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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歡迎區域法院對懷孕歧視案的裁決 (只备繁体版)

31/12/2019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 今日(2019年12月31日)歡迎區域法院就一宗懷孕歧視案 (DCEO 3/2018) 作出裁決。法院於12月30日裁定一名女士(申索人)基於懷孕受到僱主的違法歧視,判申索人勝訴。

申索人曾受僱於一間公司(答辯人),擔任文員職位。申索人指出,答辯人在得知她懷孕後對她作出歧視行為,包括施加壓力逼使她自行辭職,並在她因流產告病假復工後將她解僱。

平機會給予申索人法律協助後,平機會的律師擔任申索人的法律代表,為申索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0章)及《殘疾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7章)向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平機會的律師在整個法律訴訟過程中一直負責處理這個案,包括擬備法律文件、參加非正審聆訊、在審訊時作為事務律師指示及協助外聘訴訟律師等。

平機會主席朱敏健先生說:「法院的裁決令我們深受鼓舞。該裁決向僱主發出重要的訊息,提醒他們,基於懷孕而對女性作出歧視是違法的,他們不應以歧視的方式對待懷孕的僱員。」

懷孕歧視是指基於婦女懷孕而給予該名女士較差的待遇。《性別歧視條例》保障婦女在僱傭、提供貨品、設施及服務等範疇免受懷孕歧視。在《性別歧視條例》下,若任何僱主基於僱員懷孕而使該僱員受到不利的對待或被解僱,都有可能違反法例。

朱敏健先生說:「多年來,懷孕歧視一直是按《性別歧視條例》提出的第二大投訴。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平機會不僅大力執行法例和進行策略訴訟,還呼籲改善反歧視條例。平機會在進行《歧視條例檢討》時,已建議引入女性在放完產假後重返原來崗位的法定權利,該報告已於2016年3月提交政府考慮。法院的判詞中亦提到在文明社會中,男女的社會地位漸趨平等,婦女享有就業的自由和權利,不應因爲懷孕而被剝削或褫奪。」

法院還裁定答辯人因申索人曾向平機會作出投訴,拒絕向申索人發放遣散費及工作證明信件這行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9條和《殘疾歧視條例》第7(1)條,屬於使人受害的歧視。

為了顯示申索人所受傷害和感到憤怒的程度,法庭判申索人獲得133,000元的賠償,當中包括感情損害賠償、收入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並命令答辯人必須在14天內向申索人發出僱用證明。

此外,判詞亦指出答辯人在訴訟中的表現完全不合理,為申索人及其法律代表帶來不必要的壓力,所以判令答辯人需要支付申索人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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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委員會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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