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机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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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教育?— 最佳的反歧視方法淺談」— (Traditional Chinese version only) 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鄧爾邦先生講辭

09/06/2007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國家透過憲法,肯定了對平等和人權的尊重;隨著社會的發展,平等機會和反歧視的議題,也得到大眾的認同和關注。

但是,大眾同意反歧視,不等於對這議題有共識。我們首先需要落實反歧視的理念,然後才能在社會貫徹推行平等機會。機會平等和結果平等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舉個例說,在職場裡我們所得到的成果與個人的學歷、技能、工作經驗等條件,不一定相稱。這反映了社會現實,與社會公義原則並無相違背的地方。反歧視的著眼點應是促進人人機會平等,不應因為無關的因素,例如性別、懷孕、殘疾、種族等,被抹殺了發展潛能的機會。這是社會公義的要求。換句話說,如果雇主付予員工的薪金,不是按照他們的能力,而是因為性別等無關的因素決定,這就是歧視,亦是社會公義所不容。

談到如何消除歧視,社會上意見紛紜。一般而言,有兩種不同的意見:有認為反歧視應宜從教育入手,但亦有主張需立法才能有效地消除歧視。

香港實施反歧視法例(或稱平等機會法例)已超過10年。在立法之前,社會上亦有同樣的辯論。我在此嘗試為讀者敘述一下這些不同的觀點。

從教育反歧視

首先,社會上有一部份人認為歧視並非嚴重的社會問題,透過教育就可處理,立法不是必需的。

由於歧視源於我們對一些具有某些特質的人的定型觀念,這些看法影響了我們的思想和行動,所以倡議反歧視應該從改變思想的方向入手。贊成採取教育反歧視的人,認為要更正個人的偏見,不可能用強逼的手段,而教育就是改變思想的最好方法。再者,教育亦是一種溫和的、大眾比較容易接受的方式。1997年平等機會委員會剛成立不久,香港政府就種族歧視進行公眾諮詢,就有83%的回應者反對就種族歧視立法。

商業機構亦有其看法。有了反歧視法例,投訴必然增加;機構亦須制定相關的政策,增添人手負責這方面的事宜,導致營商成本增加,而利潤當然相對下降。所以,教育對有些商業機構來說是比較可接受的方法。

實施反歧視法例意味著訴訟隨之而來,在社會中造成對立,破壞和諧氣氛。亦有人擔心法律機制會被濫用,增加社會行政成本。

從立法反歧視

支援立法歧視的原因,可以歸納如下:

首先,社會上的確存在著歧視。就反歧視立法,可以為受歧視者提供有效的補救措施以及討回公道的管道。要注意的是,被歧視的往往是弱勢的社群,沒有法例設立明確的機制及賦予執行機構法定的權力去處理申訴,弱勢社群根本無從爭取他們應有的權利,這是社會的現實狀況。

此外,要反歧視,就必須有一套衡量的標準,為歧視下定義。只有透過立法,才能達到這目的。

其實立法與教育並非互不相容的。立法也是一種有效的教育方法。香港未實施反歧視法例之前,含有歧視性的招聘廣告,比比皆是。雇主刊登廣告時,往往注明要聘用某一性別、貌端或者體健的員工,但這些條件未必與職位相符合。反歧視法例生效後,這現象很快就消失了。到了今天,香港的報業已經自發地拒絕刊登含歧視成份的廣告。立法的有效性,由此可見一斑。

其實,立法是否會增加訴訟,全視乎法例設下的規定。例如香港的反歧視法例,規定了受屈人除了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外,還可以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投訴。委員會收到投訴後,必須進行調查及調解。這是訴訟以外另類的解決糾紛途徑,提供一個平臺,協助雙方溝通,尋求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到目前為止,香港反歧視法例通過後實際的訴訟並不多,證明了立法並不一定刺激訴訟數字上升。

從營商的角度來看,機構存在歧視造成的損失較諸立法要求機構實施平等機會為高。實施平等機會的雇主,是雇員願意效忠的雇主。員工流失率低,人才得到發揮,生產力上升,這些都應是機構樂見的。

履行社會責任,是現代國際社會的共識。推行反歧視及平等機會,就是社會責任之一。不少的國際企業,都以社會責任作為其義務,甚至在商業推廣活動時,標榜其對社會責任的承擔和成就。社會責任已經成為企業建立品牌重要的一環。此外,從國家的角度來看,立法反歧視有利於國家的國際形象,倡議公平的競爭環境,可吸引更多的外來投資。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39條注明,須通過法律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反歧視條例正是履行國際公約和落實基本法的一個實質表現。再者,聯合國在去年底通過新的《殘疾人權利公約》,我國已經簽署,現正等候確認。

