我們可以考慮馬上報警求助,讓警方處理有關事件,並研究騷擾者會否觸犯刑事法例。

在今次事件中,有人說可能是由於中西文化差異所引致,我認為絶不能以此作辯解理由。要是對方的行為令當事人感到被冒犯或侮辱,受屈人有權為自己挺身而出,討回公道。

傳媒工作者需要在不同的環境工作,可能會遇到很多突如其來的變化,或要面對和處理突發的事情,傳媒機構往往難以預計及控制有關情況,而女記者在執行職務時亦可能較容易受到傷害。因此,傳媒機構應該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尤其要從性別的角度出發,確保有關措施同樣能保障女性及男性員工,在工作時免受性騷擾。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陳章明教授

 

(本文刊於2018年4月18日 - 明辨平等》專欄)

面對陌生人的性騷擾,當事人可以考慮報警求助,讓警方處理有關事件。面對陌生人的性騷擾,當事人可以考慮報警求助,讓警方處理有關事件。

面對陌生人的性騷擾,當事人可以考慮報警求助,讓警方處理有關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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