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规则
-
对须由平等机会委员会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下称为「各反歧视条例」)订立的规则作出建议。注释 1
审阅报告
-
审阅有关下列事项的报告,并知会平等机会委员会:
-
调停员给予根据各反歧视条例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的人以调停方式提供协助的报告;
-
由主席及总监(投诉事务)根据各反歧视条例作出对某项申诉不进行调查或终止调查的决定的报告,并知会平等机会委员会;以及
-
根據各反歧視條例提出卻未能經調停達致和解的申訴個案的報告。
-
考虑法律协助申请
-
考虑要求平机会给予法律协助的申请。注释 2
-
监察上文第(3)段获提供协助的个案进度,就因这些个案的进行而产生的事宜作出决定。
就正式调查提供意见
-
关于进行正式调查:
-
建议平等机会委员会有关进行正式调查的调查范围或修订的调查范围;
-
委任专责工作小组,由主席领导,负责进行平机会所决定的正式调查的日常工作,并向平机会作出汇报;
-
审阅正式调查专责工作小组的定期报告,并就报告作出建议;
-
就有关进行正式调查作出初步结论及拟备报告给平机会作考虑,包括向平等机会委员会作建议;
-
就发出执行通知,向平等机会委员会作建议;以及
-
审阅有关遵守执行通知的报告,并向平等机会委员会就不遵守执行通知的事作建议,看是否需要作正式调查。
-
考虑进行法律诉讼
-
决定对反歧视条例所指的持续的歧视、骚扰或中伤采取何种行动。注释 3
-
决定平等机会委员会应提出何种法律程序。注释 4
-
监察平机会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诉讼的情况(包括平机会申请司法复核、平机会申请安排法庭之友出庭或平机会以被告人身分在诉讼中作出抗辩),并按情况需要就与此等其他诉讼相关的事宜作出决定(包括提出此等诉讼或就此等诉讼作出抗辩的决定)或向平机会作出适当的建议。
检讨法例
-
根据反歧视条例的施行情况,并在有需要时,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提交修订条例的建议。注释 5
注释
-
平等机会委员会可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88条和在《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的相应条文订立规则。
-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85条和在《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的相应条文,若投诉未能达致和解,平机会可给予调停以外的协助(即法律协助)。平机会在认为适合时,可给予该等法律协助。
-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81条和在《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的相应条文,平机会可向区域法院申请,禁制某人持续作出违法歧视行为、违法的骚扰行为或违法中伤。
-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82条和在《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的相应条文,只有平机会才可在区域法院对违反《性别歧视条例》第43条「歧视性的广告」、《性别歧视条例》第44条「指示他人作出歧视」和《性别歧视条例》第45条「施压以使他人作出歧视」和在《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相应条文的人展开法律程序。也只有平机会才可对违反《残疾歧视条例》第42条「要求提供资料」的人采取法律行动。
-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64(1)(e)条和在《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的相应条文,平机会有权检讨反歧视条例的施行情况,并提出修订条例的建议。再者,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66条和在《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的相应条文,平机会有权检讨反歧视条例的附表,包括《性别歧视条例》附表5 「本条例的进一步例外情况」和《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的相应条文,以及《残疾歧视条例》附表2「指明为具减轻患情或治疗作用的装备或辅助器材的装置或器材」和附表3「为第12(3)(c)条的施行而指明的条文」。
政策、研究及培训专责小组
- 为进行政策分析╱倡议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关跟进行动给予意见;
- 按照《性别歧视条例》第65(1)条规定,审议及批准委托外间机构进行的研究和相关的跟进行动;
- 按照《性别歧视条例》第65(1)条规定,审议及批准给予(财政上或其他方面)协助他人进行任何研究活动;
- 就进行培训课程与活动及提供顾问服务的措施给予意见;
- 在政策分析╱倡议及研究的框架内,审议和通过制作平机会的教材资料套;
- 审阅平机会办事处就政策及研究事宜委托外间机构进行项目的报告;以及
- 审阅平机会负责或委托外间机构进行的政策及研究的工作进展报告。
社会参与及宣传专责小组
- 就加强平机会的宣传工作、公众教育及与传媒的关系的措施给予意见;
- 就推动平等机会和消除歧视的措施给予意见,以推动社会各界投入活动;
- 就与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包括雇主机构及关注团体)的联络工作给予意见;
- 审阅平机会就上述(1)、(2)和(3)项所采取的行动的报告;
- 按照《性别歧视条例》第65(1)条规定,审议及批准在财政上或其他方面协助其他人进行研究或教育活动;以及
- 监察公众对平机会工作的反应,以及向平机会建议前瞻的路向。
行政及财务专责小组
- 审核平机会的年度开支预算初稿;
- 考虑和批准平机会接受的捐款;
- 审核平机会的帐目报表初稿及核数师报告书;
- 审核平机会活动的年度报告初稿;
- 审核《行政安排备忘录》及其后的任何建议修订;
- 就平机会有关工作的事项设立招标小组,以及通过招标小组作出的建议;
- 就聘用「首长级薪级表」和「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表」的雇员设立招聘小组,以及通过招聘小组作出的建议;
- 就续聘或终止聘用「首长级薪级表」和「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表」的雇员的事宜作出决定;
- 通过《行政安排备忘录》内的每季工作进度回顾报告;
- 就平机会委任核数师提出建议;
- 定期检讨平机会的雇员及行政政策;以及
- 就有关租赁、续租或购买平机会办公室的建议给予意见及作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