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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通讯 第 22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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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歡迎區域法院對懷孕歧視案的裁決(只备繁体版)

平機會於2019年12月31日發表聲明,歡迎區域法院就一宗懷孕歧視案 (DCEO 3/2018) 作出裁決。法院於12月30日裁定一名女士(申索人)基於懷孕受到僱主的違法歧視,判申索人勝訴。

申索人曾受僱於一間公司(答辯人),擔任文員職位。申索人指出,答辯人在得知她懷孕後對她作出歧視行為,包括施加壓力逼使她自行辭職,並在她因流產告病假復工後將她解僱。

法院亦裁定,答辯人因申索人曾向平機會作出投訴而拒絕向申索人發放遣散費及工作證明之行為,屬於《性別歧視條例》第9條和《殘疾歧視條例》第7(1)條下使人受害的歧視。

為了顯示申索人所受傷害和感到憤怒的程度,法庭判申索人獲得133,000元的賠償,當中包括感情損害賠償、收入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並命令答辯人必須在14天內向申索人發出僱用證明。

申索人早前獲平機會給予法律協助。平機會的律師擔任申索人的法律代表,根據《性別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0章)及《殘疾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7章)為申索人向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並擬備法律文件、出席非正審聆訊,以及在審訊時作為事務律師指示及協助外聘訴訟律師。

平機會主席朱敏健先生表示:「多年來,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所提出的投訴之中,懷孕歧視個案一直佔第二大的比例。法院的裁決令我們深受鼓舞。裁決向僱主發出重要的訊息,提醒他們他們不應對懷孕僱員作出歧視對待。」

朱主席續指:「判詞提到在文明社會中,婦女不應因為懷孕而被剝削或褫奪就業的自由和權利。為保障懷孕婦女的權利,平機會一直以來不但積極執法和進行策略訴訟,還呼籲政府為反歧視條例補漏。平機會在進行《歧視條例檢討》時,已建議引入女性在放完產假後重返原來崗位的法定權利,該報告已於2016年3月提交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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