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機會就殘疾歧視個案提供法律協助
平機會於2024年1月30日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7章),代表一名申索人在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答辯人是在一間經營鋼琴教室的公司,申索人曾在該公司擔任客戶服務主任。申索人指稱,答辯人基於她的殘疾(即甲狀腺機能亢進症)將她解僱,對她作出殘疾歧視。
申索人在試用期期間,因為感到呼吸困難而向醫生求診,被診斷患上甲狀腺機能亢進症,獲給予六天病假,申索人隨即透過即時通訊應用程式向直屬上司申請並獲准放取病假。在病假期間,由於申索人仍然有心跳快的症狀,她再次向醫生求診,並獲給予額外11天病假,申索人同樣透過即時通訊應用程式把醫生證明書傳給直屬上司,取得額外病假。在申索人放病假的第八天,直屬上司致電她,指答辯人決定提出七天通知期解僱申索人,即剛好在她預定復工的前一天終止她的僱傭合約。
《殘疾歧視條例》保障殘疾人士免受歧視、騷擾及中傷。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僱主若基於僱員的殘疾或疾病而將他/她解僱,即屬違法。若僱員的殘疾對執行職務有影響,僱主在作出解僱的決定前,仍需考慮作出合理的便利,幫助員工達至能夠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
平機會把本案交予法庭處理,希望藉此提高公眾的意識,並提醒僱主工作間的殘疾歧視是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