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機會歡迎區域法院就一宗殘疾歧視案件的裁決(只备繁体版)
平機會於2024年12月9日發出一則新聞稿,歡迎區域法院就一宗殘疾歧視案件作出的評估損害賠償作出的判決。在該案件中,一名在鋼琴教室擔任客戶服務主任的女士(申索人),在試用期間因患病,被她的僱主(答辯人)基於她的殘疾及放取相關病假而解僱,構成《殘疾歧視條例》下的違法殘疾歧視行為。根據法庭在2024年11月28日所作出的判決,答辯人須支付申索人合共港幣$143,000的感情損害及收入損失賠償。
《殘疾歧視條例》涵蓋僱傭範疇內所發生的殘疾歧視行為。根據條例,僱主若基於僱員的殘疾而將他/她解僱,即屬違法。
平機會主席林美秀女士表示:「今次法庭的判決提醒所有僱主,即使員工仍在試用期,都不能基於僱員的殘疾及放病假而把他/她解僱,因這是違法的殘疾歧視行為。若僱員的殘疾對執行職務有影響,僱主應先考慮作出合理的便利,幫助員工達至能夠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
林主席續說:「書面判案書提到,法庭因應通脹調整了不同級別感情損害賠償的金額,為香港法庭在日後衡量歧視案件申索的感情損害賠償更新了指引,平機會表示歡迎。」
在平機會接獲的投訴當中,有關殘疾歧視的個案仍然佔最大比例。在2020至2023年期間,平機會共收到1 936宗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提出的投訴,當中有1 235宗,即六成多是屬於僱傭範疇。平機會希望這個判決讓僱主知道,不能因為僱員的殘疾而作出歧視或解僱,並鼓勵更多受屈人挺身而出,對違法的歧視行為作出追討。
繼早前申索人在非正審判決取得勝訴後,區域法院在賠償評估的審訊中判定申索人可獲得合共港幣$143,000的賠償,當中包括港幣$95,000的感情損害賠償和港幣$48,000的收入損失賠償,即相等於申索人3個月薪金。此外,答辯人更須支付申索人在是次賠償評估的訟費。
在這個案中,平機會向申索人提供法律協助,其內部律師是申索人的法律代表,負責處理該案件,並按《殘疾歧視條例》提出法律訴訟,以及代表申索人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