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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委員會向僱主提出建議(只备繁体版)

28/03/2003

平等機會委員會 (委員會)近日收到多宗關於「嚴重呼吸系統綜合症」(非典型肺炎)和僱主的職責與責任的查詢。


「對於已染上(或可能染上)非典型肺炎的僱員,或有家人或與其有聯繫人士已染上(或可能染上)非典型肺炎的僱員,僱主若把他們開除,或令該僱員蒙受不利,很明顯是屬於歧視,」委員會法律顧問彭佩蘭女士說。她補充說:「不過,若僱員拒絕採取預防措施或拒絕遵守合理而必須的檢疫措施以保障公眾健康,則僱主對僱員採取行動便不屬違法。」


彭佩蘭女士說:「我們應考慮何謂合理僱主的適當行為。由於不符合機構形象而不准員工戴口罩,或在若干情況下不准或阻撓員工放假,都會構成違法的歧視。在這種情況下,僱主肯定需要按反歧視條例而負上法律責任。但更重要的是,這樣不負責任的做法可能導致非典型肺炎擴散至其他員工,進一步影響公眾安全。」


委員會現要求各僱主要作出彈性處理,向染上或可能染上非典型肺炎的員工,或有家人或與其有聯繫人士已染上或可能染上非典型肺炎的員工,發放有薪假期。彭佩蘭女士說:「長遠而言,這種做法有經濟效益,僱主亦可避免反歧視法例和關乎工作場所安全的法例之下的法律責任。」


查詢: 平等機會委員會熱線        2511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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