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儿童权利公约》
20/0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
《兒童權利公約》
提交的報告
-平等機會委員會意見書-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2005年7月20日特別會議
背景
1. 平等機會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負責執行香港三條反歧視法例:《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在這三條法之下,委員會有責任致力消除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及家庭崗位的歧視;消除性騷擾、殘疾騷擾及中傷,並推動男女之間、傷健之間、有家庭崗位人士與沒有家庭崗位人士之間的平等機會。
2. 雖然委員會從未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兒童權利公約》提交的報告,向聯合國提交任何平行報告,但委員會不時會就兒童權利,特別是他們在教育方面的權利,向聯合國、立法會及相關的政府決策局和部門,表達關注。
逐步實現公約所確認的權利
3. 公約第二條訂明,政府應尊重公約所載列的權利,並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每一兒童均享受此種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別。
4. 現時的反歧視條例已涵蓋了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及家庭崗位的歧視,並禁止教育機構基於這些原因而歧視學生。委員會預期禁止種族歧視的法例將於短期內立法,並期望兒童,特別是少數族裔兒童,屆時將可以在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中接受教育,盡展潛能。
為殘疾兒童提供的教育
5. 公約第廿三條訂明,締約國應確保殘疾兒童能有效地獲得和接受教育,其方式應有助於該兒童盡可能充分地參與社會,實現個人發展。委員會備悉並讚賞教育統籌局(教統局)近年致力把有殘疾的學生融入主流的工作,不過,委員會不時收到教師的意見,指他們缺乏有效教導殘疾學生所需的技巧和知識。
6. 委員會促請教統局為在職教師提供所需的培訓和技巧訓練,以便他們能夠以有效的方式教導有殘疾的學生。此外,這類培訓和技巧訓練亦應包括在新入職教師的基本培訓之內。
通識教育課程
7. 公約訂明,締約國一致認爲教育兒童的目的應是培養對人權的尊重;培養兒童本著各國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體以及原為土著居民的人之間諒解、和平、寬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會裡過有責任感的生活。
8. 委員會備悉,教統局現正改革高中和高等教育的學制,建議中的高中課程之下的通識教育科,被認為是把人權、平等和平等機會等觀念融入學校課程的最佳方法,有關這點,委員會希望促請教統局課程發展處把這些觀念包括在通識教育科課程之內。
少數族裔兒童的教育
9. 委員會希望指出,本港很多少數族裔兒童由於語言障礙,故此在學校教育,特別是學習中文方面,遇到顯著的困難。考慮到這些兒童當中,即使不是全部,很多都會在家中使用母語,而本地學校一般缺乏設施,讓這些並非以中文作為母語的學生學習中文,這方面的困難,將會對他們的能力和獲取優質教育的機會造成影響到。
10. 雖然種族歧視法例仍未立法,但委員會對於這些困難為少數族裔兒童在接受學校教育方面所帶來的不利影響表示憂慮。委員會促請教統局顧及此類兒童所面對的困難,並提供有效方法,讓他們融入主流學校,從而最終達致他們全面參與本地社會。
總結
11. 委員會同意公約所載的原則,並準備在有需要時,以提供意見和分享經驗的方式,向政府及相關機構提供協助,以實現公約所確認的權利。若民政事務委員會需要進一步的資料,委員會將樂意提供。
平等機會委員會
二零零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