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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肢體傷殘

認識肢體傷殘

小霞的故事

行動不便無礙快樂學習

小霞是個快樂的小女孩。她有輕微行動不便,走路時偶爾會碰撞跌倒,卻總是置之一笑,再站起來。雖然她寫字比同學慢,但學習各個科目都沒有困難。小霞的媽媽劉太太認為女兒在適當的教導下必能有所進步,故此,無論小霞進步多少,劉太太都心存喜悅,對小霞加以鼓勵。劉太太對學校努力為小霞提供特殊資源相當感激。

為了讓小霞可以和其他同學一樣享有校園內的活動空間,學校准許小霞使用教職員專用的升降機,又闢設了適合小霞使用的洗手間設施。除了上正規課堂外,小霞每星期有幾次接受「資源老師」的教導。

她的「資源老師」和班主任都很有耐性、富愛心,又樂意與小霞的治療師一起合作照顧她在學習及生活上的需要。例如,由於肢體弱能,導致書寫時出現困難,故小霞在考試和測驗時,可獲較長的作答時間;上體育課時,也可以少跑幾圈。
 
小霞和她小二班的同學相處融洽,她懂得如何善用自己的強項和學校設施。她喜歡數學和音樂。小霞在幸福的家庭和有充裕支援的學校環境下成長,成為快樂又完全適應環境的孩子。
 
小霞一些有肢體傷殘的朋友可沒有她那麼幸運。他們在學校沒有獲得課程及學習上的調適,也沒得到額外時間完成學習活動,以致他們對一般學校的學習生活感到非常吃力。
 

肢體傷殘

肢體傷殘的成因眾多,可能屬骨科、肌骨科或神經科,主要影響活動能力。肢體傷殘可分為永久性、間歇性和暫時性幾種,主要包括:
  • 部分或完全癱瘓
  • 截肢
  • 脊椎受損
  • 肌肉萎縮症
  • 多發性硬化症
  • 腦部受損
  • 大腦麻痺症

暢通無阻 成功之「道」

大多數有肢體傷殘的學生要克服的第一道難關,就是要找到可使用的通道。教育機構有責任為有需要人士作出適當安排。例如:
  • 讓有肢體傷殘的學生有足夠空間放置其拐杖、輪椅或走路輔行工具
  • 根據學生需要編排座位,例如讓他們坐近門口
  • 如學生需要由一個課室前往另一課室上課,給予他們足夠的時間轉換課室
  • 在樓梯和洗手間安裝扶手或作出其他適當的改裝
  • 在適當的情況下,在門口加設斜道
  • 如學生需要提取或搬運重物,為其安排適當協助
  • 安排適當人手在發生火警等緊急情況出現時提供協助
以上各項只是可供考慮的改動,並不代表校方需全部實施。大原則是校方需因應肢體傷殘學生的個別需要作出適當改動。一般而言,雖然協助是好事,但教育工作者需緊記,過分同情或照顧有可能令學生過度依賴而無法真正融入主流,也會影響他們的自尊和自信。

如何為有肢體傷殘的學生建立共融課堂環境?

協助有肢體傷殘的學生學習和享受學校生活,調適是必需的。部分學生需要在教學方法上得到某些特別調適,另一些則需要在學習表現評估上獲得特別的便利。例如:
  • 有需要時讓學生小休,以補充體力消耗
  • 鼓勵學生用雙手完成其工作(這能訓練他們使用較弱的手)
  • 容許學生以不同形式做筆記或交功課,例如以電腦打字形式而非以手寫形式交功課
  • 根據學生的需要安排不同的書寫工具
  • 容許學生利用抄寫員、電腦列印、電腦發聲系統等方式溝通
  • 如合適的話,考試時作出特別安排,例如給予額外時間作答、容許學生以其他形式作答,或以其他形式進行評估等

《殘疾歧視條例》與《教育實務守則》

《殘疾歧視條例》自1996年起生效,保障殘疾人士免因其殘疾而遭受歧視、騷擾和中傷。
 
法例特別提及在教育範疇中確保殘疾人士享有平等機會,規定教育機構不得歧視有殘疾的學生,並須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提供合理的便利,這些便利可包括在教學、溝通及在評估方法上作出調適。法例亦禁止殘疾人士在教育機構中遭受騷擾,包括來自學生的騷擾。《殘疾歧視條例》對政府、教育機構及其僱員皆具約束力,亦約束學生不得向其他學生和教職員作騷擾或中傷的行為。
 
平等機會委員會於2001年7月發出「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就《殘疾歧視條例》在教育範疇中的法律要求提供指引,「守則」旨在協助教育機構制定防止及消除殘疾歧視的政策,並為教育工作者提供使其行為符合條例的指引。「守則」包括廣泛的實際指引,如錄取學生、進出處所的安排、課程設計及考核方法等。
 
「教育實務守則」是為教育工作者、學生及家長而設的輔助工具。對教育工作者而言,「守則」有助他們建立沒有歧視的良好教育制度;對於家長及學生而言,「守則」幫助他們認識他們在《條例》下的權利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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