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机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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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辞

无障碍交通及旅游研讨会2012

主礼嘉宾 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林焕光先生 致辞

18/01/2012

張偉良主席、何宣威秘書長,各位朋友,大家好!

多謝香港復康會邀請我來今日的研討會。

自我兩年前擔任平機會主席一職開始,幾乎每星期在不同的公開或半公開場合,我都有討論「無障礙」這個議題。皆因香港雖然在經濟上是一個位於前列的城市,但對殘疾人士來說,我們仍然說不上是友善的城市。初來香港的朋友很快會留意到,我們的電動樓梯,可謂全世界最多。我們有位於中區,已成為旅遊景點的最長電動樓梯。我們亦有位於將軍澳某所設計學院,可能是全世界最高的電動樓梯。我們更有位於各大小商場,只有幾級的極短電動樓梯。四肢健全人士都視這些輔助設施為理所當然,可是,殘疾人士在出入很多公眾地方時,卻反而困難重重。

我們的社會,不應該是這樣的。

我們在2008年已簽署了《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這公約認定政府有責任確保殘疾人士可以自由地、獨立地進出各種場所。在1996年,香港亦通過了《殘疾歧視條例》。這條例規定,如果殘疾人士得不到進出處所及使用交通工具的平等對待,屬於歧視。

其實技術上的問題早已不是問題。只要加些設計上的心思,要添置可以盛載輪椅的電動樓梯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很可惜,在香港卻沒有人去考慮這種設計。

輪椅使用者望其門而不得其入的情況在香港非常普遍,可能是為了防雨水的關係,我們的街鋪大都在門前設有梯級。所以輪椅使用者需要其他人幫忙「抬」入地鋪內的尷尬場面常有出現。其實,只要我們的城市設計者用多點心思,為升起的行人路多加一個斜道,已經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我們的公共巴士,在25年前已開始無障礙運輸服務。那些年,八十年代是復康政策的黃金期。那十年的確有不少成就。但很不幸,往後的改革動力似乎慢慢減弱了。到目前為止我們仍然只有六成的巴士可容輪椅乘客上落。萬一有幾位朋友需要一起坐輪椅出入,恐怕要經過數小時才可以在另一個站再聚。因為一輛巴士通常只接載一部輪椅。

還有,地下鐵路已經建成超過30年了。地鐵公司曾經承諾所有車站會設有獨立的升降機上達地面,但到目前為止,92個車站之中,仍有接近百分之二十的車站不可讓輪椅使用者自由出入。更甚者,這些車站都處於人口稠密的市區中,年長及行動不便的乘客出入時苦不堪言。

全香港供輪椅人士使用或租用的汽車及各類小巴只有155輛。然而在香港,光是因殘疾而日常需要使用輪椅的已超過四萬人,這還沒有計算有需要的長者在內。全香港近萬部的士,亦只有五部可以方便輪椅人士使用。

我們不能忽視的是,除了數萬名殘疾輪椅使用者外,香港已是一個正在高齡化的城市。我們現在每八個人就有一個是65歲或以上。在20年內,我們每四個人中便有一個是65歲或以上的長者。相信大家都清楚,人到了某個年紀,或多或少在行動上就沒有那麼方便。雖然未必需要全面使用輪椅,但進出公眾場所很多時都需要輔助步行工具。

以上說的是現實,我接著要說的是生意。

香港每年有四千萬遊客。只算即日來回的遊客,即是所謂的「Day trippers」,每年就有二千萬。他們來港目的就是購物。這類Day trippers為香港帶來的生意額達九百億港元。這些旅客四處可見,相信他們也不願意拖著行李箱去爬長長的樓梯。但在地鐵出入口,常常看到這些情況。

此外,每年有約四萬個港人所生的嬰兒出世。現代的孩子不少到三歲還是坐嬰兒車。因此,每日都有十幾萬輛嬰兒車進出不同地方。

我們什麼時侯才可以有比較合理的安排讓全民都可以進出自由呢?我們什麼時侯才可以確保我們的旅遊設施和旅遊巴士完全暢通無阻呢?什麼時侯才可以把絕大部份旅遊設施設置為無障礙呢?我們什麼時侯才可以追貼國際上先進的標準呢?

多年來,當局以不破壞香港古蹟面貌為理由,一直不願在古蹟景點和歷史建築設置無障礙設施。但我們從其他國家的情況可以清楚看到,古蹟跟無障設施是可以和諧地結合的。只要當局在設計上,和在投放資源上用多一點心思便可。

今天下午,研討會將會有數位專職人士去講解如何在未來大型建設中做到真正的全民通用(Universal Design)。到目前為止,平機會只有機會看過啟德新郵輪碼頭的設計。我們認為要達到理想的全民通用設計仍然有一段距離,我們希望當局能夠做得更好。

平機會盼望未來的大型項目,如高鐵站及西九龍文化發展區,能真真正正的做到全民使用都暢通無阻,達到甚至超越世界水平,令香港人可引以自豪。

其實,全民通用的設計所需要的額外資源投放是有限的。最重要的是,主政者、設計者、執行者及管理者,都要有一個共同理念:我們必須從最前衛的角度去全盤考慮通用設計,而不是零敲碎打地去做。

平機會在15年來,一直負法律所賦予的責任去執行《殘疾歧視條例》。但我可以說,執行這法例的挫折感相當重。因為平機會執法只能偱民事個案方式去進行,而且需在有投訴人的情況下方可執法。

我舉一個例子:我們最近成功為一位住在舊型屋邨的行動不便人士,向屋邨業主立案法團爭取到建立一個電梯出入口通道。我們本來代投訴人訴諸法庭,但在未開審之前,業主立案法團尋求庭外和解。亦由於這樣,我們這個成功的個案只適用於該座、該層樓及該位投訴人。我們不可以用這個成功和解的案例去要求同一屋邨內的其他座數作出改善。像這類的舊型屋邨愈來愈多公公婆婆出入,但我們卻無法要求有關法團全面進行改善。

這案例清楚表明了如果我們純粹倚靠現有的《殘疾歧視條例》去改善無障礙設施,只可以達到零碎的效果。這樣下去,我相信在多年後我們再回來研討,情況仍不會改善許多。

所以我呼籲,政府應該嚴肅考慮通過全面立法,要求所有在97年之前落成,並非根據新條例建築的建築物及供公眾出入的場所,逐步在合理的時間內及可行情況下,增添無障礙通道設施。只有政府才有這樣的權力,只有政府才能進行這立法工作。

本人謹希望,今日的研討會能引領我們考慮如何更合理地保障殘疾人無障礙通道的權利。

多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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