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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就性騷擾個案提供法律協助(只备繁体版)

10/12/2019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今天(2019年12月10日)根據《性別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0章)代表一名女士(申索人),就她在接受服務時受到按摩師(第一答辯人)的性騷擾,及其僱主(第二答辯人)對第一答辯人所犯的違法性騷擾行為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

申索人指稱該名男按摩師(第一答辯人)為她進行腳底按摩的時候,不適當地按摩她的大腿內外側,期間第一答辯人的手非常接近申索人的私處。法庭已頒發匿名命令禁止任何有關本案件的報導或披露申索人的姓名及身份,她的名字在申索通知書以英文字母Y代替。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是指任何不受歡迎而涉及性的行為,而這些行為是一個合理的人應會預期該位受騷擾的人士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性騷擾包括不受歡迎的性要求、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好處的要求、以及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性別歧視條例》對特定範疇內的性騷擾行為作出規管,其中包括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保障服務使用者免受違法歧視或騷擾。

在2016至2018年期間,平機會收到310宗性騷擾的投訴,佔期間整體《性別歧視條例》的投訴約45%。

平機會就此個案提出法律訴訟,一方面希望提高公眾對防止性騷擾的意識,同時亦希望提醒僱主,必須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防範性騷擾事件的發生,否則無論僱主對僱員作出性騷擾的行為是否知情,亦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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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委員會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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