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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就殘疾歧視個案(不獲續約而遭解僱)提供法律協助 (只备繁体版)

16/07/2015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今日(2015年7月16日)按《殘疾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7章)代表一名於護老院工作的護理人員在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該名員工基於手腕受傷而無法工作,請了病假一段時間,及後其僱主決定不與她續約。該名員工因而指稱受到殘疾歧視,指其僱主是基於她的手腕受傷而作出不續約的決定;若非她的手腕受傷,她將會像過往八年內四度獲得續約一樣,再度獲得續約至少兩年。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僱主若基於僱員的殘疾而解僱他們或使他們遭受不利,均屬違法行為。平機會給予此個案法律協助,是基於不少因為殘疾或病患而需要請假的僱員,往往被僱主以各種藉口給予不利待遇,甚或遭到解僱。平機會把本案交法庭處理,希望藉此提高公眾的意識和提醒僱主,工作間的殘疾歧視是違法的,而僱主應為有殘疾的僱員提供合理的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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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委員會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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