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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向政府建議設立專責平等機會審裁處(只备繁体版)

08/04/2009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已向政府建議設立一個平等機會審裁處,作為一個擁有本身法定權限及法例框架的獨立司法機關,並由區域法院法官擔任當然審裁官。
 
平機會主席鄧爾邦先生表示:「設立平等機會審裁處的目的,是為方便公眾就涉及歧視個案向法院申訴,令有關程序更方便及較少形式上的規範。」
 
目前,歧視案件的法律程序是由區域法院處理,並根據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的訴訟規則進行。提出及進行法律訴訟的規則和程序都是有形式上和技術上的規定。申索人若需自資延聘法律代表提出及進行歧視個案的訴訟,可能會因訴訟費用高昂而卻步,從而有礙他們使用審裁制度。
 
鄧先生續稱:「平機會於2004年開始就反歧視條例之下的申索審裁程序及機制進行檢討,在檢討過程中,平機會就其運作經驗、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做法,以及香港其他專責審裁處的做法作出了考慮。」
 
在一些有執行類似的反歧視法例的海外司法管轄區,他們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把此等案件的展開及處理程序獨立於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之外。
 
在香港,就某類案件而言,以一個易於使用的審裁制度來處理比使用一般的民事訴訟制度更為適合,因而設立了專責的審裁處。在這些專責審裁處,申索人不需要依循有關狀書及其他手續上的技術規定,其程序是為了方便欲自行進行法律程序的一般市民而設計的。
 
我們建議,擬設立的平等機會審裁處的規則及程序應只適用於根據反歧視條例提出的歧視案件,其規則應包含下列主要特點:-
 
(i)
使用特定表格展開法律程序,申索人毋須依循其他民事案件就展開程序和作訴的方法的技術性規定;
   
(ii)
具有廣泛的個案管理權力,以管理法律程序;
   
(iii)
(在申索人已就個案直接向平等機會審裁處提出訴訟的情況下)具有酌情權,可以把案件轉交平機會調查及調解;
   
(iv)
(在申索人已在先前向平機會提出投訴的情況下)有權要求閱覽由平機會提供的投訴摘要,並在處理案件時考慮該摘要;
   
(v)
鼓勵訴訟各方透過調解或調停的方式解決糾紛。如某方不合理地拒絕透過調解或調停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則可成為作出不利於該方的訟費命令的因素;
   
(vi) 應容許訴訟各方有法律代表。
 
除了規則和程序之外,我們亦建議向公眾提供合適的資料和指引,以便一般市民亦可以在沒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自行進行有關法律程序。
 
傳媒查詢,請致電2106-2226與羅寶珠女士聯絡。
 
 
平等機會委員會
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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