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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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及員工

訂立規則

  1. 對須由平等機會委員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下稱為「各反歧視條例」)訂立的規則作出建議。註釋 1

 

審閱報告

  1. 審閱有關下列事項的報告,並知會平等機會委員會:

    1. 調停員給予根據各反歧視條例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的人以調停方式提供協助的報告;

    2. 由主席及總監(投訴事務)根據各反歧視條例作出對某項申訴不進行調查或終止調查的決定的報告,並知會平等機會委員會;以及

    3. 根據各反歧視條例提出卻未能經調停達致和解的申訴個案的報告。

 

考慮法律協助申請

  1. 考慮要求平機會給予法律協助的申請。註釋 2

  2. 監察上文第(3)段獲提供協助的個案進度,就因這些個案的進行而產生的事宜作出決定。

 

就正式調查提供意見

  1. 關於進行正式調查:

    1. 建議平等機會委員會有關進行正式調查的調查範圍或修訂的調查範圍;

    2. 委任專責工作小組,由主席領導,負責進行平機會所決定的正式調查的日常工作,並向平機會作出匯報;

    3. 審閱正式調查專責工作小組的定期報告,並就報告作出建議;

    4. 就有關進行正式調查作出初步結論及擬備報告給平機會作考慮,包括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作建議;

    5. 就發出執行通知,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作建議;以及

    6. 審閱有關遵守執行通知的報告,並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就不遵守執行通知的事作建議,看是否需要作正式調查。

 

考慮進行法律訴訟

  1. 決定對反歧視條例所指的持續的歧視、騷擾或中傷採取何種行動。註釋 3

  2. 決定平等機會委員會應提出何種法律程序。註釋 4

  3. 監察平機會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訴訟的情況(包括平機會申請司法覆核、平機會申請安排法庭之友出庭或平機會以被告人身分在訴訟中作出抗辯),並按情況需要就與此等其他訴訟相關的事宜作出決定(包括提出此等訴訟或就此等訴訟作出抗辯的決定)或向平機會作出適當的建議。

 

檢討法例

  1. 根據反歧視條例的施行情況,並在有需要時,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提交修訂條例的建議。註釋 5


註釋

  1. 平等機會委員會可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88條和在《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的相應條文訂立規則。

  2.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85條和在《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的相應條文,若投訴未能達致和解,平機會可給予調停以外的協助(即法律協助)。平機會在認為適合時,可給予該等法律協助。

  3.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81條和在《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的相應條文,平機會可向區域法院申請,禁制某人持續作出違法歧視行為、違法的騷擾行為或違法中傷。

  4.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82條和在《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的相應條文,只有平機會才可在區域法院對違反《性別歧視條例》第43條「歧視性的廣告」、《性別歧視條例》第44條「指示他人作出歧視」和《性別歧視條例》第45條「施壓以使他人作出歧視」和在《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相應條文的人展開法律程序。也只有平機會才可對違反《殘疾歧視條例》第42條「要求提供資料」的人採取法律行動。

  5.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64(1)(e)條和在《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的相應條文,平機會有權檢討反歧視條例的施行情況,並提出修訂條例的建議。再者,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66條和在《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的相應條文,平機會有權檢討反歧視條例的附表,包括《性別歧視條例》附表5「本條例的進一步例外情況」和《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的相應條文,以及《殘疾歧視條例》附表2「指明為具減輕患情或治療作用的裝備或輔助器材的裝置或器材」和附表3「為第12(3)(c)條的施行而指明的條文」

政策、研究及培訓專責小組

  1. 為進行政策分析╱倡議所採取的措施及相關跟進行動給予意見;
  2. 按照《性別歧視條例》第65(1)條規定,審議及批准委託外間機構進行的研究和相關的跟進行動;
  3. 按照《性別歧視條例》第65(1)條規定,審議及批准給予(財政上或其他方面)協助他人進行任何研究活動;
  4. 就進行培訓課程與活動及提供顧問服務的措施給予意見;
  5. 在政策分析╱倡議及研究的框架內,審議和通過製作平機會的教材資料套;
  6. 審閱平機會辦事處就政策及研究事宜委託外間機構進行項目的報告;以及
  7. 審閱平機會負責或委託外間機構進行的政策及研究的工作進展報告。

社會參與及宣傳專責小組

  1. 就加強平機會的宣傳工作、公眾教育及與傳媒的關係的措施給予意見;
  2. 就推動平等機會和消除歧視的措施給予意見,以推動社會各界投入活動;
  3. 就與政府及非政府組織(包括僱主機構及關注團體)的聯絡工作給予意見;
  4. 審閱平機會就上述(1)、(2)和(3)項所採取的行動的報告;
  5. 按照《性別歧視條例》第65(1)條規定,審議及批准在財政上或其他方面協助其他人進行研究或教育活動;以及
  6. 監察公眾對平機會工作的反應,以及向平機會建議前瞻的路向。

行政及財務專責小組

  1. 審核平機會的年度開支預算初稿;
  2. 考慮和批准平機會接受的捐款;
  3. 審核平機會的帳目報表初稿及核數師報告書;
  4. 審核平機會活動的年度報告初稿;
  5. 審核《行政安排備忘錄》及其後的任何建議修訂;
  6. 就平機會有關工作的事項設立招標小組,以及通過招標小組作出的建議;
  7. 就聘用「首長級薪級表」和「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表」的僱員設立招聘小組,以及通過招聘小組作出的建議;
  8. 就續聘或終止聘用「首長級薪級表」和「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表」的僱員的事宜作出決定;
  9. 通過《行政安排備忘錄》內的每季工作進度回顧報告;
  10. 就平機會委任核數師提出建議;
  11. 定期檢討平機會的僱員及行政政策;以及
  12. 就有關租賃、續租或購買平機會辦公室的建議給予意見及作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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