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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通讯 第 25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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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就殘疾歧視個案提供法律協助(只备繁体版)

平機會於2021年1月28日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代表一名人士(申索人)在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申索人曾受僱於一間公司(答辯人),負責處理文書及會計工作。

申索人受頸痛困擾多時,求診後被診斷為患有「頸椎退化」和「頸椎神經根病症」(統稱「殘疾」)。她根據醫生建議,決定放取病假以接受物理治療。隨後,她告知直屬上司每星期需接受兩次物理治療,卻於五天後被答辯人解僱。申索人相信答辯人是基於她的殘疾及/或因該殘疾需要放取病假以接受物理治療而把她解僱,因此她受到答辯人殘疾歧視。

《殘疾歧視條例》保障殘疾人士免受歧視、騷擾及中傷。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僱主若基於僱員的殘疾或因該殘疾導致僱員放病假這事實而解僱該僱員,即屬違法。

平機會把本案交予法庭處理,旨在讓僱員認識他們在《殘疾歧視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並提醒僱主基於殘疾而歧視並解僱僱員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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