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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肢体伤残

认识肢体伤残

小霞的故事

小霞是个快乐的小女孩。她有轻微行动不便,走路时偶尔会碰撞跌倒,却总是置之一笑,再站起来。虽然她写字比同学慢,但学习各个科目都没有困难。小霞的妈妈刘太太认为女儿在适当的教导下必能有所进步,故此,无论小霞进步多少,刘太太都心存喜悦,对小霞加以鼓励。刘太太对学校努力为小霞提供特殊资源相当感激。

为了让小霞可以和其他同学一样享有校园内的活动空间,学校准许小霞使用教职员专用的升降机,又辟设了适合小霞使用的洗手间设施。除了上正规课堂外,小霞每星期有几次接受「资源老师」的教导。
 
她的「资源老师」和班主任都很有耐性、富爱心,又乐意与小霞的治疗师一起合作照顾她在学习及生活上的需要。例如,由于肢体弱能,导致书写时出现困难,故小霞在考试和测验时,可获较长的作答时间;上体育课时,也可以少跑几圈。
 
小霞和她小二班的同学相处融洽,她懂得如何善用自己的强项和学校设施。她喜欢数学和音乐。小霞在幸福的家庭和有充裕支援的学校环境下成长,成为快乐又完全适应环境的孩子。
 
小霞一些有肢体伤残的朋友可没有她那么幸运。他们在学校没有获得课程及学习上的调适,也没得到额外时间完成学习活动,以致他们对一般学校的学习生活感到非常吃力。
 

肢体伤残

肢体伤残的成因众多,可能属骨科、肌骨科或神经科,主要影响活动能力。肢体伤残可分为永久性、间歇性和暂时性几种,主要包括:
  • 部分或完全瘫痪
  • 截肢
  • 脊椎受损
  • 肌肉萎缩症
  • 多发性硬化症
  • 脑部受损
  • 大脑麻痹症

畅通无阻 成功之「道」

大多数有肢体伤残的学生要克服的第一道难关,就是要找到可使用的通道。教育机构有责任为有需要人士作出适当安排。例如:
  • 让有肢体伤残的学生有足够空间放置其拐杖、轮椅或走路辅行工具
  • 根据学生需要编排座位,例如让他们坐近门口
  • 如学生需要由一个课室前往另一课室上课,给予他们足够的时间转换课室
  • 在楼梯和洗手间安装扶手或作出其他适当的改装
  • 在适当的情况下,在门口加设斜道
  • 如学生需要提取或搬运重物,为其安排适当协助
  • 安排适当人手在发生火警等紧急情况出现时提供协助
以上各项只是可供考虑的改动,并不代表校方需全部实施。大原则是校方需因应肢体伤残学生的个别需要作出适当改动。一般而言,虽然协助是好事,但教育工作者需紧记,过分同情或照顾有可能令学生过度依赖而无法真正融入主流,也会影响他们的自尊和自信。

如何为有肢体伤残的学生建立共融课堂环境?

协助有肢体伤残的学生学习和享受学校生活,调适是必需的。部分学生需要在教学方法上得到某些特别调适,另一些则需要在学习表现评估上获得特别的便利。例如:
  • 有需要时让学生小休,以补充体力消耗
  • 鼓励学生用双手完成其工作(这能训练他们使用较弱的手)
  • 容许学生以不同形式做笔记或交功课,例如以电脑打字形式而非以手写形式交功课
  • 根据学生的需要安排不同的书写工具
  • 容许学生利用抄写员、电脑列印、电脑发声系统等方式沟通
  • 如合适的话,考试时作出特别安排,例如给予额外时间作答、容许学生以其他形式作答,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评估等

《残疾歧视条例》与《教育实务守则》

《残疾歧视条例》自1996年起生效,保障残疾人士免因其残疾而遭受歧视、骚扰和中伤。
 
法例特别提及在教育范畴中确保残疾人士享有平等机会,规定教育机构不得歧视有残疾的学生,并须为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提供合理的便利,这些便利可包括在教学、沟通及在评估方法上作出调适。法例亦禁止残疾人士在教育机构中遭受骚扰,包括来自学生的骚扰。《残疾歧视条例》对政府、教育机构及其雇员皆具约束力,亦约束学生不得向其他学生和教职员作骚扰或中伤的行为。
 
平等机会委员会于2001年7月发出「残疾歧视条例教育实务守则」,就《残疾歧视条例》在教育范畴中的法律要求提供指引,「守则」旨在协助教育机构制定防止及消除残疾歧视的政策,并为教育工作者提供使其行为符合条例的指引。「守则」包括广泛的实际指引,如录取学生、进出处所的安排、课程设计及考核方法等。
 
「教育实务守则」是为教育工作者、学生及家长而设的辅助工具。对教育工作者而言,「守则」有助他们建立没有歧视的良好教育制度;对于家长及学生而言,「守则」帮助他们认识他们在《条例》下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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