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平機會回應傳媒報導 (只备繁体版)
21/11/2018
就 東方日報於2018年11月20日在A10 版刊登,一篇以「平機會連續18年拿C」為題的報導,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有以下回應:
1. 《巴黎原則》由聯合國大會於1993年通過,適用於國家人權機構,而平機會並非國家人權機構。平機會的委員由政府委任,平機會本身並沒有權力委任委員。
2. 《巴黎原則》規定了國家人權機構需要滿足的六項主要標準,當中包括廣泛的人權使命、獨立於政府、其組織多元化(Pluralism),有充足資源及充足的調查權。平機會因為架構、財政等未完全獨立於政府,國際人權機關全球聯盟因而將平機會的評級維持為C級,這評級是基於平機會的架構及財政獨立等問題,與工作成效並無關係。
3. 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 (Global Alliance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的評級認證委員會(Sub-Committee on Accreditation) 根據人權機構在法律上及運作上能否遵從聯合國《巴黎原則》,從而將人權機構評級,分為A級、B級和C級。A級的機構可全面參與國際人權機構的地區性及國際會議,亦可參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會議,C級的機構則沒有上述權利,這三級制並不反映各機構的工作成效。就分級標準的詳情,請參閱附錄。
4. 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的評級認證委員會在2018年2月21日公佈120人權機構的評級,77間人權機構被評為A級,33間人權機構被評為B級,而10間人權機構被評為C級。
5. 鑑於平機會的工作性質和國際上的做法,平機會於2014年進行的 《歧視條例檢討》中已經提出,平機會認為獨立於政府是重要且必需的,平機會的工作需要獨立自主,其職能也與人權機構相近,例如平機會可能要對某政府部門的行為進行正式調查,或向個別人士提供法律協助,以向某政府部門提出歧視或騷擾申索等。平機會認為宜在法例中訂立具體條文,訂明平機會獨立性的元素。
6. 就網絡和社交媒體上出現有關一些歧視少數族裔的言論,平機會早前已經和社交網絡營辦者積極磋商,要求它們刪除所管轄平台上的種族中傷言論,並研究就種族中傷的投訴個案,提供上載者的資料,供平機會作調查及跟進。此外,平機會亦要求社交網絡營辦者就社交網絡使用者在作出種族中傷留言的法律責任、營辦者的反種族中傷政策和使用者舉報種族中傷留言的方法,進行公眾教育,讓公眾更為明白他們使用社交媒體的責任。由於社交網絡營辦者的監管部門和個人資料管轄部門可能設於海外,平機會正積極尋求解決方案,務求在這類平台執行本地反歧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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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委員會
2018年11月20日
A級: 遵從聯合國《巴黎原則》的標準 (Compliance with the Paris Principles)
B級: 未能完全遵從聯合國《巴黎原則》或提供的信息不足以作出評級決定
(Not fully in compliance with the Paris Principles or insufficient information provided to make a determination)
C級: 未能遵從聯合國《巴黎原則》(Non-compliance with the Paris Principles)
就分級標準的詳情,可參閱以下網址:https://www.ohchr.org/EN/Countries/NHRI/Pages/GANHRISSubCommitteeAccreditation.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