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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就殘疾歧視個案提供法律協助 (只备繁体版)

28/08/2015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今日(2015年8月28日)按《殘疾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7章)代表一名女士(申索人)在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該名申索人原為一間物業管理公司(答辯人)聘用為助理屋宇監督,她指控答辯人歧視她,在她因感冒而放了兩天病假後,以她不適合該工作為藉口,把她解僱,即使她已事前致電通知答辯人及提供醫生證明書。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僱主若基於僱員的殘疾而歧視他/她,給予僱員較差待遇,即屬違法。「殘疾」的定義不單指身體或心智的機能全部或局部喪失,或全部或局部失去身體任何部分,還包括疾病。

平機會留意到不少因為殘疾或病患而需要請假的僱員,往往被僱主以各種藉口給予不利待遇,甚或遭到解僱。平機會把本案交法庭處理,希望藉此提高公眾的意識和提醒僱主,工作間的殘疾歧視是違法的,僱主應為有殘疾的僱員提供合理的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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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委員會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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