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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委員會就殘疾歧視個案提供法律協助(只备繁体版)

22/09/2006

平等機會委員會(委員會)今天(2006年9月22日)按《殘疾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7章),就兩宗獨立案件,代表兩位原告人於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兩位原告人均指稱受到前僱主殘疾歧視而被解僱。在其中一個案的原告人患有乙狀結腸癌,他在康復後準備復工時被解僱。而另一個案的原告人曾傷及右腕,他在復工當日被解僱。

委員會為這兩宗個案提供法律協助,因為這些個案能傳達一個訊息,就是僱主若在員工從傷病中康復後並復工時將之解僱,便有可能構成殘疾歧視。委員會就這兩宗個案提出訴訟,是希望就有殘疾的員工在依法放病假後復工時,僱主為他們提供合理遷就方面的法律責任,確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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