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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委員會工商界意見調查證實平等機會措施有利營商(只备繁体版)

17/06/2002

平等機會委員會(委員會)今日(2002年6月17日)公布首項大規模探討工商界僱主及僱員意見的調查結果。調查研究了工商界目前對反歧視法例的認識程度,及其遵守平等機會法例下的良好管理常規的情況。超過三千名來自大中型企業 及中小型企業 的僱主及僱員參與了這次「工商界對平等機會之意見調查」,當中包括在2001年5月至11月期間進行的電話訪問及焦點小組討論。


委員會主席胡紅玉女士表示:「我們收到的投訴當中,有接近六成是關乎僱傭範疇的性別、殘疾及家庭崗位歧視。這次調查探討了工商界的需要和關注,並對於我們鼓勵工商界在工作間推行平等機會政策及常規會有所幫助,僱主和僱員均會受惠。」


主要的調查結果顯示,大中型及中小型企業的僱主和僱員均對平等機會委員會甚有認識。大部份受訪者均高度評價委員會的工作,認為委員會在接受及解決投訴、改變社會人士態度、鼓勵在工作間推行良好管理常規、提出法律訴訟、制定指引,及宣傳和教育市民有關平等機會事宜等問題上,發揮一個重要機制的角色。此外,大部份受訪者均相信,平等機會委員會是以中立的態度來處理投訴的。


與中小型企業相比,大中型企業的僱主對現有法例有較多認識,而中小型及大中型企業的僱員對法例的認識程度則相若。受訪者亦相信,遵行平等機會原則可以締造一個和諧的工作環境、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僱員的穩定性及對公司的信心。受訪者亦就不遵行原則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持相同意見,最常見的影響是僱員士氣低落、同事間的人際關係變得緊張和公司聲譽受損。


有趣的是,大部份的中小型和大中型企業的僱主和僱員均相信,基於種族、年齡和性傾向而作出的歧視是違法的,但其實香港現有的反歧視法例仍未涵蓋這些範疇的歧視。


調查發現,僱主和僱員頗認識他們在平等機會法例下的法律責任,但僱主卻嚴重低估了他們就僱員的作為而需負上的轉承責任。事實上,不論僱主是否知悉其僱員的作為,均需對此負上轉承責任。只有30%中小型企業的僱主及34%大中型企業的僱主知道他們需對發生於其工作間的歧視或性騷擾負上轉承責任。相對而言,中小型及大中型企業的僱員對此有較多認識,比率分別為52%及45%。在得悉他們的法律責任之後,大部份中小型(93%)及大中型(99%)企業均對此表示關注。


調查識別出一系列合理及可行的措施作為基本要求,以減低僱主在現有法例下的法律責任。這些措施亦是良好管理常規,當中包括引入平等機會政策及訂定處理投訴的程序、委派職員負責處理平等機會事宜,及向僱員提供有關平等機會的培訓和資料。大部份受訪的中小型企業(91%)均沒有採取任何此類措施來防止歧視或性騷擾,但大部份受訪的大中型企業曾採取若干預防措施,防止這類行為發生。而他們的理由大部份是認為沒有需要作出此等措施,以及從未發生過歧視或騷擾。調查顯示,越大型的企業,越可能採取預防措施。


約有5%的中小型及大中型企業的僱員聲稱曾親身經歷歧視或性騷擾。當談及別人的經歷時,9%的中小型企業僱員及15%的大中型企業僱員聲稱曾目睹同事被歧視或性騷擾事件。


兩個界別的僱員當中,只有約10%聲稱曾經被歧視或性騷擾的受訪者曾向其僱主或有相關權力的人士舉報事件。而受訪者就不作投訴所舉出的原因,主要是對作出投訴的結果缺乏信心,以及害怕失去工作。


胡女士強調:「社會人士有權提出對歧視及騷擾的關注,這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委員會相信,投訴較適宜由公司本身來處理,我們鼓勵僱主採取預防措施及依循我們所建議的良好管理常規,以消除機構內的歧視和處理違法的行為。」


受訪的公司均表示願意接受委員會的培訓和資料,這亦有助他們遵守現行法例及減低他們的法律責任。超過半數大中型企業僱主選擇教育/培訓他們的職員,讓他們學習有關法例,以便在公司內部解決事件。他們表示會採取的行動包括:

- 教育/培訓他們的僱員

- 制定預防措施

- 諮詢委員會/制定平等機會政策


胡女士續稱:「每個人都有權在一個沒有歧視和騷擾的環境下工作。但不幸地,這些事件仍是會發生的,因此公司應採納適當的程序,來處理此類投訴。若不正視投訴,將會造成一個有敵意的工作環境,並為公司帶來更大的實際損失。 」


委員會將就調查結果進行一連串的工作,包括對工商界作出支援,為他們提供有助促進良好管理常規的資料,並會進行下列的工作項目:

- 平等機會培訓工作坊(2002年9月)

- 中小型企業資料套(2002年10月)

- 網上遙距學習課程,為工商界設計的網上培訓課程(2003年初)


胡女士在總結時指出:「遵守平等機會原則是有好處的,有關『標準普爾』最主要的500家企業的業績評級資料顯示,最忽視平等機會措施的100家公司,每年回報率平均為7.9%;而100家高度重視平等機會措施的公司,則每年回報率平均達18.3%。這些數字清楚說明:有動力的員工,能帶來可觀的回報。」


按統計署定義:

-大中企:從事製造業機構,僱員人數>100;從事非製造業機構,僱員人數>50

-中小企:從事製造業機構,僱員人數<50;從事非製造業機構,僱員人數<50


研究摘要


查詢: 平等機會委員會熱線        2511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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