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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通讯 第 25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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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措施引「歧視」熱議 平機會發稿解釋法例(只备繁体版)

政府近日宣布計劃推出「疫苗氣泡」政策,隨即有媒體報導部分僱主疑要求僱員接種「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否則將被解僱,引起市民關注做法是否涉及歧視。為釋除大眾疑慮,平機會於2021年4月14日發表聲明,解釋反歧視條例的適用情況。

雖然《殘疾歧視條例》保障市民不會基於過去、現在、將來可能存在的或被認為存在的殘疾而受到歧視,但條例第 61 條訂明,若某人的殘疾屬《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所列的傳染病(如「2019 冠狀病毒病」),而有關的歧視行為對保護公眾健康屬「合理地需要」,即不屬違法。因此,即使未有接種疫苗的人士需面對較緊的防疫措施,若這些措施對保護公眾健康而言屬於合理地需要的做法,或不會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至於僱主要求所有員工必須接種疫苗,否則將被解僱,這要求或對懷孕或患有某些疾病的員工構成較大的負面影響,因為這些人士會因不適合接種疫苗而未能符合要求。除非僱主有合理理由支持有關規定,否則有可能分別構成《性別歧視條例》下的間接懷孕歧視及《殘疾歧視條例》下的間接殘疾歧視。

僱主和服務提供者應顧及不適合接種疫苗者的需要,考慮為他們作出其他合適的安排。據了解,政府亦正考慮在「疫苗氣泡」計劃中包括一些特定的豁免情況,並將與業界商討細節。

若市民懷疑基於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餵哺母乳、家庭崗位或種族而受到歧視,可聯絡平機會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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