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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委員會回應教育署就中學學位分配辦法所作的決定(只备繁体版)

19/04/2000

平等機會委員會(委員會)收到教育署就委員會在1999年8月發表的「中學學位分配辦法正式調查」結果所作的回覆,在該報告中,委員會有以下發現:

-同一學校的男女生按性別分開處理-使用性別曲線調整校內積分,定出用以分配中學學位的最後分數;

-在編定派位組別時,男生和女生分為兩隊不同的隊伍排列,導致男生和女生的劃分派位組別的分數不一樣;

-男女校均需採納男女生固定比例制。

不過,教育署認為他們有很強的理據維持現有的中學學位分配辦法,包括把男女生分開調整成績,和把男女生分開定出派位組別,以及男女校維持男女生學額的做法。

教育署認為以《性別歧視條例》第48條有關「特別措施」的條文,作為維持現有的中學學位分配制度的抗辯理據。而教育署提出「特別措施」作為理據,亦即表示他們承認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即中學學位分配辦法是有歧視性的。

平等機會委員會並不接納教育署指稱因為男女生的固有發展不同而需要給予遷就,並以這點作為他們以「特別措施」為抗辯理據的基礎。中學學位分配辦法推行已超過20年,委員會對於教育署不會採取措施來消除中學學位分配辦法內的歧視性,深表失望,委員會正考慮採取法律行動。

平等機會委員會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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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

第VI部

第III至V部的一般例外情況

48.特別措施

凡任何作為是合理地擬---

在本條例有就其訂立條文的情況下確保某一性別或婚姻狀況的人或懷孕的人與其他人有平等機會;

向某一性別或婚姻狀況的人或懷孕的人提供貨品或使其可獲得或享用服務、設施或機會,以迎合他們在---

(i)就業、教育、會社或體育;或

(ii)處所、貨品、服務或設施的提供,

方面的特別需要;

向某一性別或婚姻狀況的人或懷孕的人提供不論是直接或間接的資助、利益或活動安排,以迎合他們在---

(i)就業、教育、會社或體育;或

(ii)處所、貨品、服務或設施的提供,

方面的特別需要

則第III、IV或V部並不將該作為定為違法。

查詢:平等機會委員會熱線    2511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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