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簡介

我在上文提及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的一些經驗,現在為讀者簡單介紹一下委員會的工作和運作,用意是提供一個現有的模式,作為反歧視工作者的一些參考。

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於1996年5月間成立,負責執行三條反歧視法例,即《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委員會是一個法定機構,意指委員會的設立、職能、權力及財政資源等,皆由法例明文規定。委員會的運作經費來自政府,但在管理和運作上卻全然獨立。委員會須每年提交工作報告給予香港的立法會省覽。委員會的職員也不歸列公務員編制。

委員會的職能主要有:投訴處理及調解、法律協助和公眾教育及推廣。

投訴處理及調解

根據香港的反歧視條例,委員會必須在收到投訴後,進行調查並致力透過調解的方式協助雙方解決糾紛。投訴及調解程式都是保密的。委員會並不就投訴作出裁決。調解是一個自願參與而且保密的過程,雙方均可參與討論。相比起法庭訴訟而言,調解是一個既節省精力,又將損害減至最低程度的程式。透過商議而達成的和解方案,往往更加能迎合雙方的利益和需要。我們的調解成功率平均超過百分之七十。因此,自委員會成立以來,只有很少的受屈人自行透過法律程式向歧視者提出申訴;大部份人士都選擇向平機會提出投訴解決問題。

法律協助

當然,並非所有的個案都可以透過調解解決。根據香港的反歧視條例,在調解不成功的情況下,投訴人可以向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法律協助。在這情況下,委員會的角色就從中立的角色轉移到宣導的角色,可為投訴人提供不同的法律協助,包括向法院提出訴訟。這些申請都是由委員會轄下的法律及投訴專責小組負責審批。委員會成立十年以來,處理了大約8000宗投訴,收到少於400宗的法律協助申請,經審視以後,批准了約50多宗,至終只有十多宗個案須由法庭進行聆訊。由此可見,透過立法的手段消除歧視,實質上推動了社會的反歧視文化,並沒有增加了社會負擔或製造對立,反而提供了合適的途徑讓受屈人士尋求補償。

教育及推廣

委員會亦理解到教育的重要性。所以,除了處理投訴外,我們亦透過研究、調查、推廣及公眾教育等工作,提高社會各界對歧視現象及平等機會概念的認識。

我們積極地與政府部門、商會及其他機構建立夥伴關係,建造一個推廣平等機會的網路,透過這網路鼓勵並協助雇主及各種不同的社會團體,落實良好的平等機會政策及措施。

委員會舉辦的教育及推行活動十分多元化,例如透過電視節目、戲劇、公開表演、展覽,各類比賽等,向市民大眾介紹平等機會訊息。委員會亦出版通訊,以及法例實務指引等等。透過網站(http://www.eoc.org.hk),任何人士均可得到所需的平等機會資訊,包括法例全文、調解成功的投訴個案、網上訓練課程、以及各種推廣及教育活動的訊息等等。

總結

建立一個有平等機會、沒有歧視的社會,要經過一段漫漫長路,其中涉及的是怎樣改變社會文化。

倡議平等機會的意義,在於賦予社會上每一個人的發展權利。不論是什麼人,都應該享有平等的就業、教育及參與社會的機會。個人得不到平等機會發展,也就是受到歧視,受傷害的不單只是個人,社會也受到影響。人力資本往往是社會最重要的資源之一。個人因為遭受歧視以至未能發揮所長,社會發展就受到影響。此外,有些被歧視的人可能須倚賴社會生活,造成負擔,最終每一個人都受到影響。 倡議平等機會,有利於社會的建設。社會上人人都可享有資源和參與社會,並不因為個人的一些特質而受歧視,這樣的社會才可達致和諧安定,促進相容,這亦是社會公義的重要目標。

在推行反歧視時,我們必須瞭解到立法與教育是可以並容的。但是,立法可達致的功能,難由教育措施取而代之。立法反歧視可以確立一個不偏不倚、獨立的監管制度,為社會設下標準,並讓受屈者可依循指定的途徑提出申訴。這就是監管制度的核心,而法律則為整個制度的基礎。

最後,希望我們在香港實施反歧視的經驗,能夠抛磚引玉,帶來社會上更多的討論和意見,為反歧視這一議題建立更鞏固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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